法律文化任务06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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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化任务0601 部族征战不仅是中国古代法藉以形成的特殊途径,也是古代司法官和司法机构产生的重要渊源。 2 英国在本国的法律发展史上也形成了统一的民法典。 3 在人类社会中对正义构成最大威胁的是权力,而法律恰好是对权力的制约。 4 “父母官诉讼”是无讼价值观的一种体现、一个根源。 5 所谓公法,指的是侵犯他人人身或私人财产的行为,犯者只负赔偿损害的责任,且只有蒙受损失的人才可以起诉。 6 查士丁尼法典的诞生,标志着基督教在罗马法体系中已占有一个不可动摇的位置。 7 中国古代社会,国家本位与家族本位是共存的,且家族本位优于国家本位。 8 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资产阶级革命等结束了宗教裁判所的罪
2、恶和教会法的“光荣”历史,同时也断绝了基督教和教会法对近代西方法的影响。 9 传统中国社会个体血缘家庭的宗法性,是以宗法小农经济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为其经济社会基础的。 10 在中国古代,司法和行政大都有明确的区分。 11对于正义的追求构成了西方法学与法律发展的主线,亦是我们认识西方法律家及其活动意义的指南。 12 西方法律本位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到个人的道路。 13. 美国和英国相比较而言,英国拥有统一的联邦宪法,而美国没有。 14 西方古代法是阶级矛盾冲突的产物。 15 一般认为,雅典城邦提修斯改革标志着雅典城邦立法的完成。 16西欧中世纪的法律主要还是个人本位法。 17中国古
3、代法最初主要形成于部族之间的征战。 18西方法系的自我更新主要通过它体系内的四个要素,即构成该体系机制的四个部分所释放出来的创造性功能来实现的。这四个要素是:法的二元论;学说;判例;新法对旧法的否定性继承。 19传统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从氏族到家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20传统中国律学的最完备结晶是我国的唐律疏议。 一、中华法系封闭性的现实危害 中华法系较之于世界其他法系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它的封闭性。这一历史传统的影响对于今天的法制建设仍然有着严重危害: 一、人治残余未能肃清。我国历史上,法律产生于皇权,皇帝圣旨即是法,如明太祖以浩代律。解放后的一段时期,人治代替了裕治,.文革期间更是达到
4、登峰造极的地步,无法无天,大搞封建法西斯主义,法制荡然无存。这种.人治影响,今天仍未肃清。法制观念谈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未能牢固树立。在封建社会里,.刑不上大夫,以官当刑,这既体现封建贵族的特权,也表现了中国古代司法隶属于行政,缺乏独立性。解放后,曾错误地批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说什么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丧失立场.。今天,用.不正之风.掩饰犯罪,用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罚等等,还是时有所闻。 .三、各部门法发展不均衡。在罗马法系、英美法系中,民法始终占突出地位。这是同西欧各国商品经济发展较早分不开的。中华法系的特点是重刑轻民,诸法合体,古代少l
5、的民事法规包含在刑事法典里面,不自成体系。加上礼治与法治互为表里,人们重视用伦理道德调节社会关系。 二、请简要谈一谈你对对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认识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 法律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它维护了当时社会的制度、道德和伦理等价值观念,也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中国反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二者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要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支柱。 伦理是处于道德最底线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于性、爱、以及普遍自然法则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不便明文规定,而是约定俗成的,
6、并且随着道德标准的普遍上升而呈上升趋势。 伦理是一种自然法则,是有关人类关系的自然法则。这个概念也是与道德及法律的绝对分界线,道德是人类对于人类关系和行为的柔性规定,这种柔性规定是以伦理为大致范本,但又不同于伦理这种自然法则,甚至经常与伦理相悖。法律则是人类对于人类关系和行为的刚性规定,这种刚性规定是以法理为基础原则的,法理与伦理的关系则比道德与伦理的关系更远中国传统法律与伦理的关系密切。法律的诞生发展与伦理相辅相成。古代中国有哪一种观念、制度不曾打上纲常名教的烙印而中国古代法律,几乎是伦理化的具体体现。第一,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第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虽然是两个命题,实际上却分不开
7、。两个方面合起来,就接近了中国古代法的真精神。社会也好,法律也好,一切都围绕着这个名分,它是伦常,是纲常名教,是富于差别性的礼。所以,社会乃是身份社会,法律乃是伦理法律。 名分这个词自然可以用在社会阶级的领域,但它首先是个伦常概念,这才是根本。从性质上说,伦常是家庭关系的抽象化;从逻辑上说,它是古代中国身份社会的起点。 古人推重名分,尤重伦常。重视到什么程度呢?父母控告子女,无须举证,子女更无申辩之权。法律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清律例二八)。父母的身份即是最权威的证据,法律只看名分,不问是非。反过来,子女对父母须以恭敬顺从为本,否则将不容于社会、法律。比如,常人相骂并不为罪,
8、子孙骂父母、祖父母却是犯罪,按唐、宋、明、清法律当处绞刑。古代法中有关这一类的规定极为琐细缜密,不厌其烦,不惮其详。原则总是一个:家族高于个人,名分重于责任。由此产生了一些独一无二的制度,真正是具有中国特色。如容隐,如复仇。 孔子云: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汉律亲亲得首匿,就是以此为依据的。宣帝本始四年的诏书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站在皇帝的立场上,竟怂恿臣下互相隐匿罪者,实在是很奇怪的。但是,
9、如果把这条法律放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大背景下看,却也合情合理。事情出在标榜以孝治天下的汉代,更是顺理成章。此后,唐、明、清法律又屡屡扩大容隐范围,把这种精神发扬光大。 1. 在中国古代社会,严格说来,并无何种法律职业;法官由饱读经书的文官充任,他们没有、也不需要经过何种专门训练,只依据理、义诸原则解释和执行法律,因而不可能严格依法行事;熟悉刑律、辅佐地方官办案的书吏和幕友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学家;由闾巷小民、地棍无赖、假儒衣冠者充任的讼师虽精于律例、案牍,但也不可能与律师同日而语;中国古时虽有律学的兴盛,但过于强烈和普遍的道德化倾向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一般思维形式,法律服从于道德,伦理,传统法律伦理
10、化可见一斑。 法律与伦理,这是两种性质不同但又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如何认识和看待这两种现象,以及怎样确定此二者之间的界限,不独古人与今人不同,同时代的人因为所处地域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彼此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在中国古代社会,部分由于法的囿于刑,也部分由于弥漫于整个社会和历史文化之中的强烈的泛道德倾向,法律与道德竟是完全地融铸于一了。唐律释文序云:夫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表,二者相须犹口与舌然。礼禁未萌之前,刑制已然之后。这便是出礼则入刑的道理。由这里,产生出双重的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这是道德的法律化;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这是法律的道德化。它们是同一种事物的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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