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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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朝阳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 一、总则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北京 地方标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规范,首都综治办、市教委、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北京 市教委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教育委员 会转发市公安局关于中小学及幼儿园内部安全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文 件,制订朝阳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未 成年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三、防范标准 治安保卫责任制 1中小学、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主办者每年应当与公安机关、
2、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确定法定代表人或主办者是本校园治 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 2建立校长总负责、主管领导和主责部门具体负责的校园安 全保卫工作组织体系,有条件的学校须设立专门的治安保卫机构,尚不具 备条件的应设立安保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 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按照教育部下发的中小学岗位安全指导手册要求,落实每一个 岗位的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标准 1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耐火等级: 2 中小学及幼儿园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 确有困难需要相邻布置时,应布置在易燃易爆生产、
3、储存、装卸场所全年 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防火间距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 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 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 入口。 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24 米及以下校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 采用三级,但楼层高度不应超过二层。校舍建筑材料严禁采用以可燃易燃 材料作为保温芯材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食堂操作间、可燃气体液体储存间、锅炉房、配电室等火灾危
4、险 性较大的部位应与其他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的防火隔墙进行分 隔,开口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2 小时的防火门窗,且不应贴邻人 员密集场所。 2安全疏散: 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安全出口 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 米。 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应依据相 关规范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 楼层不超过 3 层,第二至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时,可设 1 部楼梯。 幼儿园及中小学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少 于 2 个疏散门。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以及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
5、疏散 3 距离托儿所、幼儿园一般不应超过 25 米,中小学校一般不应超过 35 米。 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房 间疏散门的各自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一般不 应小于 0.9 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一般不应小于 1.1 米。疏散门不 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内外各 1.4 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在疏散门处安装 铁栅栏和卷帘门。 疏散走道、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不 得放置任何物品。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安装门禁系统的楼梯间门
6、和首层外门,应设 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迅速开启并发出警报的控制 装置,且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疏散通道不应用墙和铁栅栏将建筑随意 分隔。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3消防设施: 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超过 5 层或体积大于 10000 立方米的幼 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 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大于 50 米。 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的每个楼层,食堂操作间、图书阅览室等场 所应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7、,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在 4 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一个计算单 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 2 具,灭火器的配置应通过计算确定。例 如:同一楼层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应配置 4 具手提灭火器。 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 幼儿园及中小学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地 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0.5lx;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 低于 1.0l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0lx。沿疏散走道设置 的灯光疏散指
8、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 米以 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20 米;对于袋形走道,不 应大于 10 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 米。 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 播。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和机械防烟设施的幼儿园及中小学,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 室宜单独建造,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 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舍建筑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人员防范标准 1有一支专职保安队伍,原则上中小学、
9、幼儿园保安员应当按照不 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数少于 100 人的学校至少配备 1 名专职保 安员;1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 2 名专职保安员;超过 1000 人的学校,每增加 500 名学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 2 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 300 名寄宿生增配一名专职 5 保安员。 2校园保安员必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北京市校园保安勤务 规范、朝阳区教育系统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录用条件,取得公 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校园保安员专项培训合格证,上岗前通过公 安机关组织的心理测试。 3保安员担负校内巡逻、门卫和应急处突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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