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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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2、。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
3、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
4、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权利本位原则权利制约原则合宪
5、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民主立法原则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履行法律义务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守法是法的要求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守
6、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
7、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的执法2.*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
8、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
9、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专业性权威性结果合法性。 司法体制:人民法院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2.专门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1.地方各级检察院2.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检察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原则:司法法治原则 是指在司法过程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依法司法既指依实体法,也要依程
10、序司法。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平等原则: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准确行使法律。司法责任原则。司法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时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的公平的对待。 司法的基本要求
11、:正确 合法 及时 公正 合理 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以主体类型分为:1.议会监督2.国家元首监督3.*监督4.法院5.检察院6.社会力量以监督对象为标准:1.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2.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3.国家元首的行政活动根据法律监督的关系划分:1、内部监督2.外部监督根据监督内容和标准:1.宪法监督2.立法监督3.执法监督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体系:一个人所持的或一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三个基本特征: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从价值主体来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
12、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从价值体系的构成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组成的价值系统 法的目的价值体系:属性: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第二,法的目的价值的时代性。 法的形式价值体系: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尽管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是却构成了良法和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品质。四种重要价值:发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 法的评价标准体系: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我国应当坚持到原则是:第一,生产力原则。第二,人道主义标准。第三,现实主义原则。第四,历史主义原
13、则。 法的价值整合:是一个对各种具体的价值目标加以统筹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的过程,在民主体制下,它也是一个通过对话,沟通机制来形成社会共识的过程。 法的价值整合的基本特点:第一,宏观性。第二,基础性。第三,机动空间较大,立法者对各种价值目标的安排,尽管也要受到上位法,法律连续性,社会情势等因素的制约,但是,其回旋空间在一般情况下远远较法律使用者更大。 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的原则:兼顾协调原则法益权衡的原则维护法律安定性原则 法律秩序;是从法律的立场进行观察从它的组成部分的法律职能进行考虑存在于特殊社会中的人机构关系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法律秩序的特点
14、:是一个独特的完善的社会秩序,法律秩序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社会秩序,是一种强制性的秩序。 法与秩序的关系:1.秩序是法的基础2.法律是实现秩序的基本方式 法律实现秩序的方面:1.建立有序的社会秩序防止限制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2.法律具有建立和维护民主政治的运作,秩序使得国家权力能够正常进行3.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保障人们的权利和自由4.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5.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一)维护阶级秩序(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维护经济秩序:第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第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限制。第三,调控经济活动。第四,保障劳动者的
15、生存条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第一,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第二,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第三,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几种主要的秩序观:第一等级结构秩序观。第二,自由平等的秩序观。第三,社会本为的秩序观。第四,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自由: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的法律禁止的行为。 自由的实质条件:包括两个方面:自由的主体自身条件和外界条件。 自由对于人的价值:第一,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第二,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第三,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第一,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相互侵害。第
16、二,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第三,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一)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是实现方式将责任与自由联结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消极自由之保障原则公益干预原则积极自由之保障原则 效率的适用范围:资源配置上的效率。第一,效率是由人民大众的法律评价所得出的。第二,效率原则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和根本任务所决定的。第三,效率原则是由效率价值的属性所决定的。第四,效率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第五,坚持效率原则,并坚持效率优先,有重要的理论
17、意义和实践意义。收入分配上的效率特定资源上的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 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着物质利益而奋斗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占有,适用或转让财产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的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正义的概念:1.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2.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3.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4.正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5.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6.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 正义的种类:第一,从主体的角度,
18、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第二,从正义发生和实现的领域和角度,把正义划分为道德正义,经济正义,政治正义,法律正义等。第三,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以分为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 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推动作用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1.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2.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3.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4.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1.司法独立2.回避制度3.审判公开4.权利平等5.合乎情理6.案件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延误7.应有上诉和申诉制度,容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把初审
19、法院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8.律师自由。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1.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相处,废除不人道的殖民主义2.为不同国际社会之间的交往提供了正当程序。3.促进和平解决国际纠纷4.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分配的合理分配和为弱化因发展的不均衡所产生的不正提供了规范保障。5.制止国际犯罪行为 人权的含义: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是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在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有六个方面:1.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2.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3.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4.基本权利的稳定性
20、5.基本权利的母体性6.基本权利的共似性 人权的价值:1.人权是人的利益度量的分界2.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3.人群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 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纲领:1.人权主体的普遍性2.人权内容的广泛性3.公平性4.理想和现实的统一性5.人权标准的原则性和宽容性相统一6.国际性 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第一,对待人权的态度的改变。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第二,人权主体观的改变。第三,是对人权体系的发展。第四,是对人权标准和价值的更新。第五,是人权救济观念的进步。 法对人权的保护作用:人权的国内法保护:1.人权的宪法保障2.人权的立法保障3.人权的行政保护4.人权的司法救济
21、人权的国际保护 法与生产关系: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1.法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2.法的性质和内容总体上受制于其赖以建立的一定的生产关系3.法的作用和生命力取决于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第一,非绝对。第二,非自发。第三,非唯一法反作用于一定的生产关系:1.法确认一定的生产关系2.法引导一定的生产关系3.法保障一定的生产关系 法与生产力:法与生产力的间接关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性质,要求和整体功能状况以生产关系为中介,在深层次和根本意义上决定着法的产生,性质和发展变化。另一方面,法对生产力的作用常常也要以生产关系为中介。法对生产力以及社会发展的作用取决于法维护和保障的生产
22、关系是否容纳生产力的发展,即生产关系是否具有历史合理性。法与生产力的直接关系:生产力可以通过生产关系直接对法发生作用1.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往往决定了一国法发展的总体水平2.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可以导致法的发展变化3.生产力的发展可以引起法律观念的变革。另一方面,法也可以直接作用于生产力。第一,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为科技活动和管理提供民主,可学的规则和程序:法确认和保证科技发展在国家社会中的优先地位,法讲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具体化,细则化,程序化,确定科技发展的合理布局法确立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协调和管理科技活动法推动国际间的科技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运用。第二,法调节科技成果应用中
23、产生的利益关系,保障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第三,法特别是法治之法通过气形式理性和价价值理性一直科学技术的负面效果。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1.商品-市场经济在品行或本能上更加需要法律这种复杂而又具形式理性的规则,而法律在形式,程序和技术上的品性或特征与这种需求正好相契合。第一,商品-市场经济在天性或本能上需要形式上的平等,在法律形式上的普遍性和抽象概括性,在逻辑和技术上的中立性和共通性以及程序上的同样对待,类似情形类似处理恰好满足这种需求。第二商品交换的实质是商品所有权的交换,而交换前商品所有权的归属的权威性确认是交换得以有效进行的前提。
24、第三,商品交换乃至市场经济充满功利计算和理性交涉,故而特别需要复杂且具有可计算性的规则和方程式,即使是最简单的商品交换也是如此。2.市场经济与法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所导致的结果,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因有法律的参与而不断发育和发展,另一方面,法律也因市场经济的需求的刺激而愈加发展和完善。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1.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要求法律规定权利主体的资格和权利的行使范围,程序,和保障权利。2.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要求法律设定契约的原则,技术和标准,确认和保障契约关系的有效性。3.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要求法律提供公平,自由的竞争规则,规范交换和竞争行为。4.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平等。5.市场经济似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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