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发表网上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处理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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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发表网上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处理实务网上图片乃剽窃 公司被推上被告席 从一起著作权案件谈起 梵高 风雨桥 A公司的员工刘某从他人网站窃取两张图片,并与其他图片进行组合,放到公司主页上,作为宣传公司理念的背景图片。一日,A公司收到传票和民事起诉状,被索赔2万元。起诉A公司的是美国B公司,其委托在中国的C公司全权负责维权事由。C公司认为,1、被告A公司使用了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犯了其著作权;2、每张图片7000元,一共1万4千元,另外律师费分别为3000元,共计2万元。被告抗辩认为,1、打上水印的图片,并不代表B公司一定是著作权人,因为网络上到处有这种图片,且分别打上了上传人的水印,被告
2、不构成侵犯B公司的著作权之说。2、即使B公司为图片的著作权人,其主张的赔偿数额也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出卖图片是用像素区分的;被告将图片与其他图片组合,作品具有一定独特性,原告的图片独特性并不强;被告使用该图片主要用于宣传,并非出卖;律师费分别收取3000元,数额太高。作为被告的律师代理人,该如何抗辩,才能尽量降低自己的损失呢? 著作权法 第二条第一项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一条第四项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
3、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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