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司法公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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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应有以下基本要求:1程序公开、合法。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2审判公开。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依法公开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导。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而秘密审判是司法专断的内在条件与保证。同时,暗箱操作也是司法不公和产生司法腐败的温床。3法官中立。即法官在审判过
2、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因为审判活动始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中立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法官不得审理与自身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案件;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法官不得对特定案件的事实采取先入为主的观点。法官中立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法官中立。试想,在司法权不独立、法院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官又何以能保持中立?4诉讼地位平等。即所有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诉权,并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论民族、职业、性别、政治背景、文化程序、财富和政治、社会地位等的差别,诉讼地位一律平等。其主要表现为
3、:首先,方当事人均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面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判中各方当事人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第三,一方的主张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一) 很多法律界人士对“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提出了见解,例如在外部保证司法机关对其他权力机关的独立,加强司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适当提高法官的待遇等。 但是,除上述这些措施外,如何保证我国三大诉讼法中一些“老办法”发挥其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同样有重大意义。所谓“老办法”,是指已经在三大诉讼法中明文规定的一些制度,如“合议制”和“回避制”。合议制和回避制都是为维护司法公正而设,
4、但是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这些制度很难发挥其作用。 1、合议制 所谓合议制,就是指由多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防止案件由一名法官审理而带来的独断专行,集多人之智,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合议制还要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防止司法腐败。当一个案件只有一名法官审理的时候,当事人贿赂法官的成功率高且成本低,但如果案件有多名法官来审理时,当事人的贿赂成本会提高且成功率会降低,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合议制度,除简易程序外,案件的审理由三名法官或法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另人遗憾的是,合议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被束之高阁、很少适用。案件的审理基
5、本上都是由一个“主审法官”来审理,坐在审判庭上的其他法官只是在走过场而已。我们的审判制度不是合议制,而是主审法官审理后向庭长报告,庭长向主管副院长报告,院长签字后发判决,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委会讨论后决定。我们的制度不是“合议制”,而是“层层审批制”。 有人说我们的“层层审批制”不也是在由多人“合议”吗?不,我们的“层层审批制”与“合议制”有重大的区别。 第一,合议制下的所有法官均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而在“层层审批制”中,除了直接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外,后面所有的审批者都不参与案件的审理,而正是这些不审理案件的人来决定最终的判决,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我
6、们的这种做法,违反了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即诉讼中的“直接原则”。直接原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应该直接面对各种证据,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而不能听取他人的转述,这是保证判决结果正确的基本原则。如果法官听取他人的转述,就可能因转述错误而发生错判。 第二,在合议制下,法官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表决来确定判决的结果。在合议制下,法官的地位是平等的,一个法官不能左右其他法官的意见。而在“层层审批制”下,法官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判决结果的确定实行的是“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级别最高的法官有最终决定权。从防止腐败的角度看,合议制能预防腐败,因为当事人难以贿赂所有的法官,但“层层审批制”不但没有这样的功
7、能,反而会助长腐败,因为当事人只要贿赂了有决定权的法官就可以获得自己希望的判决结果。 第三,在合议制下,法官之间能起到互相制衡的作用,不会产生一个法官的意见凌驾于其他法官之上的情况,这样在法院内部形成了一套制衡机制,限制个别法官滥用裁判权。但是在“层层审批制”下,法官之间的制衡机制不存在了,对法官的监督只能依赖于外部的监督体制。但是外部的监督部门,如人大、纪检部门、媒体等,只能进行事后的监督,纠正已经发生的错误判决,无法在法官做出判决前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况且,贿赂行为具有很大的隐秘性,事后很难查证。 因此,贯彻合议制,对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2、回避制 回避制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
8、参与对案件的审理,这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基本要求。西谚有云:“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如果裁判者在做出裁判结果时会对自己的利益产生影响,必然难以做出公正的裁决。回避制是古今中外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三大诉讼法也明文规定了回避制度。 在回避制下,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应自动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如果当事人发现法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权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法院应更换法官。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 第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如同学、同乡、同事等。 第三,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第四,私下会见当事人或接受当事人的吃请、贿赂。 在我国,回避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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