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重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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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 重整浅析重整申请的提起 新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以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本条是关于重整申请的规定。 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挽救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困境、恢复生机的法律制度。“债权人申请以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
2、破产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一规定在兼顾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更注重对债务人企业的挽救和复苏,以避免因对债务人实施破产清算而导致大量职工失业和社会财富的损失。企业重整的成本和重整失败的风险最终是由债权人承担的。由于重整程序的成本较大,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对破产重整申请主体、程序等进行相应的限制、防止此程序的滥用,是十分必要的。 一、重整的申请主体。 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是指有权向法院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根据本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作为重整申请人。具体如下: 债务人作为重整申请人。债务人可以在两种情况下申请重整:一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二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权人作为重整申请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债务人的出资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申请;二是该出资人的出资额必须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由于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需经股东
4、大会通过,债务人的少数出资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意愿可能因此得不到满足。为此,本条规定,只要债务人的出资人的出资额占到债务人注册资本达到十分之一以上,就允许其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对申请重整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作适当的限制,也可以防止少数出资人滥用申请权。这里所说的“出资人”,包括公司股东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这里所说的“注册资本”,是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企业拯救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理念,重整制度因其贯彻这种拯救理念现已成为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程序制度,为各国破产法所采纳。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企业重整制度首次被引入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并设专章从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
5、措施、重整计划的拟定与执行等方面进行规定,这是新破产法最重要的制度创新之一。 二、破产重整的概念和意义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可以被比做一台出故障的机器,有的机器故障可能非常严重,无论如何维修也不可能重新投入使用;但也有一些故障也可能通过修理被顺利排除,机器可以重新运转,制造产品。当面对发生故障的机器时,是一律将其报废呢,还是尽量通过维修让其重新生产呢?两个方案中哪一个社会效益更大呢?毫无疑问是后者。重整制度就是为了给那些存在问题的企业排除故障,让其慢慢恢复生产能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缴纳更多的税收、创造更多的财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许多企业的原有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已经不适应新
6、的市场竞争环境,大量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经济上陷于困境。而我国此前的破产制度、和解制度已经不能完全调整和控制这种局面,具体表现在:企业破产将造成大量员工失业,既有的生产能力闲置、废弃;破产制度虽然具有切断债务,避免债务膨胀的功能,但其一旦解体,原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依赖的关系受到破坏,很可能引起连锁性破产倒闭反应,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混乱。新破产法建立的重整制度恰好弥补了破产清算的不足,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能够有效地避免破产带来的企业解体、工人失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受到连锁反应倒闭等消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有效防止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 重整是指不对丧失或可能丧失偿付能力的企业法人立即进行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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