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行业研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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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理行业研究报告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目录一、保理业务的定义以及基本分类31、保理业务的定义32、保理业务的起源33、保理业务的优势44、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45、保理业务的盈利模式5二、国内保理行业现状61、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性质62、国内保理行业的发展趋势7三、国内保理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81、合同风险82、欺诈风险83、履约风险9四、国际保理行业现状分析101、国际保理行业发展潜力巨大102、商业银行对国际保理深层次上的企业文化氛围了解不够113、商业银行没有区分国际保理融资的特殊性114、缺乏国际保理业务方面的专业人才125、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宣传不到位12五、国际保理业务的前景13六、行业法
2、规建设151、信用风险控制不健全152、保理业务立法不健全15七、行业发展趋势15一、 保理业务的定义以及基本分类1、 保理业务的定义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国际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了避免收汇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责任的做法。2、 保理业务的起源在国际贸易中为了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卖方企业一般都会给予买方企业一
3、定的赊账期,但是由于买方企业的信用层次不齐,卖方企业就很可能面临由于赊销而遭受到的资金紧张和买方信用风险等问题。怎样能更好的权衡这两方面问题呢?一种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就应运而生保理。目前在国内,保理作为一项新兴的业务正在逐渐被广大银行所推出,被广大企业所采用。原始的保理业务是一种商务代理制度,指保理商直接为供应商在异地推销、储存和运输货物,同时也提供管理、收账、坏账担保和资金融通,在美国较为盛行。而现代保理业务则主要源于两大分支:一是上述的原始代理商,即美国代理商的商务代理;另一为欧洲大陆贴现商的贴现业务,即出口商把应收账款全部拿来贴
4、现并通知债务人债权己经给贴现商并将货款直接付给贴现商。这两支不同形式的保理业务就构成了现代保理的全部内容。3、 保理业务的优势对于供货商,首先可以为企业的客户提供更多的具有竞争实力的付款条件,既维护了良好的客户关系,又能够确保资金的及时回笼,加速了资金的流通,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其次,开展保理业务之后可以由银行进行账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将风险转嫁给了银行。此外,相比较信用证交易的繁琐,保理业务的手续相对简便。对于进货商来说,由于银行为供货商提供了提前的资金融通,因此供货商可以给予进货商更优惠的付款条件,有利于进货商的业务扩大,利润的增加。4、 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在实际的运用中,
5、保理业务有多种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有追索权和物追索权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保理和到期保理;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1)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银行(即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当前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会为客户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是由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供应商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就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因为风险过大,银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6、。 (2)明保理和暗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的。 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而暗保理则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银行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 因此这就决定了目前在国内银行所开展保理业务都是明保理。 (3)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折扣保理又称为融资保理,是指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
7、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无论到时候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4)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从保理业务中供应商与其客户的分布地理位置的角度看,现代保理业务可以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两方面。国内保理指供应商与其客户都位于同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保理业务;国际保理是指供应商与其客户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保理业务。一般
8、来说,国际保理定义为保理商为国际贸易中采用赊销或跟单托收承兑交单结算方式时,为卖方(即供货商)提供的将出口贸易融资、帐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和买方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5、 保理业务的盈利模式保理业务的盈利模式一般为向客户收取利息以及保理费。保理费包括:(1)手续费:进口保理商根据买方的信用风险程度确定,将通过报文予以回复其手续费标准。作为出口保理商,将在其报价的基础上加一定的费率。另外,有的保理商会收取单据的处理费,一般几美元/发票或者贷项清单。(2)融资利息:出口保理商根据提供的融资得金额和期限来收取,一般为libor利率加点。 二、 国内保理行业现状1、 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性质
9、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关于国内保理业务的具体法律规定,但是国内金融界依据国际保理业务的有关规范并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已经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开展了国内保理业务。 按国际保理商联合会(InternationalFactoringAssociation,下称IFA)对保理业务内容的限定,其主要包括四项服务:资金融通、帐务管理、应收帐款收取和坏帐担保。对于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肯定不含坏帐担保。目前需要研究的是银行的服务是否包括帐务管理以及银行能否做到这一点。从实践来看,帐务管理一般与额度项下保理业务叙做有关。单笔业务项下,银行仅仅是对相应应收帐款以权利主体身份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控制,这点尚不权成应收帐款帐务
10、管理。保理业务中,帐务管理实际上是银行对供应商的一种服务,尤其反映理商债务人的信用额度信息,银行同时以此评价买方的信用。同时,在保理业务期间,由于涉及到应帐款叙做保理的额度循环(其重要作用又在于确定保理商的坏帐担保的范围),银行和企业在应收帐款管理上又处于互动地位。单笔保理业务、银行叙做保理业务初期或者说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帐各管理并不是银行对企业的服务,而是银行为保障其所享有的保理权益被动采取的措施(其范围也比真正意义的帐务管理小很多),从这点来看,其已经完全脱离了保理帐务管理的范畴。因此,我国目前的保理业务范围应该是很明确的,即:资金融通的应收帐款的收取。在IFA的规则中,额度保理最重
11、要的一点是银行必须能对企业的赊销行为进行完善的帐务管理,同时通过应收帐款的核准来控制额度的使用。从目前来看,银行并不具备专业保理能力提供此项服务,IFA关于应收帐款管理方面有部分规则,但实际上银行很难达到。更为麻烦的是,稍有不慎,银行的应收帐款管理可能会被认为是对融资方的一种义务或者银行与基础交易合同有关,如此,对银行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建议银行不要过多参与应收帐款的管理,或者至少在法律文件上不要明确这一点。 国内保理业务一般包括四项服务:资金融通、帐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坏帐担保,但保理的中心在于通过债权转让获得资金融通。因此,我们认为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性质应当界定为债权转让。2、 国内保理行
12、业的发展趋势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ingchaininternational)2002年的统计报告,美国在2001年的国内保理业务金额为1250亿欧元(欧元兑人民币汇率18.64),国际保理业务为400亿欧元,前者几乎为后者的3倍。 相比之下,虽然中资银行的保理业务还正在起步,但国内保理业务的潜力已展现出来。中国加入FCI组织的成员银行共有四家,分别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在2001年,中国国内保理业务量为11.7亿欧元,国际保理业务量仅9.1亿欧元。而在1999年,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之和也不过3.1亿欧元。 对于国内保理业务市场发展的前景,汇丰银行、中国银行
13、以及光大银行有关负责人都一致看好。 截止到2002年11月末,光大银行全行的保理业务出单量为53.93亿元人民币,比2001年同期增长了246.8。据悉,中国银行2002年国内保理的业务量已经达到60亿元。 然而,并非所有的中资银行都如中国银行和光大银行这般有所斩获。多数商业银行在国内保理业务上,还处于起步阶段。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国内保理业务开办不久,因此目前上海分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规模尚小。2003年,上海分行计划根据该行总行制定的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制定业务实施细则,加大国内保理业务的宣传。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该行总行同意后,一个关于国内保理业务
14、的“操作管理办法”正在市场部进行讨论之中。一旦操作管理办法通过,交通银行的国内保理业务将会全面展开。 同时,由于保理业务是新兴的金融业务,有关监管部门并没有专门的规定。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张处长介绍说:“目前人民银行对于国内保理业务,是采用总行对总行的审批制,即由央行审批各商业银行总行是否能从事国内保理业务。各商业银行的分行与人行的分行之间则采用备案制。” 目前,我国有20 多家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有18 家商业银行成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会员,非银行独立保理商甚至外商独资保理商也开始出现,有1 家非银行独立保理商是IFG 的会员。我国保理业务起步较晚,发展较为缓慢,保理业务量与欧美发达
15、国家相比相去甚远,与亚洲邻国或地区如日本、台湾相比也存在很大差距。根据FCI 网站数据, 2008 年全球保理业务量为13,251.11 亿欧元,其中国内保理11,489.43 亿欧元,国际保理1,761.68 亿欧元,我国同年保理业务量为550 亿欧元,其中国内保理300 亿欧元,国际保理250 亿欧元,分别占全球相应保理业务量的4.15%、2.61%和14.19%。按照保理业务总量与各国GDP 比值估算,西方发达国家超过10%,新加坡和香港、台湾地区在2%至3%之间,2007 年、2008 年我国分别仅有1.6%、1.84%,还没达到全球的平均比重(2.38%),可见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与贸
16、易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这将制约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然而我国保理业务近年增长速度非常迅猛。产品从投入市场到最终退出市场要经历介绍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四个阶段的生命周期。我国保理业务自引入市场以来,有其自身发展的特点与轨迹,而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其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目前,经过银行前期的营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了解了保理业务的功能与作用、办理程序,接受保理的企业开始迅速增加,业务量迅猛增长,保理商也开始有所盈利,竞争对手逐渐增多。综合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各个方面,可以说,目前我国保理业务已经进入了成长期。三、 国内保理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1、 合同风险或称交易风险(本文对于合同概念的运用是比较宽
17、泛的包含交易),亦即因交易合同的不成立(标的交付不能、主体不适格、缔约存在过失等)、合同成立但无效(未具备生效要件,如合同所附条件未成立、不可抗力等)以及合同的约定与保理业务本身匹配性不够而带来的风险。为避免该合同上的风险,业务中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审查合同本身是否适合保理业务。2、 欺诈风险需要强调一点的是,保理业务本身是程序非常繁杂和高风险的业务。从我个人来看,银行除非具备专门保理公司对保理业务的把握能力,否则对银行的欺诈(而且这种欺诈甚至是合理合法的)总是非常容易。例如利用应收帐款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与优先权欺诈至少就包括与其他受让人的权利冲突、与抵押/质押权人的权利冲突、与供应商的前手卖方
18、的权利冲突、与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冲突(如运输人、保管人所享有的留置权)等。这些冲突很难在事前调查清楚,事后发生时银行的风险又是绝对的。这些欺诈可以通过对交易合同或与标的权利的一些因素审查控制,但不能完全避免。3、 履约风险卖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买方无义务付款。如卖方履行标的不合约、交货时间、方式等等不合约,前述合同上的风险可以通过合同审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但并非能完全控制),但该种风险导致应收帐款主观不成立(前两种风险导致应收帐款客观、自始不成立),并因此发生买方合理拒付。仅从法律上看,这构成卖方转让的应收帐款权利瑕疵,卖方自得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问题在于,银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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