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失职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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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失职责任追究制度人民法院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行为的发生,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判人员在审判案件、执行职务中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第三条 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法纪面前人人平等,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根据违法审判事实、性质
2、、情节以及主观过错、认识态度、危害后果等分别情况做出处理。 第五条 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情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六条 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参加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负责根据查清的违法审判事实、情节,对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由副院长赵怀亮兼任委员会主任,监察室、政治处、审监庭、研究室、立案、刑、民、行政、执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院长监督的规定,由院长授权,代行院长监督
3、权中发现并初步审查问题的职能,对有问题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确认;对违法审判责任人负责审查,分清责任,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及时提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做出处理。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八条 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决定受理,或者不经法定程序立案,私自受理和审判案件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超审限办案的;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信,导致判决、裁定错误的,或者故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不采限证据保
4、全措施,导致判决、裁定错误的; 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伪造事实,涂改、隐匿、偷换、销毁、伪造证据,指使、支持、接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引诱等方式收集证据的; 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或者私自制作及篡改法律文书的; 非法干涉办案人员或执行案件的;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及时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故意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扣押已被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的; 辱骂、体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
5、者上级法院判决、裁定的; 办理刑事案件违反法律规定,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量刑畸轻畸重或者适用缓刑、免刑不当的; 办理民事、商事案件违反法律规定,错列或者错误追加当事人,漏列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将有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将无效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致使案件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的;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刑事犯罪未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在采取、解除诉讼保全,强制措施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者采取诉讼保全,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诉讼费或者擅自收取其他费用及截留、挪用当事人过付款物的;违反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越权
6、受理案件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或者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维持行政机关错误的处罚和处理决定的,或者撤销行政机关正确的处罚和处理决定的; 办理执行案件,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措施不当,致使国家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执行对象错误,造成执行回转的;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者抬高价格的;超标的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予执行而无正当理由故意采取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或者不应执行而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责任区分 第九条 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故意: 有证据证明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 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和理由的抗辩不予理睬的; 规避有关法律、法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诉讼程序明显不当,且行为人不能充分证明自己非主观故意的; 因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发现或指出后,能够纠正而不纠正的; 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出于故意的其他情形。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后果严重: 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力或财产权利,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被依法确认的; 造成当事人集体上访中者自杀死亡等恶性事件的; 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法院形象的。 第十条 承办人故意违法审判或者过失违法审判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未经
8、批准,擅自超审限期办案情节严重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批准人否定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或者审核人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分别由批准人或审核人承担责任。批准人、审核人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共同承担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同意承办人错误意见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实行审判长负责制的,审判长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审判长承担责任。审判长同意承办人错误意见的,由承办人、审判长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违反审判程序的,审判长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评议、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结
9、论、决定错误的,由导致结论、决定错误的人承担责任。由于其他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故意误导而同意作出错误结论的,可以酌情减轻其责任;但明知其他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长故意误导而同意其意见,或者合谋、串通、左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结论的,以共同故意违法审判处理。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出具鉴定不正确或者记录人记录不正确,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由鉴定人、记录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 违法审判责任人由审判委员会确认,并出具书面结论。 第十四条 监察室作为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违法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及对责任人进行
10、处理,有关手续会同政治处办理。 第十五条 审监庭负责及时向监督委员会通报案件检查情况,检查有无违法审判线索并对下列案件进行检查: 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 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 本院对中级法院改判不服的案件; 检察机关抗诉案件; 上级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同志要求追究违反审判责任的案件。 纪检组负责违法审判责任人的党纪处分。 政治处负责违法审判责任人非政纪处罚。 调研室负责对审判进行统计和分析,总结失误教训,推广审判经验。 立案庭负责从群众和案件当事人的来信、来访中及在受理上诉、申诉时发现违法审判线索,及时提供,配合监察室做好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工作,负责对案件审限进行跟踪调查工作,并对超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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