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违规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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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沂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临沂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临沂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业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学业考试的人员、从事和参与学业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学业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学业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二章 考生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
2、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扣除5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3、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 教育考试
4、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5、;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七条 学业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本次、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学业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暗示或协助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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