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担保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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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担保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担保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基本规定 . 2 第三章 保证担保 . 6 第四章 抵押担保 . 20 第五章 质押担保 . 43 第六章 附则 . 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担保管理,提高信贷担保的信用风险缓释效果,促进我行授信业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结合邮储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担保,是指担保人向邮储银行承诺,在债务人未清偿信贷合同约定的
2、对邮储银行所负债务时,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向邮储银行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的物或权利向邮储银行清偿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管理包括担保要素押品范围、抵押率等)的确定,操作各环节中的管理要点等。 本办法仅对担保管理做了基本规定,各级行应结合具体业务品种的流程和具体要求进行办理;对本办法没有涉及的创新型担保,或因地区特殊政策等原因导致担保管理无法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应报总行信贷业务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信贷担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担保人准入、担保物品种设立、担保合同订立、登记手续办理、担保品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1 有效性原则。确保信贷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
3、易于实现;确保担保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及时开展担保的评估、登记、监测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 审慎性原则。考虑担保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审慎确定抵押率,保守估计担保债权金额; 差别化原则。根据不同类别抵押品的特点,在准入、调查、审查、价值评估和贷后监控等方面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本外币授信业务中接受的担保与反担保,我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级机构开展的额度授信和表内外信贷业务。其中,表内信贷业务主要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
4、、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本办法以借款人、借款合同、贷款发放等贷款涉及的业务对象名称进行约定,对于额度授信和其他类型的表内外信贷业务涉及的担保相关环节,应比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信贷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履行信贷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2 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我行原则上不接受一般保证,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邮储银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
5、,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的动产或权利移交我行占有或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 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风险的,应选择组合担保方式。组合担保是指为对同一债务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可以分为: 同一债权有多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 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的
6、共同抵押; 同一债权有多个质权的共同质押; 同一债权有保证、抵押、质押的混合共同担保。 选择组合担保方式应注意以下问题: 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与我行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是指各保证人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3 保证;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我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我行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同一个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
7、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若我行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保证、抵押、质押混合担保的,我行原则上不应主动划分各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我行可选择最有利的方式,请求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要求划分的,各方应在担保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根据各业务品种管理要求,在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可以采取最高额担保方式,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作担保,具体形式包括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和最高额质押。采取最高额担保应注意以下问题: 最高额担保中
8、,担保人担保的最高限额是指债权的最高限额,而不是指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即担保债权最高限额指各笔债务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合并计算。 如果债务人多次借款,债务人所负债务总额4 超过担保债权最高限额的,对超过限额的部分,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抵押权。 第十条 我行信贷业务原则上既可以采用保证、抵押及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的任何一种,又可采用组合担保、最高额保证、最高
9、额抵押和最高额质押等方式。信贷经办人员应根据各业务品种制度、债务人信用状况、金额、期限、风险程度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要求客户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信贷担保范围分为法定范围和约定范围。法定范围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规规定的范围;约定范围指我行根据业务需要,另行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信贷担保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质物保管费用等。 第十二条 担保存续期间 担保期间原则上应约定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最高额担保的担保存续期间按我行对债务人的每笔贷款分别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十
10、三条 担保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作为我行信贷担保人。其中,法人包括金融机构、企业5 法人和非公益性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贷业务提供担保。如确需接受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时,应完善相关手续,包括:查阅公司章程、确认公司有权决定提供担保的决策机关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以及有权代表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的有权签字人。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
11、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同意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授权董事或经理办理与该担保相关的事宜;取得相关董事、经理有权签署担保合同的专项授权书。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为公司股东担保的决议在形式上需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规定的股东或受上述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信贷担保应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采用总行或有权分行制发的合同范本,需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作变更或不采用合同范本的,应经总行或有权分行相关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章 保证担保 第一节 保证人范围 第十五条 我行可接受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和意愿
12、的法人、其6 他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第十六条 我行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 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我行分支机构、所属公司,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获得经营 *担保业务许可的金融机构为 *借款人提供 *担保; 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主体。 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经工商
13、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境外机构除外;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信用等级符合总行相关管理制度或产品制度规定;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和意愿; 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无不良记录; 7 无重大经济纠纷; 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担保人为专业担保机构的,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在我行设立保证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但事先报经总行批准无须将保证金存入我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 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该保证保险产品已经保险
14、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报备; 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主要义务一致; 保险金额一般应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包括全部贷款本息; 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 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 我行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 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 上述所称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向作为保证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如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我行承担
15、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 有固定的住所; 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符合我行个人征信信息准入条件; 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行原则上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 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 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 我行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目前暂不接受单一的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但可以接受已经以其他担保方式提供足额担保,又附加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方式。 第二节 保证担保的调查评
16、审 第二十三条 材料受理。 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营业执照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9 鉴; 5. 章程; 6. 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 7. 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8. 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9. 预留印鉴卡; 10. 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境外机构为保证人的,不需提交上述材料,但应符合 *局相关政策规定;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
17、制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应根据我行同业授信相关制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 2.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刊登该保证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资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18、以后10 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承包经营企业为担保人的,还应提交发包人同意该担保的书面文件。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 2. 担保责任余额清单; 3. 有权决策机构同意提供该担保的书面文件。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 保证人的居住证
19、明; 3. 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我行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4. 5. 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 11 2. 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 3. 保险条款; 4. 保证保险单; 5. 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20、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 1. 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 2. 授权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做出; 3. 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4. 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与申请人的关系、担保原因、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
21、,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征信信息情况、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等; 5. 印章及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印鉴的真伪。 12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 1. 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及民事行为能力等; 2. 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是否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 3. 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与申请人的关系、担保原因,财产与收入状况、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总额及可担保能力、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治安或刑事处罚; 4. 签字情况,主要包括
22、保证人本人及其配偶签字的真伪。 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 1. 保险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 2. 投保人是否投保全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 3. 保险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前述保证保险担保规定的条件,是否有不利于我行贷款债权的特别约定。 第二十五条 担保评审人员应根据对保证担保的调查资料,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核定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 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证额度,除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小企业外,应根据我行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及授信管理相关制度进行测算,并完成审查审批流程;金融机构的保证额度,应根据我行同业授信相关办法规
23、定执行;小企业保证额度的测算方法,将另行规定。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我行应根据其信用状况、组织架构情况、风险管理经验、在我行存入保证金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其保证额度,13 且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核定集团公司本部的保证额度时,原则上应使用集团公司本部自身的财务报表。采用合并报表数据核定集团公司本部保证额度的,如果本次被担保人非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则应在“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中剔除已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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