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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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章 城乡消防规划建设管理 第一节 编制和审批 第二节 实施和保障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节 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节 消防演练 第五章 消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消防组织 第一节 建设管理 第二节 保 障 第七章 灭火救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应急救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制定本条例。 消防安全委员会及职责各级人民*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有
2、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的领导下,指导、督促和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研究和部署开展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 消防监督管理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消防日每年x月x日为全国消防第二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针对本地火灾规律和特点,每年制定并发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
3、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部门宣传教育职责教育、人力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编入中小学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督促各类学校、公务员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
4、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科技、司法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媒体和社团宣传教育要求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目,制作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工会、妇女联合会应当组织职工、妇女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依法维护职工、妇女的消防安全权益。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经常开展对青少年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青少年参加消防安全活动。 单位宣传教育要求单位应当结
5、合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火灾预防和逃生自救宣传教育。 学校消防宣传教育要求各类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寄宿学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村居委和物业公司宣传教育要求村民委员会、
6、居民委员会应当经常性地向村民、居民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服务对象进行消防安全宣传。 第三章 城乡消防规划建设管理 第一节 编制和审批 编制的总体要求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与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各级人民*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城乡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批准。 消防规划编制主体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人民*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所在地的
7、镇消防规划由县人民*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乡镇和村庄消防规划由乡镇人民*负责组织编制。 消防规划编制要求城市、镇应当单独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乡和村庄应当根据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和灭火救援实际需要,单独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或者在乡规划、村庄规划中编制消防专篇;经济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应当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或者消防专篇。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近期内实施消防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并作出具体安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具体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界线,明确公共消防设施控制指标的地理坐标。 消防规划强制性内容城乡消防规划应当将下列内容确定为强制
8、性内容: (1)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场所及其防灾缓冲隔离地带的布局,(2) 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行驶线路; (3) 消防站、消防训练和灭火救援装备(4) 储备(5) 基地布局,(6) 消防码头,(7) 消防装备(8) 配备(9) ; (10) 消防供水,(11) 缺水地区或者供水压力不(12) 足地区的储水设施; (13) 消防通信指(14) 挥系统; (15) 消防车通道,(16) 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和场地; (17) 风景名(18) 胜区、历史文化遗产的消防保护措施。 消防安全布局和旧城改造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位置不符合消
9、防技术标准的,以及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应当纳入规划优先改造。 消防规划审批直辖市的城市消防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消防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审批;乡镇、村庄消防规划由县级人民*审批。城乡消防规划与城乡规划同步编制的,按城乡规划审批程序办理。 城乡消防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有关专家对城乡消防规划进行技术评审。 修改城乡规划时,应当同步研究修改城乡消防规划,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备案和社会公开城乡消防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城乡消防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
10、批准的城乡消防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节 实施和保障 城乡消防规划实施要求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和组织验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应当根据城乡消防规划的要求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训练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不得违反城乡消防规划的要求。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消防规划的要求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训练和灭火救援装备
11、储备基地建设予以立项,并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城乡消防规划的要求,提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训练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的建设需求,由公安机关报请地方人民*审批;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能保证正常使用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维护、保养。 消防规划用地控制 消防站、消防训练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划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征收、征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消防站、消防训练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建设用地。 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不得违反城乡消防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地
12、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 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负责供水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利用天然水源作消防水源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 乡镇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负责管理、维护。天然水源、集镇供水不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 村庄的消防水源应当纳入村庄整治和人畜饮水工程同步建设,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维护。 消防车通道建设和维护城市消防车通道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乡镇、村庄消防车通道由乡镇人民*负责建设和维护
13、。单位投资建设消防车通道的,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 消防通信建设和维护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负责消防通信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通信线路的畅通。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不受干扰。 公共消防设施保护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共消防设施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拆除、迁移以及修复、重建公共消防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每年对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
14、城乡消防规划的行为。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在对城乡规划进行督察时,应当对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对违反城乡消防规划的重大项目行使否决权,对违反城乡消防规划的建设行为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纠正。 部门监督县级以上人民*规划、监察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城乡消防规划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每年向本级人民*报告对城乡消防规划的监督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对擅自违反城乡消防规划以及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经费保障各级人民*应当将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经费以及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
15、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城乡消防规划编制以及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维护、管理经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公安部门联合制定。 日。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 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
16、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核查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 无施工许可的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且依法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已
17、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重新备案。 消防产品核查检验和检测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对消防产品实施安装前的核查、检验,保存核查记录和检验报告备查;核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技术检测。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二)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组织
18、整改火灾隐患; (三)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消防安全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四)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组织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拟订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四)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
19、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制度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 (三)消防设施、器材检测、维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的检测和管理; (四)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 (五)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六)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共用建筑物单位责任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联合灭火和
20、应急疏散预案。 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应当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共用各方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对自动消防系统,应当成立或者委托同一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承包租赁管理责任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职责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范围内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住宅
21、区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经费应当列入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筑物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共同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及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 特殊场所禁止性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严禁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公
22、共娱乐场所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严禁带入、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火灾公众责任险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未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不得予以登记。 公共娱乐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等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节 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 防火检查频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
23、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防火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一)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 (四)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 (五)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巡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
24、、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内容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使用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填写巡查记录。 消防设施检测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除本单位具备检测能力外,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 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对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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