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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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2014年统筹补偿方案为贯彻落实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卫生部 保监会 财政部等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4 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盟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内卫发201
2、074号)、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保障厅 卫生厅关于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2113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医改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3 21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厅 保监局转发的通知(内财社20131046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1372号)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通辽市新农合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字
3、2011352号)、通辽市卫生局 财政局 发改委关于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通卫字2013250号)和2013年全区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通辽市2014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一、基本原则1、以大病住院治疗补偿为主,实行门诊统筹,兼顾受益面,兼顾特殊/重大疾病救助,努力提高受益水平。2、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实行市级统筹,新农合市级统筹实行“六统一”,即:统一筹资标准、统一组织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补偿政策、统一服务监管、统一信息管理。3、引入竞争机制,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参与通辽市新农合经办服务,严格
4、规范新农合商业保险工作,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满足参合农牧民差异化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根据通辽市卫生局 财政局 发改委关于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通卫字2013250号)及通辽市卫生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签订的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协议书规定,现行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延至2014年2月28日;2014年3月1日后,根据测算、考核和总结,通辽市卫生局将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签订2014年度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协议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按2014
5、年度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协议书承担保险责任。4、贯彻落实通辽市新农合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强化新农合基金规范管理,全市统筹管理新农合基金,建立新农合市级统筹基金专户(储存户和支出户),实行新农合基金专户储存、封闭运行、管用分开。5、做好新农合基金预决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运行。要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预留当年新农合基金的10%作为风险基金,新农合基金年度结余不应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累计结余不应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5%。各旗县市区新农合基金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本辖区新农合基金筹资总额的90%。要在保证参合农牧民合理补偿
6、支出的基础上,建立基金运行状况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既要防止基金超支,又要避免过度沉淀,造成资金闲置,影响参和农牧民受益水平。6、继续开展支付方式改革。以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总额控制)等支付方式继续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以支付方式改革做为加强费用控制和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突破口,在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中既要发挥好定点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又要维护好参合农牧民的健康权益,要强化管理措施,防止定点医疗机构有意减少诊疗服务和项目,降低服务(医疗)标准和质量,防止定点医疗机构推诿病情复杂病人或放宽诊断、住院标准等行为,要跟踪按支付方式改革方案核销医药费的
7、患者群体,进行满意度调查,保护好参合农牧民的利益。二、加强宣传,提高参合率(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重视并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宣传,尤其要注重筹资期间对农牧民的动员和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新农合市级统筹、新农合商业保险、补偿政策、出院即时结报、特殊/重大疾病管理、大病救助、门诊统筹、关于通辽市新农合核销、结算工作流程的规定、药品目录、诊疗目录、补偿比例、支付方式改革、转院转诊规定等新农合政策,还要注意宣传农牧民参合待遇期限。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设立版面展示新农合补偿政策和报销流程。按规定在村委会、定点医疗机构、县乡级合管办设立公示栏,及时对新农合
8、核销情况进行公示,便于参合人参与新农合监督管理。(二)提高参合率各旗县市区政府负责农牧民参合缴费的组织发动工作,各旗县市区合管办负责指导苏木乡镇合管办完成本区域内参合农牧民基本信息的核对和录入,并及时报市合管办备案。按实际农牧业人口数统计,各旗县市区要确保参合率达到97%以上,并逐步提高。本年度参合缴费后,参合人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享受本年度新农合保障待遇。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农牧民,在本市内非户籍地旗县市区居住1年以上,可允许其在居住地参加合作医疗,享受居住地新农合政策。三、筹集新农合基金按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
9、疗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1372号) 要求,2014年,人均筹资总额共390元,其中参合农牧民个人缴费70元,各级财政补助3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20元,自治区级财政补助50元,市级财政补助25元,县级财政补助25元)。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在个人缴费不增加的前提下多筹资。市级财政和各旗县市区根据当年实际参合人数和补助标准计算各自应分担的补助资金,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缴入新农合基金专户。按照新农合市级统筹方案要求,各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及按政策筹集的各项新农合基金均统一归集到市级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二月底之前,各旗县市区要将本旗县市区新农合基金收入连同财政专户利息一次性缴入市级财政新农
10、合基金专户。四、补偿模式实行住院统筹补偿+门诊统筹补偿+特殊/重大疾病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偿模式。(一)门诊医药费统筹补偿门诊统筹基金按人均60元列入(含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限于参合农牧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补偿比例为70%,家庭成员内可调剂使用。按自治区要求,门诊统筹要实行总额预付制,各旗县市区要加强协调和管理,妥善实行总额预付制。特殊情况,暂时尚不能实行总额预付制的地区,可实行以苏木乡镇为单位按人头付费的基金总额控制制度;结合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建立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基金风险共担机制,即:旗县市区合管办对苏木乡镇门诊补偿基金按参合人数进行门诊补偿基金总量控制;
11、苏木乡镇合管办根据业务量测算结果,在年初作出乡村两级门诊医疗补偿金预算方案,按方案规定支付门诊统筹基金;在旗县市区级合管办指导下,由乡镇卫生院按政策控制门诊医疗费用支出额度,若出现超支,由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承担。门诊统筹基金出现沉淀,则转入当地(乡镇)下一年度门诊统筹基金。(二)住院医药费统筹补偿科学合理地利用卫生资源,新农合补偿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为解决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新农合补偿支付比例越高;制定特殊/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政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住院医药费补偿统筹
12、基金按人均330元列入(包括商业保险费),各旗县市区筹资标准高于人均390元的部分,纳入住院医药费补偿统筹基金,用于当地参合农牧民的住院和部分特殊/重大疾病、慢性疾病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对于其他政策规定给予补偿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如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应先行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住院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合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其住院发生的实际医药费用。1、住院起付线(1)苏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2)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3)市级一、二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4)市级三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1500元。(5)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为3000元
13、。参合人年度内在同级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多次住院治疗的,新农合补偿起付线降低50%;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儿童住院治疗的,新农合补偿起付线降低50%;参合患者在市内蒙医、中医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新农合补偿起付线降低50%;参合患者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降低起付线的优惠政策。2、住院治疗补偿封顶线住院治疗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3、住院治疗补偿比例(1)苏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补偿比例为80%,不分段计算。各旗县市区可在卫生院试行“年度总额预算下的定额付费”的总额控制政策,实行总额预付制;要与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按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考虑平均住院费用
14、、住院天数、床位使用率和周转率等要素设定补偿比例和新农合补偿总额。形成实施方案后,报市合管办批准。(2)旗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补偿比例为60-80%,分5段计算。其中:400元至20000元,补偿比例为60%;20000元至40000元,补偿比例为65%;40000元至60000元,补偿比例为70%;60000元至100000元,补偿比例为75%;100000元以上,补偿比例为80%;年度累计合规医药费用达到6万元以上的部分,新农合补偿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2014年3月1日后,商业保险机构按2014年度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协议书承担保险责任)。(3)市级定点医疗机
15、构住院治疗补偿比例为50-70%,分5段计算。其中:800元(三级医院为1500元)至20000元,补偿比例为50%;20000元至40000元,补偿比例为55%;40000元至60000元补偿比例为60%; 60000元至100000元,补偿比例为65%;100000元以上,补偿比例为70%;年度累计合规医药费用达到6万元以上的部分,新农合补偿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2014年3月1日后,商业保险机构按2014年度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协议书承担保险责任)。(4)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补偿比例为40-60%,分5段计算。其中:3000元至20000元,补偿比例为40%;20
16、000元至40000元,补偿比例为45%;40000元至60000元,补偿比例为50%;60000元至100000元,补偿比例为55%;100000元以上,补偿比例为60%;年度累计合规医药费用达到6万元以上的部分,新农合补偿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2014年3月1日后,商业保险机构按2014年度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协议书承担保险责任)。(5)在保险年度内,参合农牧民一次或多次住院,新农合补偿累计达到10万元,扣除补偿10万元所涉及的合规费用后,其余合规费用按90%比例进行新农合补偿,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2014年3月1日后,商业保险机构按2014年度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
17、疗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协议书承担保险责任),计算公式:A=医药费用总额 B=合规医药费总额C=报销10万元涉及的合规医药费D=B-C E=商业医疗保险金=D90%(6)参合患者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5%给予保底补偿;列为重大疾病管理的病种按照住院治疗总费用的50%70%给予住院治疗保底补偿;在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按最惠顾参合患者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7)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按合规费用的40%比例补偿,最高补偿金额为8万元。意外伤害累计合规费用和累计补偿金额不参与变动补偿比例。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0%给予保底补偿,新农合补偿由商
18、业保险机构支付(2014年3月1日后,商业保险机构按2014年度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协议书承担保险责任)。4、相关问题(1)跨年度住院的参合患者,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患者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2)住院时间未达到24小时出院的(在住院期间死亡的除外),不按住院补偿。(三)特殊/重大疾病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1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2113号)要求,继续在科尔沁区开展试点工作,科尔沁区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救助方案,探索出与相关保障制度衔接并符合当地实际的特殊/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致力于减轻特殊/重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 为提高保障水平,扩大保障范围,落实特殊/重大疾病补偿制度,在强化管理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补偿政策,适当扩大特殊/重大疾病病种范围,着重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看不起病问题。继续开展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意外伤害、高额医药费、特殊/重大疾病保险工作,新农合商业医疗保险可进一步放大保
20、障效用,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按共同负担、合力保障、定点救治、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我市一些较多发、危害大、费用高、治疗效果好的病种纳入特殊/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范围。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民政医疗救助基金、商业保险金和患者个人合理分担。特殊/重大疾病补偿仅限在旗县级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结合我市实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继续在通辽市传染病医院(通辽市肝病专科医院)开展新农合肝病定点救治医院试点工作。继续与通辽市残疾人联合会合作,利用善款和新农合基金在通辽眼病医院开展青光眼,白内障复明项目,按(通合发201239号)实施。特殊/重大疾病补偿不按累计合规费用和累计补偿金额变动补偿比例
21、。特殊/重大疾病救治申请、资金结算、补偿审批,要严格按照“特殊/重大疾病”管理规定办理,实行治疗前审批报告制。(详见附件1、2、3、4、5)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自律,要严防“搭车开药”等浪费新农合基金行为。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按自治区卫生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试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内卫发201050号)列入特殊/重大疾病管理。(1)、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吉林心脏病医院、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包头市中心医院、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乌兰察布市医院、赤峰学院附属医院、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为项目定点医院,由自治区卫生厅与定点医院签订项目合作
22、协议。(2)、医药费用及补偿标准在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包头市中心医院、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乌兰察布市医院、赤峰学院附属医院、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及补偿标准为:先天性室间膈缺损(VSD)、房间隔缺损(ASD):体重15公斤:18000元。动脉导管未闭(PDA):10000元。肺动脉瓣狭窄:25000元。费用由新农合按标准承担80%的费用,其余20%的费用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使用医疗救助资金支付。不设起付线。超出限额标准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在吉林心脏病医院治疗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由新农合按标准承担30%的费用,其余70%的费用由吉林
23、心脏病医院承担,患者不承担医药费用,详见关于选择吉林心脏病医院为通辽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通合发20134号)。2、儿童白血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农村牧区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农字2011224号)精神,列入特殊/重大疾病管理。(1)、定点医疗机构:选择通辽市医院为定点救治医院。(2)、医药费用及补偿标准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7万元(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为5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为1万元),中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2万元(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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