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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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
2、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
3、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
4、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2.0.4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灭火器的选择 第3.0.1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3.0.2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
5、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第3.0.3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3.0.4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条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
6、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1 危险 严重 等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级 每具灭火器最 小 5A 配置灭火级别 最大保护 面 10 积(m2/A) 5A 3A 15 20 第4.0.2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2 严重危险级 8B 5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危险等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配 置灭火级别 最大保护面积(m2/B) 4 B 1B 7.5 10 第4.0.3条 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
7、建筑的规定增加30。 第4.0.5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1.2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
8、牌必须朝外。 第5.1.3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第5.1.4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5.1.5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 设置在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表5.2.1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
9、灭火器 15 20 30 40 50 轻危险级 25 第5.2.2条 设置在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表5.2.2 手提式灭 危险等级 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推车式灭火器 18 中危险级 12 轻危险级 15 24 39 第5.2.3条 设置在C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范第5.2.2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 第6.0.1条
10、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第6.0.2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早、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6.0.3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6.0.3) 式中 Q 灭火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A或B; S 灭火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m2; U A类火灾或B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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