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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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民政局:现将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家民政部等十一部委联合颁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潭政办发2011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经济状况核对,是指
2、社会救助部门根据房产、人社、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金融证券等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比对,从而科学核算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一种方法。第三条 凡申请政府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城乡低保的家庭,须如实申报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授权并自愿接受、配合社区(村)、街道(乡镇)、县(市、区)民政局、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对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第四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诚信申报;上下联动、分层比对;规范流程、信息保密;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应逐步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与核对相关部
3、门和机构实行在线数据链接和即时信息比对,提高核对工作效率。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 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职责:(一)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市本级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办法、认定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拟订和起草工作。(三)受区民政局的委托负责市城区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公积金查询工作并出具核对结论。(四)负责查询对象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查询数据的保密工作。(五)指导和检查县(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制定工作培训计划。第七条 县(市)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局职责:(一)负责辖区内街道(乡镇)、社区(村)城市低收
4、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章制度和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三)负责辖区内街道(乡镇)、社区(村)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培训工作。(四)负责街道(乡镇)上报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调查审核工作。根据申请救助家庭授权和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职责(潭民发201115号),做好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房产、车辆、就业失业、生产经营和纳税等情况的采集取证和比对工作,确保乡镇(街道)上报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五)负责需要委托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进行部门数据查询申请救助对象
5、的信息录入工作,出具查询委托书。(六)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和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的核对结论,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的审批工作。(七)建立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档案和网络信息系统,对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城乡低保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及时登记归档。第八条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职责:(一)负责辖区内社区(村)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建立和落实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三)负责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每月集中组织新申请对象学习有关法律政策一次。(四)负责社区(村)上报申请救助家
6、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调查复审工作,上户调查率为100%。根据申请救助家庭的授权和潭民发201115号文件精神,负责到房产、车辆、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做好信息比对工作,确保申请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按时将调查复审结果报县(市、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局调查审核。(五)负责申报对象的信息录入和汇总工作,建立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档案和网络信息系统。第九条 社区(村)社会救助工作服务中心职责:主要负责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的申请受理、政策解读、调查初审、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材料报送等工作。(一)申请受理。及时受理申请人的救助申请,在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
7、低保家庭认定申请签收表上进行登记。(二)政策解读。申请受理后,向申请人解读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政策法规,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指导填写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和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申报表格。严格确保申请人家庭成员提供的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的真实性,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必须由申请人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并按手印确定。(三)调查初审。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等方法调查核实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上户调查率为100%。调查初审的内容包括: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情况,家庭成
8、员的收入情况(工资性收入、经商办店等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农副业生产收入),家庭成员拥有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四)民主评议。按照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潭民发20047号),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救助家庭进行民主评议。(五)张榜公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过程中调查初审和民主评议、调查复审、审批认定的三榜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六)材料报送。通过调查初审与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比对,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上报街道(乡镇)调查复审。(七)建立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信息系统和工作管理台帐。第三章 核对对象第
9、十条 本规程所称核对对象,是指新申请或已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具体范围:1、新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城乡低保的居民个人或家庭;2、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在年审中,需要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3、已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城乡低保待遇的居民个人或家庭中有群众举报,需要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 第四章 核对内容和核定计算第十一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支出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中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10、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的核定计算:(一)工资性收入的核定计算: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确定;居民在私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务工6个月以上的,出具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加盖单位公盖的收入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收入。(二)对经营性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定计算。(三)财产性收入的评估计算:1、出租土地、房屋的收入按照出租、出售合同核定计算。出租、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无出租、出售合同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定计算2、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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