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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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指南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及相关规定,城市新建项目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存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情形。办理程序:1、申请人前往规划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或在本站填写申请表单; 2、规划局窗口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2、;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 或:规划在线网站返回网上受理编号,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意受理的发通知请申请人前往窗口递交图纸资料,窗口接收图纸并经初审后,正式立案办理; 3、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 4、规划局窗口发案。报送资料: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1基本资料(1).申请人的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2).立案申请表。(3).申请函:说明申请
3、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4).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
4、部门申报。(6).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2. 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3. 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4. 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5. 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6.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
5、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7. 在城市规划发
6、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8. 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9. 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受理部门:市规划局受理地点:市政务中心五楼。 联系方式:38920509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2:30 办理期限:4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服务不收费
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政务大厅网上下载或政务大厅取得);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验原件)3、1:500地形图6份,其中一份用蓝笔表注拟建用地范围示意图,并由供地单位加盖公章;办理流程:1、政务中心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必备文件,受理报建,并将报建材料交分局经办人;2、分局经办人初审报建资料,核查控规,踏堪现场;3、分局经办人报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并签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函复意见书;4、分局经办人整理相关资料,交政务中心工作人员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函复意见书;核发文件: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份;2、向市勘测设计院出具勘测放线单,并附红线图1份;备 注:市勘测设计院勘测放线在
8、5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单位自行取得放线成果。上述工作共6个工作日完成。政务大厅窗口电话:86917526、86917531。二、 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命名的审批办理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七)(八)项;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七条、第十二条;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第四条;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1999年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五条办理条件:无限制办理程序:(一)区民政局接收申请材料、受理和初审(二)区民政局将材料直接送市民政局窗口审查(三)市民政局内部办理(四)市政府审批(五)
9、市民政局出文并向社会公布批准地名报送资料:(1)广州市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地铁站)命名申请表一式2份;(2)授权委托证明书1份;(3)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各一式2份(复印件);(4)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或四至图(图内坐标:广州坐标)各一式2份(复印件)。受理部门: 市民政局 受理地点:广州市民政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窗口 38920641 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519号窗口 联系方式:38920509 受理时间:广州市民政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窗口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
10、午13:0017:00;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1、审批免费。2、地名标志设置由申请单位负责,地名标志必须由具有生产地名标志资质的厂家制作安装。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广州市规划局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报送资料:受理部门: 受理地点:市政务中心五楼。 联系方式:38920509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2:30 办理期限:4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服务不收费。)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广州市
11、城市规划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也不存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情形,即可受理。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37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
12、划拨土地。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四)审查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
13、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公民私有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11条: 附着地面
14、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12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政务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人前往规划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2、规划局窗口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3、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4、规划局窗口发案。报送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1、中华人民
15、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立案资料:4、立案申请表原件5、申请函原件6、授权委托书原件7、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8、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件;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意见等);10、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11、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12、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
16、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13、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受理部门: 市规划局受理地点:市政务中心五楼。 联系方式:38920509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2:30 办理期限:4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服务不收费报送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政务大厅网上下载或政务大厅取得) 2、计划批准文件1份; 3、市勘测设计院出具的勘测放线成果1套; 4、市规划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1、政
17、务中心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必备文件,受理报建,并将报建材料交分局经办人。(1个工作日) 2、分局经办人初审报建资料,并根据控规、勘测放线资料、广州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4个工作日) 3、分局经办人报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并签发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个工作日) 4、分局经办人整理相关资料,交政务中心工作人员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文件: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用地红线地形图4份; 3、规划设计条件1份;备 注:1、具有规划设计条件的可省略上述2项; 2、1份用地红线地形图及市勘测设计院出具的勘测放线成果1
18、套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完毕后须移交执法监督局;上述工作共6个工作日完成。政务大厅窗口电话:86917526、8691753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政务大厅网上下载或政务大厅取得);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验原件)3、1:500地形图6份,其中一份用蓝笔表注拟建用地范围示意图,并由供地单位加盖公章;办理流程:1、政务中心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必备文件,受理报建,并将报建材料交分局经办人;2、分局经办人初审报建资料,核查控规,踏堪现场;3、分局经办人报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并签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函复意见书;4、分局经办人整理相关资料,交政务中心工作人员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函
19、复意见书;核发文件: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份;2、向市勘测设计院出具勘测放线单,并附红线图1份;备 注:市勘测设计院勘测放线在5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单位自行取得放线成果。上述工作共6个工作日完成。政务大厅窗口电话:86917526、86917531。四、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国发20号令)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
20、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年国办发第64号令)二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05年广东省政府第120号令)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两类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各级备案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前款所称备案机
21、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一)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二)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
22、定禁止投资的项目。第十五条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对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应备案而未备案、备案证被撤销或备案证失效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办理条件: 1、不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应进行备案的项目;2、符合产业政策;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4、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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