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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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宣城市宣州区2015年度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依据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完善2015年度全省新农合补偿政策的通知(卫农秘201448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 实施新农合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组织,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和多方筹资的原则;(二)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三)以住院补偿为主
2、,门诊统筹为辅,兼顾参合农民受益面的原则;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逐步调整的原则;(五)农民代表参与管理与监督,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 凡属本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第五条 个人缴纳基金。所有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本年度按每人100元的标准以户为单位缴纳,以户口簿上的所有人口确定为一户,选择户口簿上部分成员参加视为参合无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资金筹集,并向农户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凭证(以下简称参合缴费收据)。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属个人消费性支出,不应视为增加农民负担。第六条 政府补助基
3、金。根据实际参合人数,2015年,各级财政每人补助360元。第七条 扶持捐助基金。鼓励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及相关经济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扶持、捐助,其扶持、捐助的资金由区合管中心开具参合缴费收据收取,纳入新农合基金统一管理。 第八条 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合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缴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别扶助对象缴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宣区政2014190号)文件精神执行。第九条 新农合的运行以年为周期(每年的1月1日 12月31日为一个周期年),资金每年筹集一次,筹集时间为每个周期年上年度的11月1日12月31日。第十条 基金管理。参合人员
4、个人缴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相关经济组织扶持、捐助的资金全部存入区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专用账户,同时开设支出账户,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或挪用新农合专用基金,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他用。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占用新农合基金。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农合基金代征机构可设短期收入过渡户,暂存由乡镇代征机构征收的新农合基金、该帐户利息及其它收入。代征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代征的新农合基金缴入区新农合基金专用帐户,做到月末无余额。在规定筹资期限结束后15天内将参合农民
5、个人缴费资金必须全部缴清,并确保筹资票据上的姓名、人数、金额与上报的参合信息和实际缴存金额完全吻合。第十二条 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第四章 信息化管理第十三条 参合农民信息档案。包括参合农民电子信息数据库、新农合参合缴费专用收据。电子信息数据库和新农合参合缴费专用收据均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录入、填写,电子信息数据库中的参合农民信息要与户口薄、身份证对应一致,参合信息中包含二代身份证号码务必做到真实、准确、无误。第十四条 参合农民信息管理。2015年1月1日起,我区参合农民全面实行用身份证取代新农合IC卡刷证办理医药费用补偿手续。参合农民入院时,定点医
6、疗机构必须仔细核对患者姓名、相貌等与其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是否一致,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参合农民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就诊就医并办理医药费用补偿结算手续。无电子信息档案的农民将不予办理补偿和结算手续,错误电子信息档案的参合农民经区合管中心核实更改后方可办理补偿手续。(未满18周岁且未办理身份证的参合患者按照区合管办关于新农合使用二代身份证替换就诊IC卡进行结报的通知宣区农合20145号文件规定办理补偿手续)。第十五条 新农合信息化管理。区合管中心建立全区新农合信息化管理平台,与省新农合信息化平台实行无缝联结,实时传输;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省级协议医疗机
7、构医院管理系统(HIS)实行无缝联结,联网运行。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门诊统筹定点村卫生室)必须建立HIS系统,并与区合管中心新农合平台无缝联接,实时传输。对未建立HIS系统并与区新农合平台联结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不予审核其送报材料,基金暂不予拨付。第五章 医疗费用补偿办法第十六条 新农合当年筹集和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分为一般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两部分。其中一般统筹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分别占一般统筹基金的80和20;住院统筹基金的补偿范围,包括住院费用补偿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偿,门诊统筹基金的补偿范围包括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和普通门诊费用补偿。风险基金是从总基金中提取的专
8、项储备基金,占当年基金收入总额的10%,提取后由省级财政代管,用于防范新农合运行中基金出现风险。第十七条 住院费用补偿。(一)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市、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按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安徽省类、类、类、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起付线的通知(卫农秘2014528)文件执行,不得更改。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及比例表就诊医疗机构区内医疗机构区外省内医疗机构省外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类别农村乡镇级(类)城区乡镇级(类)市区级(、类)乡镇级县级及县级以上乡镇级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起付线150-300元300-400元省定500元省定500元住院总医药费用的25%(1000-1
9、0000元)起付线以上的补偿比率90%85%80%75%注:“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区内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根据“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15%(1+1-该医疗机构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公式计算确定。农村乡镇级起付线为150-300元之间,城区乡镇级起付线为300-400元之间(具体由区合管办另文发布),区外省内乡镇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省外医疗机构乡镇级起付线500元,省、市、县级起付线为当次住院医药费用的25%,不低于1000元,不高于10000
10、元。五保户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对象住院补偿,仅免除参合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除特殊慢性病(见第二十条(一)患者因该慢性病住院外,参合患者一年内多次住院将按上述每次计算起付线。特殊慢性病患者因该慢性病住院在一个参合年度内只算一次起付线,且就高不就低,但在乡镇级医疗机构中住院仍每次计算起付线。(二)市区外省内民营医疗机构,省外三级民营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民营医疗机构认定以住院发票盖税务监制章并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性质为依据)。(三)省外二级(含二级)以下民营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3000元,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30%予以补偿,补偿封顶线为 1万元。在省外预警医院住院,
11、起付线为4000元,按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剩余总费用的20%予以补偿,封顶线为1万元,参合农民到此类医院住院,首次住院的,按上述待遇补偿,再次住院的不予补偿。在省外预警医院住院,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省外预警医院名单由省卫生计生委公布。(四)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按省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执行。(五)农村独女和两女结扎户(以区级计生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书为依据),独女户独女本人、父母和两女结扎户两女本人、父母因病住院的,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时,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和5个百分点(按病种付费结算的除外)。(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
12、子女的家庭)补偿规定。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指定医疗机构名单及基本项目由省卫生计生委另文公布。(七)捐赠器官移植手术的参合供者住院医药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八)参合者年度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最高补偿为20万元。 (九)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治疗结束后办理补偿手续。(十)鼓励父母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
13、缴纳参合资金。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如父母在我区参合,其新生儿补缴全额参合资金(含各级财政补助部分)后可获得当年参合资格,享受与父母等同的医药费用补偿待遇。 (十一)实行住院费用减去起付线后50%保底补偿,符合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的民营医疗机构实行住院费用减去起付线后45%保底补偿,在类医疗机构、省外二级以下(含二级)民营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院以及意外伤害和参加第二种由国家主办的医疗保障制度发生的住院费用不实行保底补偿。(十二)无论有何特殊情况,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不得超过85%。(十三)积极推行住院医药费用按病种付费工作,具体方案另文下达。(十四)宣州区新型农村
14、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另文下达。(十五)积极推行门诊及住院费用支付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具体方案另文下达。第十八条 住院分娩定额补偿。参加新农合的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外一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如属民营医疗机构,须提供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明材料)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定额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位产妇500元,家庭分娩、未办理结婚登记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不属于补偿范围。复杂产科产生较高费用的,除每位产妇补偿500元外,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在乡镇卫生院超过2000元的,本城区医院超过3000元的,其他医院超过5000元的,超出部分参照第十七条执行,给予住院补偿。第十九条 意外伤害住院
15、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一)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二)对下列各种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在工厂(场)、林场或工地作业、外出获取报酬的务工等负伤、狗(猫)咬抓伤等,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三)除本条(一)(二)外的其它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经调查核实确无他方责任的,参照本方案第十条住院补偿标准的70%予以补偿。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的后续治疗,在第一次治疗费用新农合给予了补偿的前提下,仍然执行意外伤害补偿比例。(四)对调查后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封顶2万元。(
16、五)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六)住院费用超过万元(含1万元)的意外伤害在兑付住院补偿款之前,对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公示一个月,接受举报。第二十条 慢性病申报的确认及其门诊费用补偿。 (一)本方案所称慢性病是指:高血压病(期、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失代偿期肝硬化;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需提供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医院出院小结及诊断证明才能办理);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精神病维
17、持治疗;晚期血吸虫病并肝功能损害;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腰椎间盘突出;(类)风湿性关节炎;肿瘤放化疗 ;血液或腹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 ;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其中,-列为普通慢性病(简称普慢病),-列为特殊慢性病(简称慢特病)。(二)普慢病在一级(含一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可享受补偿,起付线为100元(包括五保户、低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补偿比例为50%,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最高为4000元,与本慢性病直接相关的检查、治疗、药品费用实行15%保底补偿。可补偿的中成药按50%进入补偿范围,与本慢性病无直接相关的检查、治疗、药品费用予
18、以剔除(不计入总费用),不予补偿。(三)慢特病在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按住院补偿比例执行,且不设起付线(补偿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但须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0年版)(皖卫农201031号)和关于安徽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增补国家新版基本药物品种及剂型的通知(卫农秘2013254号)(以下合称药品目录)及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相关规定,不执行住院费用50%保底补偿,实行该病直接相关医药总费用25%保底补偿。与本慢性病无直接相关的检查、治疗、药品费用予以剔除(不计入总费用),不予补偿。(四)
19、在门诊部(指医疗许可证仅批准为门诊部的医疗机构)、诊所、村卫生室(站)、非医疗机构、省内非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省外民营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纳入慢性病补偿。 (五)慢性病办证实行工作日内常年办理。(六)慢性病患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参照第十七条执行。第二十一条 普通门诊补偿。(一)全面实行全区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具体方案另下文),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单次门诊费用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50%。门诊统筹补偿单次封顶额: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元(含一般诊疗费),乡级定点医疗医疗机构为28元(含一般诊疗费),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元。年度实际补偿累计总额按其参合家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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