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施工过程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讲座6讲义教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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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房地产企业施工过程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扁鹊三兄弟的故事,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扁鹊回答说:“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答说:“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里的人才知道。我二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刚刚发作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只在我们的村子里才小有名气。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看见的都是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他们以为我的医术最高明,因此名气响遍全国。”,事
2、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启示:,招 投 标 阶 段,合同签订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合同解除及违约,签证与索赔,其它问题,授权及表见代理问题,中标通知书的效力,招投标无效的情形,黑白合同,施工合同无效,不作为默示条款,指定分包、指定材料,造价、质量、工期,风险提纲,一、招投标阶段,(一)招投标无效的情形(二)中标通知书的效力,(一)招投标无效的情形,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非法定)2、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 用事业等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3、、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 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3号令),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
4、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未经批准不招标的法律风险,行政责任,处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项目暂停执行或者资金暂停拨付;责任人接受处分,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依据无效中标结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民事责任,可能涉及串通投标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招投标无效的情形,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或恶意串通(招标投标法第50条)招标人泄露招投标情况或标底(招标投标法第52条)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行贿(招标投标法第53条)投标人弄
5、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第54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内容谈 判(招标投标法第55条)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57条),2006年12月13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单位B就某商品住宅工程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双方形成会议纪要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各自支付了保证金及预付款。2007年01月18日施工单位B进场实际施工。2007年04月12日建设单位A发布招标文件,通过虚假邀请招标确定中标单位为施工单位B(实际被邀请单位均由施工单位联系落实)。2007年04月18日与施工单位再次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双方实际仍依补充协议履行。,案例,2009年01月23日建设单位A起诉施
6、工单位B要求施工单位B支付工期逾期竣工违约金及相关损失。施工单位B提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无效。案例评析:本案双方经过虚假招标、中标后,尽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双方实际仍依补充协议履行。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司法解释第1条,上述协议及合同依法均应确认为无效。,5、必须招标项目实践中典型问题:(1)总包外工程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直接发包无效案例:建设单位A与总包方B就某住宅小区项目签订总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土建与安装工程,其它工程如装饰工程未纳入总包范围,合同对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了约定。后建设单位A未进行招投标,与另一承包方C就装饰工程签订
7、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有效?(2)将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案例:建设单位A与总包方B就某住宅小区三期项目签订总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包含了装修工程。但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A觉得总包管理不过来,就把装修工程拿出来再直接发包,但未进行招标。那后来就装修工程部分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二)中标通知书的效力,1、招投标程序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和标书 投标人进行投标 招标人定标后发布中标通知书,要约,承诺,要约邀请,法条链接:合同法25、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1)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未施工;法律后果:承担
8、缔约过错责任(2)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已经开始施工。法律后果: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预期可得利益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 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 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第46条)实质性内容一般指造价、工期、质量,总结:招投标阶段开发商的主要法律风险点:,投标人主体不适格、数量不足的风险投标人串标、围标的风险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委托他人投标的风险投标人
9、低于成本报价或报价畸高的风险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要求的风险投标人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风险,施工合同无效,不作为默示条款,指定分包、指定材料,黑白合同,造价、质量、工期,二、合同签订阶段,业主、承包商主动性变化示意图,由本表可看出前期合同签好对开发商的重要性,签订合同,施工,竣工验收,结算,(一)黑白合同,1、法律规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黑白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对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工期、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
10、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白合同”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并依据中标通知书签订该合同,且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黑合同”则是合同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当事人就同一个建设工程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探讨的几个问题:,(1)双方约定:“关于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只作为办理备案领取施工许可证之用,双方应实际履行补充合同”,该约定有效吗(2)备案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内容不一致,已哪个为履行依据?(3)应招标未招标,私下签订 施工合同,如何结算?,案例:让利承诺书效力的认定,案情简介:2006年3月1日,甲建设单位就某住宅
11、一期工程通过公开招标,随即依据招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乙施工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建设单位将某住宅一期工程交给乙施工单位施工,合同价款4500万元,合同价款可调整,调整方法为施工图纸加变更、签证,根据定额工程量按实计算,材料价格按约定方式计算。2006年4月1日,乙施工单位向甲建设单位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对某住宅一期工程予以让利,具体内容:某住宅一期4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8号楼及地下车库附属工程按工程决算总额让利15。,2007年8月15日,某住宅一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造价公司进行造价鉴定。造价咨询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认定某住宅一期
12、4号楼至8号楼及地下车库附属工程在扣除水电费、甲供材及承诺让利后的工程总造价为4278万元,合计让利898万元。争议焦点:是乙施工单位于2006年4月1日向甲建设单位出具的承诺书应否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法院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之规定,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大幅让利,该让利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该承诺书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甲建设单位应向乙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总造价为5176万元,
13、(二)不作为默示条款(“送审价”条款),法律规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适用前提:1、约定结算答复期;2、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3、发包人在“结算答复期”没有答复;注意两个行政规章: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财建2004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案例一,2005年6月发包人甲和承包人乙就
14、某酒店改建和扩建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07年12月,承包人将上述工程工程结算书提交给发包人,送审价为3000万元,并由发包人经办人员签收。2008年1月27日,双方签订协议。协议中发包人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0天内负责审核完毕,审核报告送到承包人办公地点,如发包人未能在此事件内审核完毕,同意执行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结算”。2010年4月26日,发包人尚未审核完毕,承包人即向法院诉讼,要求按3000万元送审价支付工程款。5月中旬,发包人审核完毕,发现工程竣工结算价仅为2300万元。,第一种观点认为:依双方约定发包人未审核
15、完成,就应以承包人送审金额为准支付工程款。第二种观点认为:承包人的送审价尚未得到发包人确认,且与实际造价不符,应该由法院委托造价事务所审定该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案例二,B施工单位通过招标投标中标承建A建设单位开发的某住宅二期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A建设单位竣工结算回复期限为60个日历天,另合同专用条款第3.2条约定:“需要明示的法律包括: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签约后,B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并按时完工,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后,B施工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结算价款9786万。,双方就结算价款产生争议。A建设单位未在合同约定的60天内进行审核并
16、回复。B施工单位起诉要求按送审价结算,A建设单位认为结算价为8512万并向法院提出造价司法鉴定。法院认定:A建设单位按“送审价”9786万元向B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法律来源:民通意见第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这里的法律不包括行政规章。注意:1、施工方间接方法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如 合同约定:需要明示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合同适用国家及省的法律法规规章;2、专用条款没约定,能否以建
17、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第33条之约定认定按“送审价”结算呢?,33竣工结算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 竣工结算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50支付给承包人。剩余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334 竣工结算报
18、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链接,335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56天内发包人仍不文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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