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法律法规(救护队员培训教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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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救护队员培训教材,矿山应急救援法律法规,本次我的授课内容有,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律法规的概念、特征与组成 二、法律责任 第二节 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规 一、安全生产方针 二、安全生产方针的相互关系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三节 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综述 一、组织领导和管理 二、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 第四节 矿山救援工作的主要部门规章 一、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 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三、矿山救护队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四、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 五、矿山救护规程,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法规的概念、特征与组成 1、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也就是法,在我国站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
2、法是由国家制度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法律的特征 法律作为依照特殊的行为规范,与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及社会团体的章程守则等邪恶规范不同,以下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意志。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并以国家强制力使全体社会成员遵守。,(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是由国家机关依其只能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创制出来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国家机关将已经存在并且实际上已经在
3、起作用的行为规范加以确定,赋予法律效力。(3)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3、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组成 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9个部分组成:(1)宪法。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2)法律。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法、刑法等。(3)行政法律。国务院工具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
4、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5、会常务委员会备案。(6)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门规章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其他法律。,(8)生产技术标准。生产技术标准是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标准是法律
6、的延伸,具有技术性法律规定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依据。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无一例外的都需要安全生产标准的有效支持。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4类标准。(9)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外国宣布承认或参加的一些已经存在的国际公约,也是外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外国已加入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以及部分国际劳工公约。,二、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构成(1).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7、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指人的积极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不允许的事;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3).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包括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以及其他方面的损害。,(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5).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
8、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主观过错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认定和衡量刑事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责任方面,一般也要考虑主观过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2、法律责任的类型(1)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法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不利后果。,(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3)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4)违宪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宪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
9、某一法律、法规或规章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二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因此,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活动都是无效的。我国监督宪法的实施和认定违宪责任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1)惩罚。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惩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方式。惩罚(法律制裁)具体包括:,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通常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即违约一方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形式,是对违约当事人的一种经济、
10、财产上的制裁。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通常称刑罚制裁。这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我国法律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剂两类。A、主刑,又称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主刑可分为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B、附加刑,也称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是既可以附加刑适用,又能独立适用,
11、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附加刑可分为三种: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另外,刑法第 35 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一规定表明,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违宪制裁:违宪制裁是指依照宪法的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违宪制裁主要有:撤消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2)补偿。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补偿包括防止性的补偿、回复性的补偿、补救性的补偿等不同性能的责任方式。补偿的方式除了对不法行为的否定、精神慰籍
12、外,主要为财产上的赔偿、补偿。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两类。,(3)强制。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强制的功能在于保障义务的履行,从而实现权利,使法律关系正常运作。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第二节 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规,一、安全生产方针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1、坚持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
13、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是我们党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爱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对于捍卫人的生命尊严、构建安全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2、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
14、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的方针又有了新的内涵,即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具体地说,就是促进安全文化建设与社会文化建设的互动,为预防安全事故打造良好的“习惯的力量”;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三同时”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等等,依靠法制的力量促进安全事故防范;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把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上;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问责制,创新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厉打击
15、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健全和完善中央、地方、企业共同投入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投入水平,增强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3、坚持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实施综合治理,是由我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对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和行为差异很大,需要因情制宜、综合防范;安全生产涉及的领域
16、广泛,每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又各具特点,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文化、法制、科技、责任、投入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安全生产法律政策的落实,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有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全社会的参与;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既存在历史积淀的沉重包袱,又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带来的挑战,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就必须实施综合治理。从近年来安全监管的实践特别是今年联合执法的实践来看,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最有效手段。因此,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是我们党在安全生产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二、安全生产方针的相互关
17、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立法的主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
18、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我国的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安全生产状况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密切相关。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范畴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比较复杂,它覆盖整个安全生产领域,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可以从涵盖内容不同分成8个类别。包括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公
19、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指同时适用于矿山、危险物品、建筑业和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它对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行为都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主导性的法律是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类、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重大危险源监管类、安全中介管理类、安全检测检验类、安全培训考核类、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类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类通用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组成。,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矿山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业和部门主要包括: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石
20、油天然气开采业。我国的矿山安全立法工作己取得了很大成绩,先后颁布实施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初步形成了矿山安全法律子体系。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 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已经颁布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 规范建筑业安全行为的法律有安全生产法、建筑法。行业规章一直沿用1956年颁布的建筑安装工
21、程技术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我国已批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可是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建筑业安全法规。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包括铁路、道路、水路、民用航空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法原则上也适用于这些行业。目前,这些行业都有自己专门的法律法规,如铁路运输业有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民航运输业有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此外,民用航空运输安全还执行国际公约和相关的规则;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海上交通运输业有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渔港水域
22、交通安全条例;内河交通运输业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另外各交通运输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还制定了不少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规章、标准等。,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公共建筑设施、旅游设施、机关团体及其他场所的安全及消防工作。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消防法及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等,这方面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其他类包括的内容是前面5个专业领
23、域以外的行业安全管理规章,主要有石化、电力、机械、建材、造船、冶金、轻纺、军工、商贸等行业规章。这些行业和部门都有一些规章和规程,但均未制定专门的安全行政法规,因此安全生产法是规范这些部门安全生产行为的主导性法律。,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 在国际劳工公约中,我国政府批准的有23个,其中4个是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公约。当前,国际上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是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加人WTO,参与世界贸易必须遵守国际通行的规则。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也需要逐步与国际接轨。,(三)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范畴发生冲突的解决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第三节 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综述,应急救援工作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伴随着安全生产的发展,应急救援工作也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为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制定一部统一的应急救援法规就显得非常必要。我国的应急救援工作目前还没有一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条例,但是,在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关于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已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了一系列原则规定。这些规定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条例的颁布奠定了基础。一下是对这些法律条文精神
25、的基本概括。,一、组织领导和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我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与应急救援准备、报告预警、应急处理与善后等工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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