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平社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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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平社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是指农村在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活动时自办的各种家庭宴请用餐。第三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监管坚持“预防为主、县级监管、镇级负责、村级报告”的原则,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对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第四条社区综治主任对辖区内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
2、工作负总责,负责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备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督促宴席举办者和承办者具体落实自办宴席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规范食品市场管理。第五条 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一)社区综治主任具体负责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申报备案和汇总上报工(二)居民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事宜自办10桌以上宴席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向综治主任进行事前申报登记。(三)社区综治主任具体负责承办农村家庭宴席的厨师应积极协助和配合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收集并报告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信息,提醒自办10桌以上农村家庭宴
3、席的举办者主动进行事前申报登记备案。(四)社区综治主任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密切加强与本村居民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日常宣传活动,主动收集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信息,做好事前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上报镇相关办公室。(五)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上报登记备案信息后,要及时将信息通报县卫生部门。第六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宴席规模相适应的烹饪场所和冷藏、防蝇防尘设施;所购原料和食品应保证质量,严禁采购加工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自宰的白条猪应通过检疫;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凉菜符合卫生标准;餐具必须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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