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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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印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结合高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考核对象和原则第二条考核对象是高校教师。高校其他在岗人员参照执行。第三条考核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师德为先,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第三章考核内容及等级第四条依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教
2、书育人、关爱学生、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公平诚信、廉洁自律、奉献社会等10个方面。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增加或细化符合本师德考核办法精神与原则的师德考核内容,构建各校教师师德考核指标体系。第五条师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注重考核教师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高校实行动态师德考核,实时记录违反师德的行为,每学期进行汇总并通报。第六条师德考核等级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凡出现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中“负面清单”行为的,该教师师德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获得广大师生和社会高度认可的,师德事迹突出,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师,
3、师德考核等级确定为优秀。第四章考核组织保障第七条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筹指导全区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负责师德考核工作,共同承担师德考核责任。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民办学校董(理)事长与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承担师德考核的责任。第九条学校成立师德考核委员会,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或人事处)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各院(系)分工负责的考核工作机制。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委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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