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方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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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 章 守 法注 重 安 全 关 爱 生 命(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讲座),一、引 言,树立安全法制意识 敲响安全生产警钟,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2、法律3、法规4、规章5、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三、解读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44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
3、的责任。,第48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43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第3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46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
4、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第46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第47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二)从业人员的义
5、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第49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第50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6、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第51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
7、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定了6个方面的法定要求,针对单位的6个方面法定要求,(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16条),第1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刑事责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单位的6个方面法定要求,(2)在生产经营
8、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第19条、第38条);,第19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38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
9、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针对单位的6个方面法定要求,(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
10、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22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2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针对单位6个方面的法定要求,(4)对生产经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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