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情会商机制改革迫在眉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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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震情会商机制改革迫在眉睫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感想按照课程安排,我先后认真学习了“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防震减灾法解读”等课程,并在中国地震局干部教育网络学院在线学习了有关依法行政的课件,通过学习增强了推进法制型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认识到震情会商机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 一、震情会商机制改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
2、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由此可见,防震减灾法对召开震情会商会、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以及上报做出了明确规定。我们都知道依法行政是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相统一的要求。从国家要求依法行政的内涵看,它包含着法律保留、法律优先、职权法定、依据法律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相统一等内容。而依据法律职责和职权相统一,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职权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既不能放弃,更必须严格行使。行政主体
3、在享有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义务,不能抛弃或违反。否则,行政职权将会削弱或膨胀。有的行政机关把职权等同于公民的权利,愿意行使就行使,不愿行使就搁置,这些都是行政职权的滥用。行政职责则要求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务,不得失职;必须遵守权限,不得越权。违法施政应当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追究和人民群众的指控。所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是依据法律,保证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相统一,体现依法行政的核心所在,不依法行使职权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照依法行政以及防震减灾法的有关条款,我们形成的震情会商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二、震情会商机制的现状当前省局的震情会商主要有周会商、月会
4、商、加密会商、紧急会商、年中会商以及年度会商,其中周会商、月会商、年中会商以及年度会商属于常态会商,时间和次数是固定的;加密会商和紧急会商是非常态下增加的,加密会商多为重大地震事件、地震安保(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地震安全保障)增加的会商,而紧急会商是在有重大异常下进行的会商。就目前而言,一般把月会商、年中会商、年度会商以及部分加密会商、紧急会商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而周会商一般不报本级人民政府,加密会商、紧急会商形成的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的也很少。可见,我们当前的震情会商机制与防震减灾法的要求是不完全一致的。三、震情会商机制改革的建议是不是我们把所有的震情会商会形成的震情会商意见都报本级
5、人民政府就好了呢?很显然,在目前的地震预报科学水平下,我们把震情会商意见尤其是周震情会商意见都报本级人民政府只能给政府添乱。陈建民局长多次讲话中提到会商机制改革指导思想:以地震预报的现实状况和能力为基础,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府和社会需求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调整会商的工作目标,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与当前的地震预报科学水平相当。要加强对会商资料分析、异常调查核实、信息上报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使震情监视更为精细、扎实。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多次进行了前期会商机制改革调研,并安排部分省局进行了改革试点。根据大家多次的交流,认为周、月震情会商机制改革是震情会商机制改革的重点。尽可能解决会商改革调研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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