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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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管理,促进就业政策落实,确保资金规范运行,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贴(补助)项目是指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立,由就业补助资金保障,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各类补贴(补助)项目,主要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第三条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坚持预防为先、过程管控、事后监
2、管、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得到有效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区人社局和负责就业补贴(补助)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支付流程,统一项目审核要件、标准、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对资金使用要全过程记录,实现受理、审核、审批、拨付、监管全过程留痕可溯。加强相关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等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第五条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补贴(补助)项目政策和经办流程制定、公开情况;补贴(补助)项目受理、资金审核拨付情况;资金管理、监管措施、内控机制等制度建立落实等情况。第六条市人社局统筹负责全市就
3、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管理职责制定政策经办规定和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就业补贴(补助)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S)对市级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进行具体监管;(四)会同各区人社局对市、区共同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进行监管。市人社局法制、财务、政务服务、信息化管理、劳动监察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人社局所属相关单位在各项目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各区人社局在市人社局指导下,负责本区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的具体监管。第八条市人社局和区人社局直接经办的就业补贴
4、(补助)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务等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管。因客观原因不能委托第三方监管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区人社局负责监管。第九条就业补贴(补助)经办部门应当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经办流程,并按照市、区人社局要求做好相关监管工作。第十条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行管办分离,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市人社局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外,应当下放到各区或者有条件的局属单位经办。各区人社局也应按照上述原则,逐步实现就业补贴(补助)管办分离。第十一条开展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应当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便企利民,可以市、区联合开展监管,也可以多项目合并开展监管,不增加企业和基层负担。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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