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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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住建发(2023)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32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动办2023年2月20日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
2、作指导意见为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升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了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区街主导、市场运作、保证安全、政府支持、合力推进”的基本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共建共享、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强化政府服务意识,科学运用市场化手段,在和谐共治、共建共享的氛围中,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落地落实。二
3、、明确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财政、民政、人防等市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落实区级补贴资金保障。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作为区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会商等相关工作。区规划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财政、民政、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组织推动、动员指导、政策宣传、矛盾调处等工作。三、实施条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一)城镇范围内,依法建设交付使用的住宅房屋;(二)非单一产权;(三)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四)建筑层数为四层(含四层)以上;(五)房屋建筑结构符合安全要求。四、实施主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栋(门)为单位,本栋(门)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组织统一意见、编制方案、资金筹集、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以委托资信良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业主委员会、既有住宅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积极参与
5、加装电梯相关工作。五、表决方式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栋(门)全体业主(承租人)意见,经本栋(门)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承租人)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承租人)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承租人)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承租人)同意后,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承租人)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承租人)同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金额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以及加装电梯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
6、维护管理等内容。商品房性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六、实施程序(一)制定初步方案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在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并提请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方案进行初步会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应当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和绿地绿化占用情况等内容。(二)公示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初步方案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在计划加装电梯的栋(门)、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
7、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因加装电梯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结果文件上盖章确认公示情况。(三)协商调解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收到因加装电梯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保障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相关当事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等
8、方式组织调解;仍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结果文件上盖章确认公示情况及调解结果。(四)勘察设计在已公示认定的初步方案基础上,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结合原始勘察设计文件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资料,编制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局部拆改加固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避免破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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