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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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文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第三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规定处分的,进行批评教育、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理赔等。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第四条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
2、、校规校纪行为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二)严重警告;(S)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以下处分”不包含该级别处分。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学校调查处理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结果扩大,及时、主动、实事求是的承认错误,或者主动向受侵害方赔礼道歉、理赔损失并取得受害方谅解的;(三)违纪事件调查处理期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线索,为及时、准确地查清事
3、实真相起到积极作用或其他对事件处理有立功表现的;(四)确系因他人胁迫或诱骗做出违纪行为的,能主动检举、揭发被胁迫、诱骗事实,且认错态度良好的;(五)既往表现良好的学生;(六)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表现的。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拒不承认错误,认错态度恶劣的;违纪后恶意串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和其他非正当手段掩饰所犯错误;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打击报复,妨碍调查取证的;(二)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等行为的;(S)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五)伙
4、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六)有其他应当从重处分行为的。第八条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第九条凡有在本规定之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一节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行为与处分第十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分。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按以下规定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S)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
5、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被处以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对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公开和传播的,对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资料、数据、图(照)片等信息进行泄露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三条进行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有吸毒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五条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引诱或者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妨碍公安、检察、法院、安全、保卫等部门履行职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节涉及校园秩序、安全的行为与处分第十七条扰乱校园秩序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分:(一)在校园内张贴、书写
6、、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基本政策的标语、传单、条幅、漫画等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制作、销售、观看、传播、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音像制品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S)违反学校有关选举制度、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拒绝、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提供伪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参加或组织、介绍他人参加违规集会、传销等非法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加入或参与组织、成立非法
7、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参与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A)在校园内组织或参与打麻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九)在公共场所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和校园正常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在集体活动中扰乱活动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对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发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八条违反安全制度,但尚不足以追究法
8、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分:(一)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合使用明火,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私拉、私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因过失造成火险,未造成损失及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违反教学、实习、实验等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擅自组织群体性活动,或在组织群体性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
9、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影响灾害事故发生后灾害消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在公寓楼、教学楼及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A)在校园内违章骑车、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理赔外,按以下规定处分:(一)盗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对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进行偷窃,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S)盗窃、损坏孤本、珍本、善本、珍贵原版图书或其他学术价值较高
10、的图书、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盗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未遂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和销赃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为作案者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进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在校内进行下列活动之一的,视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利用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活动的;(二)传播,发展教徒的;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五)
11、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六)有其他应当从重处分行为的。第八条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第九条凡有在本规定之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一节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行为与处分第十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按以下规定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S)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因违法犯罪被免
12、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被处以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对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公开和传播的,对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等信息进行泄露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三条进行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有吸毒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五条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引诱或者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妨碍公安、检察、法院、安全、保卫等部门履行职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节涉及校园秩序、安全的行为与处分第十七条扰乱校园秩序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分:(一)在校园内张贴
13、、书写、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基本政策的标语、传单、条幅、漫画等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制作、销售、观看、传播、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音像制品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S)违反学校有关选举制度、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拒绝、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提供伪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参加或组织、介绍他人参加违规集会、传销等非法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加入或参与组织、成
14、立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参与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A)在校园内组织或参与打麻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九)在公共场所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和校园正常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在集体活动中扰乱活动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对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发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八条违反安全制度,但尚不足以
15、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分:(一)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合使用明火,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私拉、私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S)因过失造成火险,未造成损失及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违反教学、实习、实验等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擅自组织群体性活动,或在组织群体性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16、,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影响灾害事故发生后灾害消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在公寓楼、教学楼及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A)在校园内违章骑车、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理赔外,按以下规定处分:(一)盗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对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进行偷窃,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S)盗窃、损坏孤本、珍本、善本、珍贵原版图书或其他学术价
17、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盗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未遂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和销赃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为作案者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进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在校内进行下列活动之一的,视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利用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活动的;(二)传播,发展教徒的;(S)设立场所,建立组织的;(四)进行其他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18、第三节涉及扰乱教学秩序、违反考试及学习纪律的行为和处分第二十五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考试、国家教育考试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根据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客观记录,由教务处按照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通报。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视学生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处分学生经教育后表现较好的,对课程给予重修机会。(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一般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未在规
19、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用规定以外书写工具、纸张答题或在试卷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6、在考场内、走廊等距离考场较近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计算器、透明胶带等用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8、不在指定考场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9、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
20、纪:1、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2、将试卷(含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3、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工作场所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4、考试前后纠缠、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的,给予记过处分;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或者影响其他考生正常答卷的,给予记过处分;6、在试卷、答题卡上做标记的,给予记过处分;7、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违反规定多夹带参考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8、参加考试未交试卷或答题卡的,给予记过处分;9、未经批准没有考试资格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S)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
21、试图获得不真实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合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传接带有(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7、考试前在桌面、文具上书写或粘贴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8、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按照大学雷同卷认定流程及
22、办法确定为雷同卷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1、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以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2、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在考场内外组织或参与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4、作弊后销毁作弊证据、拒不提供事实、材料、不配合调查,设法抵赖、隐瞒事实或包庇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其他事实证明有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五)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对于一学期内必修课累计旷
23、课达到或超过10学时、未到50学时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第四节涉及道德品行的行为与处分第二十六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按以下规定处分:(一)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出入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在校园内生活区、教学区等公共场所有行为不检,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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