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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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lfi杭法联办(2022)15号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区、县(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现将杭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2年12月5日杭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行政
2、执法人员资格、业务培训、行为规范等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影响其权益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成立的下列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三、司法行
3、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管理的统筹、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四、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按规定领取行政执法证。省级有关行政机关增设专业资格条件的,本系统在编工作人员在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前,应当经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实行国务院垂直管理和以国务院部门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参加本省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即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五、下列人员可以免予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直接领取行政执法证:(一)依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等有权机
4、关任命,且通过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二)按照规定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S)55周岁以上并经本机关商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六、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本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并通过执法主体执法人员管理系统办理考试申报以及行政执法证申领手续。办理考试申报以及行政执法证申领手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七、区(县、市)、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申报机关是否为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申领人员是否为该机关在编工作人员等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
5、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逐级上报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的,征求机构编制等有关单位意见。八、行政执法人员转任至新的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凭原行政执法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件换发手续;行政执法机关所在系统增设专业资格条件的,应当同时出具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九、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予以注销:(一)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机关,不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调动而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其行政执法资格保留5年。在保留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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