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县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报告实施方案 (试行)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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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宜川县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报告实施方案(试行)一、目的随着疾病谱的改变,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成为危害我县居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疾病,脑卒中、冠心病高居于死因顺位的前列。通过监测和报告获得人群心脑血管疾病发病信息,对了解我县居民心脑血管疾病的分布和流行特征,确定心脑血管疾病综合防治工作的资源配置和干预重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统一规范和完善我县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报告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及时获得完整、准确的发病监测信息,特制定宜川县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报告实施方案。二、职责和基本任务1、卫生局具体负责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协调;对本辖区内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报告责任单位进行督导,并纳
2、入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检查和年度考核范围。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心脑血管疾病报告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资料分析、信息报送以及检查、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3、宜川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对本单位新诊断的心脑血管疾病病例按要求进行登记、审核,保证本单位报告质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4、乡镇卫生院(1)对本单位新诊断的心脑血管疾病病例按要求进行登记、审核,保证本单位报告质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2)对本辖区内每月因心脑血管疾病死亡而尚未填写“心脑血管疾病报告卡”的病例,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 提供的信息,了解患者的诊断日期和诊断依据,进行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的补报。(3)对本辖区的病例
3、和生命统计中包含有心脑血管疾病死亡而无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报告的病例进行身份证号码、地址等信息的随访、确认、补充,订正错误信息。三、报告内容1、报告对象凡经门诊、住院或普查中发现的冠心病与脑卒中病例,并经临床及其他辅助检查首次确诊的新发病例均应报告并进行ICD-10编码。2、报告方法(1)在住院、门诊、急诊等相关科室,发现规定报告的心脑血管疾病病例后应按“心脑血管疾病报告卡”的内容和要求规范填卡,及时报告至相关职能科室,由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质量审核。(2)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心脑血管疾病登记报告责任人,在登记门诊日志和住院病历时应对规定报告病种的“初诊”和“复诊”情况进行记录,以利于核查漏报和重报。
4、3、报告内容及要求(1)基本信息:参保卡号、住院号、患者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联系电话、户籍类别、户籍地址、现住址、职业、学历。(2)患病情况冠心病:要求以下病种进行报告:急性心肌梗死(I21)、随后性心肌梗死(I22)、心脏性猝死(I46.1)。随后性心肌梗死:包括复发性心肌梗死,但不包括特指为慢性或注明自发病起持续时间超过4周(28天)。诊断依据在临床、心电图、冠状动脉造影、冠状动脉CT、放射性核素、血清酶检查、尸检等选项中选择。脑卒中:要求以下病种进行报告:蛛网膜下出血(I60)、脑内出血(I61)、其他非创伤性颅内出血(I62)、脑梗死(I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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