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屡禁不止企业稍不留意就可能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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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预防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屡禁不止,企业稍不留意就可能会取得虚开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重要凭证,因此,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相当严格,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其中进项税额的行为,会要求补缴税款并可能给予罚款,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即使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需要补缴已经申报抵扣的税款,不少作为受害者的受票方企业因此承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于这一问题,不少纳税人也深感无奈。他们认为,开票的主动权在销售方,受票方很难核查发票的真伪和来源,对货物的真正所有权也难以核定,对支付货款的最终去向也不便追
2、查。如果对方是有意虚开发票,对一些问题更是讳莫如深,一般不会提供有关真实情况。所以,纳税人如果能够积极主动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还是可以尽量减少其中相应的风险。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3、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目前全市统一为一倍);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目前全市统一为一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非主观原因,有时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给予明确。该
4、文件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同时,税法亦规定了相关补救措施,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
5、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但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纳金如何处理没有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对此进行了规定,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虽然上述规定在一定
6、程度上保护了善意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如不能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的风险,故企业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一定要加以注意,避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关文件和案例国税发1997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
7、,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
8、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
9、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国税发(2000
10、)187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
11、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在举例说明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
12、定性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代价。第一个案例XX机电公司恶意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海金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6.21”案,对XX机电公司收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真实性作专案检查。该公司2009年至2010年共收受涉案发票109份,金额10558957.87元,税额1795022.82元,价税合计12353980.69元:其中2009年收受上海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案发票40份,金额3854050.92元,税额655188.67元,价税合计4509239.59元;上海B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涉案发票43份,金额4240346.26元,税额720858.84元,价税合计4
13、961205.10元,(合计83份,开票金额合计8094397.18元,税额1376047.51元,价税合计9470444.69元。)2010年收受上海C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涉案发票25份,金额2364625.65元,税额401986.35元,价税合计2766612元;收受上海D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涉案发票1份,金额99935.04元,税额16988.96元,价税合计116924元,合计收受涉案发票26份,开票金额合计2464560.69元,税额418975.31元,价税合计2883536元。上述发票均在收到当月认证通过并抵扣进项税额,所对应原材料金额企业已全部结转销售成本。经对上述发票的核查,企业实
14、际经营者裴XX称上述发票所涉及的业务原来是公司一个“刘”姓业务员联系的,2011年1月份后“刘”姓业务员因病去世,就由裴XX接手。上述发票是由一个姓“林”的福建人在交付钢材的同时交给裴XX的。相关的货款是以银行贷记凭证及银行本票等方式支付的。经查,涉案发票的开票方和货款的收款人名称一致。原材料由供货方负责运输,XX机电不承担运费。由于企业管理制度不全,所以没有进出库手续。裴XX还称其在2009年9月让上海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其虚开价税合计为50万元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在2009年10月又让上海熙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为280万元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合计为330万元。另,2010年9月23日
15、收到的由上海B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号码为2440666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是XX机电收到由上海朗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号码为0921172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无法通过,遂要求对方重开的,但最后两张发票都通过了进项认证并申报抵扣了。根据上述情况,后面所收到的由上海涛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号码为2440666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XX机电知晓为无货但仍然记入成本并抵扣进项税金,有主观故意。裴XX在询问笔录中确认上述总计价税合计3416924元(3300000+1169243416924),金额为2920447.86元,税额496476.14元为无货虚受,其余为有货的真实交易。虚开发票的开票费
16、用是按虚开金额的7%计算的。支付货款时,由公司贷记凭证支付全部发票金额的货款,然后开票方将虚开部分的金额扣除开票费后的余额通过现金方式退还给裴XX。退还的现金未入公司账,仍在裴XX处。经核对报表,XX机电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41412.34元,实际已缴企业所得税48282.47元;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39477.10元。经查,除询问笔录中企业实际经营者裴XX确认为故意虚开的3416924.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涉案发票无证据显示XX机电存在恶意收受的行为。XX机电对上述事实确认情况属实,亦未提出陈述及申辩意见。XX机电在稽查过程中
17、能积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调查取证,能如实讲清情况过程,态度端正。违法事实XX机电在知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形式取得由上海熙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3416924.00元,属恶意收受行为,故现拟定性为偷税。其余XX机电收受的“6.21”发票案中已经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证据显示XX机电存在恶意收受的行为。(二)检查所调查的证据: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共7页) 2、询问(调查)笔录(5份) 3、涉案发票原件及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4、相关增值税申报表及会计报表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及涉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陈述申辩笔录 7、其他证
18、据材料复印件(三)企业意见:企业在稽查实施阶段对以上事实表示:情况属实,无申辩意见;(四)审理情况反映:1.根据检查所检查取得的相关资料,检查所仅取得了该公司直接经营者承认该公司收受在2009年9月让上海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其虚开价税合计为50万元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在2009年10月又让上海熙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为280万元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合计为330万元,在2010年9月23日收到的由上海B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其虚开的号码为2440666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6924元的询问笔录作为证实该公司恶意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检查所根据询问笔录的内容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2.根据上海
19、金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所附的协查清单和6.21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情简况,金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确认上海涛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虚开公司,但上海熙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上海朗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有部分钢材销售业务,未确定相应的范围,根据闵行区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相关涉案嫌疑人询问笔录,对协查清单中该公司与上海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上海D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的真实性未能排除,根据检查所检查取得的相关材料也未能排除该公司与上海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上海B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业务的真实性。3.根据检查所处理意见,检查所以该公司负责人笔录为依据进行处理,但对恶意收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
20、理未能取得精确的恶意收受专用发票范围,对未证实恶意收受的上海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上海B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金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国税发(2000)187号文的处理与6.21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情简况说明有差异,但由于当事人已批捕,中间林姓人员未能核实和控制,经办人“刘”姓业务员2011年1月份因病去世造成线索中断,检查所就此结案。检查所处理意见本次稽查,XX机电能积极、主动配合稽查人员调查取证,能如实讲清情况过程,态度端正,故拟对其作如下处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国税发(1997)134号文、国税发(2000)
21、182号文之规定,对XX机电无货恶意收受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补征增值税496476.14元;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规定对XX机电收受的其余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补征增值税1298546.68元(1795022.82-496476.141298546.68)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补征城建税89751.14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1993)79号)之规定补征教育费附加53850.68元;根据沪府办发(2006)9号文之规定补征河
22、道费17950.23元。2、根据国税发(2008)80号文、国税发(2008)88号文规定,对XX机电收受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补征企业所得税2551552.79元。2009年应补税额:(241412.34+8094397.18-1376047.51*9)*25-48282.472004708.842010年应补税额:(-239477.1+2464560.69-418975.31*9)*25546843.95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沪府办发20069号文规定,XX机电因恶意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补税款自应补之日起加收滞纳金349979.85 元。4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XX机电无货虚受价税合计33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应补税款一倍的罚款,即1242114.86元(企业所得税罚款金额:(3300000/1.17)/8094397.18*2004708.84+16988.96/418975.31*546843.95720814.91;增值税罚款金额:496476.14;城建税罚款金额:496476.14*0.0524823.81)。5、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现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于2011年10月13日立案(附:立案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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