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人护〔1985〕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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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1985年3月4日)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现将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一)从事高空和特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
2、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二、本通知所说的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见附件一);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见附件二);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五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见附件三)。三、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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