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机 事 故 处 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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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 机 事 故 处 理第一节概述一、农机事故定义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分析该定义,可见构成农机事故应同时具备以下三项要件:1农机事故的一方必须是农业机械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农业机械的种类多、用途广,它包括移动式和固定式农业机械、设备,其应用范围涉及农业的各个方面,包括农业生产及农产品产后处理等各个领域。农业机械事故所指的农业机械是NYT1640农业机械分类的14大类的机械、设备。这是农机事故的前提条件,即农机事故的当事各方中,必有一方是农业机
2、械,否则就不是农机事故。2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造成的涉及农业机械的事件,虽造成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不属于农机事故。3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事故发生后,必须给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当事人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不属于农机事故。以上三项是构成农机事故的基本要件,只有同时具备三项要件,才能构成农机事故。二、农机事故分类对农机事故进行分类的主要目的:一是便于统计并找出某类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原因,以便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二是根据事故现场的初步勘查,初
3、步确定事故类别,以利采取有效、及时的抢救、险情处置等措施,确定是否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从而把事故的危害程度减少到最低限度。农机事故分类的方法有:按等级分类、按农业机械类型分类、按造成事故的原因分类、按相关因素分类等。(一)按等级分类根据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农机事故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受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农机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农机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4、以上50人以下受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农机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受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按农业机械类型分类为了分析研究不同种类农业机械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有针对性地对事故多发的农业机械采取防范措施,从农业机械种类多的实际出发,突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并将危害小的农业机械进行归类,现行的事故分类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事故、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事故、手扶拖拉机事故、其他拖拉机事故、联合收割机事故和其他农业机械事故等种类。(三)按造成事故的原因分类引发农机事故的原因很复杂,为便于统计农机事故和制定农机事
5、故的预防对策和措施,一般采取事故原因的归类办法,将发生农机事故的主要原因进行科学的归类后进行统计。现行的事故原因分为无证驾驶、未换证审验、酒后驾驶、违法载人、操作失误、无牌行驶、未年检、超速超载、机件失灵、设施不全和其他等种类。(四)按相关因素分类为了进一步分析、研究引发农机事故的原因,有必要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统计。现行的按相关因素的事故分类为:(1)驾驶操作年龄:分不满1年的、13年的、3年以上的。(2)时段:在8:0020:00、在20:008:00。(3)天气:晴天发生的、雨雪雾天发生的。(4)地点:田间场院的、田间场院外的其他乡村区域的。三、农机事故处理(一)定义农机事故处理是指,农
6、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农机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及经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的总称。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对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机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的意义。(二)原则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三)程序为了正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处理农机事故时,必须遵循统一的程序。农机事故处理程序是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依法处理事故的过程中,事故处理员必须遵循的事故处理的方法、形式、步骤、权限、顺序和时限构成的事故处理过程。农机事故处理程
7、序的构成要素是:方法、形式、步骤、权限、顺序和时限。农机事故处理程序的基本要求是:方法不能改,形式不能变,步骤不能少,权限不能越,顺序不能乱,时限不能过,手续要完备。农机事故处理程序按工作繁简程度的不同,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一种简单、方便、快捷、易行的程序。对于轻微农机事故(轻微农机事故是指仅造成轻微的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事故;或虽造成人员受伤但伤情轻微的事故;或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事故),由于情节比较简单,农机事故责任比较明确,损害经济赔偿争议不大,当事人各方无争议,或虽有争议但经简单调解和协商可以达成一致的意见,在办理这类农机事故时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8、一般程序比较完整、系统、又相对复杂,适用的范围较广,凡法律未明文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都适用一般程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通常适用一般程序,步骤如下:受理、立案、现场处置、调查取证、事故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四、管辖农机事故处理的管辖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的范围和权限。(一)管辖机关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机事故,应由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机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辖区农机事故的受理、立案、现场勘验和检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事故报告与统计、事故档案管理等工作。(二)管辖分类农机事故处理管辖分为区域管辖和指定管辖。1区域管辖农
9、机事故处理应按照地域管辖原则,不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的农业机械发生农机事故,都必须由农机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进行处理。2指定管辖通过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定,获得管辖权的称为指定管辖。农机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对农机事故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管辖,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出决定后要通知争议各方。(三)管辖权限转移管辖权限的转移有下列3种情况:(1)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农机事故由本单位管辖更有利、更适宜于事故的处理,可将下
10、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的事故案件上调,其管辖权由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转移到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2)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农机事故复杂,影响重大或者涉及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申请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决定,若同意其申请,其管辖权相应被转移。(3)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不确定的农机事故,经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出确认管辖权的决定后,按决定需移送的农机事故,其管辖权相应被转移。农机事故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四)事故处理权限事故处理权限有下列6种情况:(1)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农机事故的处理,应当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农机
11、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处理;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处理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的事故。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农业部派员参与处理;重大农机事故,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派员参与处理;较大农机事故,地(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派员参与处理。(2)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先行救助伤者,进行现场前期处理,并立即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裁定,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做出决定后要立即通知争议各方,由有管辖权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进行处理,并做好移交工作。(3)农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2、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公路法规定:“公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城市道路是指修建在城镇中的道路,包括直辖市、市、镇的主干道、辅道、支线、立交桥等;所谓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是指单位或社区场院内的地方。”(4)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应当按照谁接到报案谁处理的原则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规定处理。(5)农机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
13、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所谓公路的附属设施,根据公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农机事故造成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现场调查。根据现场调查的事实,由交通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6)生产经营单位的农业机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农业机械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直
14、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市级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外,事故调查组要研究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追究其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及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并按规定提出处理建议。五、办案人员的回避农机事故处理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15、应当回避。农机事故处理中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农机事故办案人员、检验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一)回避的理由一是与本起农机事故有利害关系,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或办案人员是事故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负责人或办案人员的近亲属又和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二是与本起农机事故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三是是本起农机事故的证人或者鉴定人、检验人、翻译人员。(二)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事故办案人员、检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发现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理由之一,主动依法提出的回避。2申请回避农机事故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认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事故办
16、案人员、检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具有法定的回避理由之一,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要求他们回避的申请。3指令回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检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指令他们的回避。(三)回避的程序1申请回避的形式(1)自行申请回避。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或办案人员已经介入事故处理,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以保留相应的文字证据材料,证明程序合法;如没有介入事故处理,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口头或书面
17、方式提出申请,但都必须提出回避的理由。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口头提出申请,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回避申请笔录。2决定的程序(1)决定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决定。事故办案人员或者检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决定。(2)决定的实施。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尽快核实回避申请的根据和理由,如根据和理由成立的,做出有关人员回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和理由不成立的,应该做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具体阐明驳回申请的理由和根据,书面通知申请人。(3)对没有申请回避的决定。农机
18、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事故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但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让他们回避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有权指令他们回避。3复议如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认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充分,可以做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二节农机事故报案与报告一、报案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在道路外发生的农机事故,造成伤害的,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农机事故报告通常称报案,是指操作人
19、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将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农业机械名称和牌号、伤亡程度和损失等情况及时报告事故处理机关的活动。报案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当面口头报案,即报案人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口头报案;二是电话报案,即报案人通过固定电话或手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三是书面报案,即报案人以文字的形式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二、登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报案时,应按规定做好接案登记,记录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填写农机事故接案登记表。三、立案农机安全
20、监理机构根据报案情况,如是管辖范围内的农机事故,应填写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并立案受理。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机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以内立案。不属于农机事故的,告知当事人处理的途径,并通知相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对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后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报案登记,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处理的决定。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的,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四、事故报告(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农机事故报告形式和内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农机事
21、故报告形式有两种:农机事故统计月报和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农机事故统计月报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逐月统计、上报的农机事故。农机事故统计月报内容包括: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4项指标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因素等。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速报告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农机事故。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速报告的范围:(1)较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特别重大农机事故。(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较大以上农业机械道路交通事故。(3)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被查实的较大以上农机事故。(4)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
22、大的农机事故。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速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操作人姓名、住址、持证等情况;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机型、牌证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和危险物品的种类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二)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速报告的程序及时限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告,并逐级上报到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农机安全
23、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后,除按规定及时填报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速报表外,应对事故的后续情况进行跟踪,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责任认定结束或结案后,要将事故的发生过程、后续变化情况、抢救情况、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吸取的教训、有关责任人的追究情况等,完整地写出报告,上报有关部门。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上一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政府和部门应按规定逐级报告。第三节农机事故现场处理一、定义与分类(一)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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