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行为,确保电子汇兑业务安全、高效、便捷,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以及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第三条电子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及时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第四条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
2、点。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其所属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第五条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发起社(行)和接收社(行)。第六条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第七条入网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由成员机构通过农信银中心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开立清算账户,成员机构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本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业务的清算。第八条入网机构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
3、电子汇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反洗钱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第九条农信银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安全、准确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并接收、转发电子汇兑业务信息;(二)对入网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三)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十条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退汇四种交易。第十一条入网机构为未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
4、身份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二条电子汇兑业务由发起社(行)发起,经农信银中心清算后,转发至接收社(行)止。第十三条电子汇兑业务信息经农信银中心确认后产生支付效力。汇兑业务信息在经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传输的过程中,应符合农信银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第十四条电子汇兑业务在传输过程中应使用农信银中心统一配置的加密机具进行加密传输。第十五条发起社(行)将电子汇兑业务信息实时发送至农信银中心,农信银中心检查业务信息的合法性和发起社(行)清算账户可用额度,对通过检查的业务进行实时全额清算后,将已清算通知发送至业务发起社(行),并将业务信息转发接收社(行)。如果发起社
5、(行)清算账户可用额度不足,则将该笔业务纳入日间排队。第十六条成员机构清算账户应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清算,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时,应通过相关途径及时筹措资金。第十七条发起社(行)在电子汇兑业务信息发出后,发现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业务重复发送或金额错误,应及时向农信银中心发送“紧急止付”通知。农信银中心接收到“紧急止付”通知,检查该笔业务是否清算,对业务尚未清算的,将业务退回发起社(行);对业务已完成清算的,将“紧急止付”通知转发接收社(行)。(一)接收社(行)尚未收到业务、但已收到“紧急止付”通知的,应在收到该笔业务时进行退汇处理;(二)接收社(行)已收到业务、但未入客户账的,接收社(行)可做退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信银 支付 清算 系统 入网 机构 电子 汇兑 资金 业务 管理 暂行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273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