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时限满 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否准许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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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举证时限届满 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否准许 - 论文关键字:利益 申请 权利 规定 当事人 准许 原告 撤诉 人民法院 举证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并明确规定了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其中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这一规定克服了以往证据随时提出的弊端,有利于各个诉讼主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完成自己的诉讼义务,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结。同时,该规定
2、还通过对申请延期举证、“新证据”等与举证时限密切相关问题的明确解释,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审判实践中,一部分案件的原告方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按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确定的举证时限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充分证据,举证时限届满后面临因此而要败诉的风险,便玩起诉讼技巧,在举证时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先行申请撤诉,以期重新收集证据后再重新起诉,以此来规避举证时限制度。对举证时限届满后原告的撤诉申请应否准许,审判人员意见不一,一部分人认为起诉和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对于原告在举证时限届满后的撤诉申请,应认真予以审查,分清是否存在规避法律的行为,并区分不同
3、情况,做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在不存在可能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大前提下,如果原告的撤诉理由是双方自行和解,应向对方当事人核实并得到确认后,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因为此时当事人双方处分的是实体上的诉权,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其处分有效,应予准许。如果原告的撤诉理由是放弃实体权利,则是单方对自己实体诉权的处分,其处分自然有效,亦应予以准许。但在这两种情况下,原告撤诉后,当事人双方原来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原告欲再以同样的理由重新起诉必将败诉。如果原告的撤诉理由是证据不足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就应先征求对方当事人,即被告的意见。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撤诉,要求原告承担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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