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问题及立法建议[权威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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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问题及立法建议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大量农民工离开家乡进入城市务工,形成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而与此同时,大量农村的留守儿童产生,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也随之突出起来。由于监护制度的缺失,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极易受到损害。本文在深入分析调研结果和参考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从法学的角度分析留守儿童的近亲属以及国家对留守儿童应当承担的监护职责和义务,并对比借鉴国外的法律制度经验,试图提出建立合理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设想,提出“完善委托监护立法,保护留守儿童合法利益
2、”的措施。 关键词 农村留守儿童 监护权 监护制度 作者简介:王乙竹、贺连成,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 D923 A 1009-0592(2015)06-214-03 一、 绪论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为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家乡农村,由其他成人照顾的儿童。大多数人会把留守儿童的年龄界定在18周岁以下,依照民法理论说,已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以参加劳动取得报酬,可以进行与自己的体力相适应强度的劳动。也就是说,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已具备基本的照顾自己的能力。本文界定的留守儿童年龄在16周岁以下。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者与其他亲属或者其近
3、亲属的朋友一起生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大量农民工离开家乡进入城市务工,形成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而与此同时,大量农村的留守儿童产生,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也随之突出起来。由于监护制度的缺失,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极易受到损害。 目前,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的理论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在实践过程中也是问题重重。笔者在基层法院审理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存在着一定的法律缺陷。比如有的法律条款操作性不强,如果严格按照法条判决,合法却不一定合情,不能将法律条规落实到位,不能起到监护的本意。因此,需要对留守儿童监护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
4、从而为我国解决农村儿童问题、促进农村留守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新农村建设、农村家庭的和谐以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内容 本文在深入分析调研结果和参考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从法学的角度分析留守儿童的近亲属以及国家对留守儿童应当承担的监护职责和义务,并对比借鉴国外的法律制度经验,试图提出建立合理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设想,提出“完善委托监护立法,保护留守儿童合法利益”的措施。 二、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被监护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即单亲监护型、隔代监护型、同代监护型和不确定监护
5、或监护缺失。 (一)单亲监护型 单亲监护型,即是由父亲或母亲一人在家抚养的类型。农村父母外出务工时,大部分是一个家庭只出去一个。当父亲或母亲出去时间较长时,孩子则由另外一方父母进行照顾、抚养和教育,由另一方行使监护权,在很大程度上就相当于儿童生活在一个准单亲的家庭中。这种监护类型在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是比较常见的,并且多数是父亲外出,由母亲监护的情况较多。这样的生活环境对于留守儿童的成长与发展显然是有弊端的,因为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往往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比如父亲可以教育孩子勇敢,母亲教育孩子细心等。 (二)隔代监护型 隔代监护型,即指在农村地区父母双双外出打工,孩子则是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隔代长
6、辈来进行监护,负责照料、照管留守儿童的日常生活起居、学习情况和安全问题等等。这是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比较常见的一种留守儿童监护现象。隔代监护型,使得留守儿童依偎在祖父母、外祖父母身边,具有亲情方面的优势。但是正因为这种血缘关系,使得监护人对留守儿童过分溺爱,出现“重养轻教”、“施教不当”等问题。再加上祖父母辈与留守儿童之间年纪相差大,在照管留守儿童方面往往体力不支;并且由于他们文化程度和教育背景不高,所以对于留守儿童的智力培养、学习管理方面显得力不从心。所以,隔代监护型也成为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现状中比较严峻的问题。 (三)同代监护型 同代监护型,即是由于父母双双外出打工,家里则是由年龄稍大的兄长
7、、姐姐、堂兄或堂姐来照顾年纪稍小的弟弟妹妹。这种方式相对而言较少,但是也存在。这种监护方式下,由于监护人本身就是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法律同时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这种监护方式如同虚有。 (四)不确定监护或监护缺失 此外,我国农村地区还有少部分留守儿童根本没有临时监护人监护,而是自己独自生活,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他们通常是初中或初中以上的孩子,这一部分留守儿童有的是自己照顾自己,有的则还要照顾较小的弟妹。虽然这些儿童在留守儿童中所占比例不大,但是他们的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普遍较弱,导致患病不能及时医治和受到意
8、外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是容易被拐卖,二是留守女孩很容易成为被性侵害的对象。再加上这些留守儿童正处于青春发育期,通常自律性较差,情感波动较大,是非明辨力差,在父母监护缺失的状态下稍有不慎就会沦为问题青少年。 三、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未对亲权和监护加以区分,未规定亲权实质上又具有亲权的内容,亲权和监护概念和内容上的交叉造成了现在理论上对监护认识混乱和模糊。 笔者认为只有将亲权和监护区分开来,才能更好的设置监护制度,更好的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从罗马法开始,亲权和监护被严格的区分开来。亲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现在许多国家的亲权制度一般多继受日耳曼法。 我国
9、理论界对其概念的界定不一,但基本的内涵是一致的,即认为亲权是一种身份权,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随意抛弃。监护制度也是来源于罗马法,在传统的理论中,一般被认为是亲权制度的延长或补充。对监护的概念,我国理论界有多种观点,但在实质上趋于相同。一般认为监护是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制度。对于监护,在我国理论界,多数学者认为其是一种义务性质。 亲权和监护颇为类似,但是两者仍有很大的区别:(1)主体不同,监护可以是任何人和组织,亲权的主体则是父母;(2)客体不同,监护的客体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中包括未成年子女,而亲权的客体只是未成年子女;(3)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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