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讲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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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法,蒋传宓 主编,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授课教师:田 路,第五章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第一节 婚姻法第二节 继承法第三节 收养法,Page-3,第一节 婚姻法,一、婚姻法概念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三、结婚四、家庭关系五、离婚,Page-4,教学目的与安排,1.了解婚姻和婚姻法概念;2.理解婚姻法基本原则、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3.掌握结婚条件和程序、离婚方式和程序及子女和财产的处理。学时安排:2学时。,Page-5,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婚姻法概念,Page-6,婚姻法调整对象,Page-7,我国婚姻法的历史沿革,第一阶段是建
2、国初(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重点是破除传统的封建婚姻家庭观念(一夫多妻、重男轻女等),建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第二阶段(1980年颁布第二部婚姻法),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如:增补了计划生育、禁止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结婚等。,第三阶段,新世纪之初,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的通过和颁行,作为新中国第三部婚姻法,可谓顺势而生,应时而生。,Page-8,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
3、。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Page-9,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三、结婚,Page-10,结婚的积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的婚龄:男22,女20,符合一夫一妻制,1.结婚的条件,Page-11,禁止结婚的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1.结婚的条件,Page-12,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1.结婚的条件,Page-13,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有关证件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审查,婚姻登
4、记机关查明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全部结婚条件,3.登记,符合条件的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2.结婚的法定程序,Page-14,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领取结婚证须出具证件及材料,Page-15,【牛刀小试】张小宝与王小贝准备登记结婚,由于张小宝在外地打工,便委托其哥张大宝代其与王小贝区当地的婚姻机关登机,并取得了结婚证。请问张小宝与王小贝的婚姻有效吗?【答案】无效。,习 题,Page-16,1)婚约,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2)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属于违法的婚姻,但在一
5、定的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对其余的则按非婚同居关系对待,予以解除。(94.2.1以前),3.婚姻和事实婚姻,Page-17,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认可,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同居之日发生在1994 年2月以前。1994年2月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 以夫妻名义同居,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非婚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持续 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辨析,Page-18,事实婚姻:按婚姻法执行。,非婚同居:1.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2.同居期间的债权
6、、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3.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 要求处理财产;4.同居的子女,任何一方均有义务抚养到能独立生活为止。,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子女、财产、债务问题,Page-19,1)无效婚姻,是指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 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重婚禁亲属,婚前疾病存,未达婚龄者,四者皆无效。,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Page-20,婚姻无效的条件,1.须具备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2.须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3.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然存在;4
7、.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撤销;5.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 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判决。,Page-21,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2)可撤销婚姻当事人虽然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但由于是受到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Page-2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一)发生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违反法律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婚姻。(二)请求期间不同 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受原因条件限制,不受期间限制。请求撤销婚姻有
8、期间的限制,即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Page-2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后,具有共同的法律后果。,1.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2.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权利义务,为非法同居关系;,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4.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本法父母 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Page-24,【牛刀小试】女青年赵某07年2月被人贩子卖给李某,同年3月被迫与李某办 理结婚登记。婚后李某并未限制赵某人身自由,08年5月赵某 向法院提出撤销其与李某婚姻关系的请求,请问能得到法院支 持吗?【答案】不能。【解析】请求撤销婚姻应
9、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所以赵某应于08年3月前。,习 题,Page-25,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是以婚姻、血缘、收养等为基础的各亲属之间的关系。,父母子女 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四、家庭关系,Page-26,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夫妻之间有继承的权利。,1.夫妻关系,Page-27,1)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
10、的收益;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Page-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 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 安置补偿费。,1)共有财产,Page-29,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
11、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Page-30,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所有权应当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一方。),2)一方的财产,Page-31
12、,3)约定财产,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Page-32,2.父母、子女关系,Page-33,父母子女之权利义务,1.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2.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 责任的义务;3.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4.非婚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 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5.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废除。,
13、Page-34,张某2004年9月考取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开始为期四年的本科学习生活,入校时刚满16周岁。按照学校规定,张某每年需交纳5000元的学杂费,加上一年将近5000元的生活费等费用,张某的父母每年要为其承担近10000元的抚养费。2006年10月开始,因张某不思进取,经常旷课,父母在规劝无效的情况下,不再承担张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引起张某不满。2007年1月,张某以自己未独立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问:此案如何处理?,习 题,Page-35,法律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抚养费的给付期,一般至子女18
14、周岁为止。,1.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21条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Page-36,本案中,2002年9月张某已经成年,虽因在校接受教育未独立生活,但其接受的是高等教育,而不是高中及其以下学历的教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父母对其支付抚养费的条件,因此
15、其追索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分 析,Page-37,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抚养、赡养关系。,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Page-38,王某(女)16岁
16、时,父母均已去世,弟弟12岁,尚在读书。王某便出去工作抚养弟弟上至高中。现王某年老,又没有孩子,要求弟弟尽抚养义务,那么,王某的要求是否正当呢?,习 题,Page-39,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妹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分 析,Page-40,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五、离婚,Page-41,离婚程序:,行政程序: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诉讼程序:配偶一方要求离婚,而他方不同意离婚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
17、关系。,1.离婚的程序和条件,Page-42,第三十一条男女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条,Page-43,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办理离婚证须出具证件及材料,Page-44,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条,Page-45,A.重婚或有配偶者
18、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F.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应准予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Page-46,【牛刀小试】王某与吴某于2005年3月结婚,2006年2月王某被派往国外工 作,期间一直未回国,2008年9月吴某向法院提出离婚,理由 是与王某分居满2年,请问理由成立吗?【答案】不成立,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习 题,Page-47,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19、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特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Page-48,因一方的下列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无过错方损害赔偿,Page-49,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或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
20、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3.离婚时的子女安置,Page-50,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 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Page-51,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夫妻有协议,且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补偿。,4.离婚时的财产分割,Page-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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