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和发展自然村乡贤理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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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培育和发展自然村乡贤理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培育和发展自然村乡贤理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省发20121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发201210号),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推动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基层民主建设,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农村自治活力。现对培育和发展自然村(村民小组)乡贤理事会(以下简称 村组乡贤理事会 )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培育和发展村(组)乡贤理事会,是村民自治的有益补充,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探索实践。通过培育和发展村(组)乡贤理事会,充分利用自然村落的优秀传统文化力量,发挥乡贤的亲缘、人缘
2、、地缘优势,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激发群众主体作用, 共谋、共建、共管、共享 ,凝聚社会资源,提高农村社会组织化水平,增强农村的 自组织 能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管理,建立起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村级社会组织为补充、村民广泛参与的协同共治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培育和发展村(组)乡贤理事会,必须坚持在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确保理事会发展的正确方向。 坚持民事民治。培育和发展村(组)乡贤理事会,要贴近群众生产生活,做到村民的事情村民定、村民的事情村民管、村民的事情村民监督。 坚持补位辅助。培育和发展村(组)乡贤理事会,要与村(组)职
3、能合理区别,发挥补位和辅助作用,形成有益补充,不得进行带有宗族或宗教、封建迷信性质和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坚持规范管理。培育和发展村(组)乡贤理事会,要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坚持财务透明、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群众的监督,重大及涉及面广的活动要向村(社区)党支部备案。 三、基本内容 (一)功能定位。村(组)乡贤理事会是以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开展互帮互助服务为宗旨的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的农村基层社会团体,以自然村(村民小组)为主要活动区域。 (二)成立条件。村(组)乡贤理事会要有章程、有9个以上理事、主要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4、能力。具备条件申请法人登记的,需注册资金2000元人民币以上。 (三)与村级基层组织的关系。村(组)乡贤理事会要在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接受村(居)委、自然村(村民小组)的业务指导。 (四)理事成员产生方式。村(组)乡贤理事会不采用会员制、不吸纳会员,只设立理事成员。理事成员由自然村(村民小组)在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本村有威望、有能力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模范;村民代表、复退军人、经济文化能人; 热心为本村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的其他人士中推荐提名,经村(社区)党支部审核,报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同意后,由自然村(村民小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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