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课程 婚姻家庭法全册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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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课程课件,此ppt下载后可自行编辑,婚 姻 家 庭 法,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概述,婚姻家庭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经济基础上形成用以确认与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上层建筑。婚姻家庭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其中社会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之演进。,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首先,男女双性的结合才符合婚姻的自然属性,其次,男女双方在结合的时候必须要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这一特征使婚姻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及其他非婚同居关系区别开来。最后,婚姻还必须具有公示性。所谓“公
2、示性”是指男女两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周围的群众所知晓。,2、家庭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家庭是以婚姻、血缘、收养为纽带而构成的生产单位。家庭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所谓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家庭职能,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即婚姻家庭在人类生产、生活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担负的一定的社会职能。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是其本质的外部体现,亦是婚姻家庭与社会联结的环节、经济职能,是指家庭组织生产与消费的职能。、生育职能,即人口再生产主要是通过家庭实现。、教育职能,家庭教育在社会教育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扶养职能,有助于养老育幼。,二
3、、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关系结合为前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的社会关系。1、自然属性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即两性关系与血缘关系。由于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缘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如法定婚龄和禁婚条件的规定。总之,自然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前提,2、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生产关系,同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是婚姻家庭发展的根本动因。,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制度不是抽象的,它们只能以具体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纵观人类历史
4、上婚姻家庭制度演变,均是经济基础发生变化的必然结果。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3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名称惯用婚姻法,实质上是广义的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可以说我国当前逐步形成了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以婚姻法为主干,由收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相配套,其他部门法规范和不同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体系。,关于婚姻法名称,名称:亲属法、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家庭法。形成上述状
5、况的原因:一是调整内容范围的不同,造成命名的不同;二是认识上的原因和传统习惯的影响。,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1章第1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明确指出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所谓婚姻关系是指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一、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一)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 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统一于一个法律之中。特点:没有独立的婚姻家庭法规;对于违反相关规范的行为,多采用刑罚方式处理。(二)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 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婚姻法
6、依附于民法。资产阶级把婚姻家庭关系看成一种契约关系。(三)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婚姻法。,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自学P39-49),(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立法发展旧中国婚姻家庭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是指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封建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同时受封建的政权、族权、神权及夫权的联合支配。,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下列几方面:(一)封建包办强迫婚姻(二)一夫多妻 多妾(三)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四)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五)男子有出妻特权,(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1、清末婚姻家庭立法2、北洋军阀时期立法3、国民党政府婚姻
7、家庭立法,(三)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931年12月1日,中央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该条例共7章23条。1934年4月8日重新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6章21条。2、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婚姻立法 具有时代性与灵活性。具有地区性特点。,(四)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建国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亦是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废旧立新。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走向深入,走向成熟
8、。,2、1980年婚姻法,新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补充与完善:补充和完善了婚姻法基本原则。对结婚条件进行两点修改。扩大了对家庭关系法律调整。规定了离婚法定条件。增加了附则有关规定。,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决定,颁布了修正后的婚姻法,共计6章51条。修改与完善体现在下列问题上:婚姻法基本原则得到了强化与完善;结婚制度更为完善与科学;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完善离婚制度;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三、我国婚姻法的法律渊源,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具体包括如下:(一)宪法与法律(二)
9、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五)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五个实行和六个禁止,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共同构建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
10、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和非法干涉。(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2.离婚自由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三)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和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主要包括:干涉父母再婚、干涉他人离婚、复婚等。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一方父母等第三人向对方婚姻当事人索要一定的财
11、物,以此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概念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又称个体婚制。(二)基本含义 1、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2、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应予以处理和制裁。,(三)一夫一妻制的贯彻 1、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一种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另一种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重婚与通奸、姘居的区别:通奸是一种秘密、临时的两性关系,不共同生活,姘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重婚者主观上
12、故意的,构成犯罪。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姘居。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如通奸、婚外恋,虽不是犯罪,但应受到道德谴责。,三、男女平等原则,(一)含义 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这一原则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包括男女在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文化方面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平等。既表现为权利上的平等,又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二)内容 1、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2、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拥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
13、的财产权利。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一)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二)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三)切实保
14、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保障妇女、儿童及老人合法权益的禁止性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15、构成虐待。,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三条 家庭暴力的类型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
16、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前沿讨论,什么是“家庭冷暴力”?如何化解家庭冷暴力?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我们俗称为“家庭冷暴力”,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夫妻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夫妻双方都是冷暴力后的受害者,两败俱伤。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甚至比肉体伤害更可怕。,今日说法案例:十个月的黑色婚姻 http
17、:/,五、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生产。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晚生、优育。主要措施是推行、奖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惩罚三胎。家庭担负着人口再生产的职能,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案例讨论,案情:张某与刘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最终导致感情不和。为此,张某曾于2002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家人劝解后撤回起诉。同年1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如下:如果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
18、真心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不得反悔,两人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刘某所有,张某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女儿由刘某获得抚养权,张某不得有如何异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关系并无改善,张某于2003年11月再次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主张该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违法,应属无效协议,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并分割财产。刘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女儿的抚养权。问题:该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评析: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的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的协议以张某提出离婚为前提,实质上是被告以财
19、产和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来限制原告提出离婚的权利,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本案是违反婚姻法首要原则之婚姻自由原则的典型案例,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离婚自由的限制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制度,因此必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掌握婚姻法的概念、调整的对象及原则;婚姻家庭法是规定与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正确理解与掌握婚姻家庭法有助于建立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小 结,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分类和范围第二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消灭第三节 亲系、辈分和亲等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重点内容与目标】,掌握亲属的概念、种类;了解亲系的概念和种类;灵活运用亲等的计算方法;了解
20、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亲属的法律效力。,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种类和范围,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关系的人,这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狭义的亲属仅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且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这是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婚姻家庭法上的亲属主要是在狭义概念的范围之内。,二、亲属的特征,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和法律拟制而产生亲属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注意: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和家属 家庭成员、家属与亲属一词的含义很接近,容易混淆。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家属是
21、家长的对称。在我国家庭中,无论男女老幼,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三、亲属的分类,亲属关系纵横交错,可从不同角度分类。如按照亲属间的联系中介、亲疏远近、辈分、亲属关系发生原因等标准有各种分类。,(一)我国古代礼制和律例对亲属的分类,内亲:包括出自同一祖先父系男性血亲,该男性血亲之配偶,出自同一祖先未结婚的或者“大归”的父系女性血亲。外亲:包括以母亲血统联系的亲属,出自同一祖先已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及其所生后代,旧律称“母党”和“出嫁族”。妻亲:指妻子娘家的亲属。,(二)现代婚姻家庭法对亲属的分类,现代各国的亲属立法以血缘为基础,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将亲属分为血亲、配偶和姻亲。1、配偶 男女因婚姻而成
22、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理论上,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是有争议问题。例如,德国旧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就不承认配偶是亲属,而日、韩的民法则明文规定配偶属于亲属的范围。,2、血亲: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血亲进行不同的分类:,(1)按血缘的真伪划分,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2)按血缘关系远近,第一、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例如: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
23、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第二、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的、有着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3)按辈分的不同,第一、长辈亲。是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等。亦称尊亲属。第二、晚辈亲。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例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亦称为卑亲属。第三、同辈亲。是指辈分同自己相同的亲属。例如:兄弟姐妹等。,3、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男女结婚后,男方或女方与对方的亲属间的关系就称为姻亲。姻亲具体来将又可分为三类。(1)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四、我国法律上亲属的范围,婚姻法:禁婚的亲属范围为直系血亲
24、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亲子、兄弟姐妹、祖孙。继承法:配偶、亲子、兄弟姐妹、祖、孙及晚辈直系血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之丧偶的儿媳女婿。民法通则:配偶、亲子、兄弟姐妹、祖孙。,第二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一)发生:因结婚而发生,以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配偶关系发生时间。(二)消灭: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灭因夫妻离婚而消灭,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一)自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因且只因出生而发生;因一方死亡而消灭,自然血亲不因任何人为条件(如双方协议、一方声明或法院判决)而消灭。,(二)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消灭:,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和消灭因收养成
25、立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者收养解除而消灭,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和消灭因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并且继子女受继父母扶养教育而发生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未成年的继子女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并终止了继父母的扶养教育;协议解除、诉讼解除抚养教育关系等而消灭。,思考:如何确定继父母子女关系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根据1995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诠释一书中所提出的观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认定为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1)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并长期共同生活,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2)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的;(3)继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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