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店的环境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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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宠物行业宏观环境分析1.政治与法律环境a.获得保护(宠物饲养和资格问题)关于宠物饲养的资格和条件问题,我国只对饲养宠物犬的条件作出了简明规定,而没有涉及其他宠物。1998年的动物防疫法第45条规定:“患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但现有的国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宠物饲养者的其他条件。在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层次上,在养犬人的资格方面,规定得比较详细的要数2003年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合法身份证明;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4、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限制民事行
2、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没有购买、租赁独立住房的人,以及在禁止饲养宠物区域内居住的人,也是不能养犬的。b.健康保护2001年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涉及宠物的饲料管理问题。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可知,企业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即使允许添加兽药,也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时,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该条例第19条还规定:禁止在动物的饲料和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2004年9月北京市人大审议的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中同样涉及到宠物的饲养问题,该条例草案规定:“本市禁止使用
3、饭店、宾馆、餐厅、食堂产生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c.安乐保护(宠物的活动空间,安全防卫,训练)在宠物的安乐保护上,我国仅有一些地方法规或规章涉及宠物的活动空间,而且仅涉及宠物犬在户外的活动空间问题,对于猫等其他宠物的活动空间缺乏相应的规定。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限定狗的活动空间,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商店等公共场所。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除小型出租车。第24条:“重点管理区养犬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在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由此可知,我国的地方养犬管理法规或规章对于宠物的户外活动及运输大都是限制性的,缺乏关于宠物运输
4、福利的专门规定。在宠物的安全防卫上,我国也做出了规定,在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电梯时进行了限制,如采取为犬带犬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等方式。“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套,并避开高峰时间。”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还规定:携犬出户的,应该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同时注意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在宠物的训练保护上,限定了举办宠物训练单位的条件及应注意事项,如(广东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内不得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开设犬只销售、养殖、诊疗、培训、展览、表
5、演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自开展经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七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d.死亡保护很多动物的死亡是由疫病造成的,我国的法律规定发现死亡动物后,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对动物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措施。如果是中毒或疫病引起的死亡,则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具体的死亡原因,即使采取措施防止疫情传播或中毒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对死亡动物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如果不是因中毒或疫病引起的死亡,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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