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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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省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第三条 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党员干部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
2、近姻亲,下同)范围内。第四条 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禁止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在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在职党员干部不得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第五条
3、 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操办的喜庆事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情形,以及与本人的关系。(二)参加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人数以及人员范围,是否存在邀请或者接受除亲戚外的其他个人和单位参加。(三)收受礼金礼品情况。是否存在接受下属以及有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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