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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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摘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许多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基本保障。但由于现行土地征收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滥用土地征收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失地农民生活无着落并已影响到社会稳定。本文从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具体分析了影响这些问题的主要因素,并试着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途径。 关键词:土地征收 影响因素 完善途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增加,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将被征为国有。由于相关法律缺失,实际操作中轻法律
2、规范重规章政策,再加上利益的驱使以及其它一些因素的影响,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土地问题关系农民切身利益,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应该得到高度重视,并探索相关解决途径。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少,标准不一,安置措施存在缺陷,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47条第6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遵循征地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应当是能够保证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不因土地征收而降低生活水平。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城乡差距。但事实上,农民的补偿是很少的,当前的土地升值本身对农民却毫无意义可言, 土地被征收后农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甚至使他们因此更快地落入了无依无靠的尴尬境地。许多地方政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最低标准来确定征地补偿费,还有些地方政府确定了
4、最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后实际上在最低标准以下发放征地补偿费。采用货币安置的地方,政府一次性买断,由农民自谋出路,就业成本全部由农民个人承担,补偿费远不能补偿农民损失,农民生活得不到保障,而且即使是低标准发放也常常不能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集体经济组织截流土地补偿金,少报土地补偿金,将农民的土地补偿金变相转移的现象也确实普遍存在,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 。 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一般采取货币安置和招工安置两种方式。货币安置是政府或用地单位支付一定补偿费后由农民自谋出路,这种安置方式由农民承担全部就业成本,使农民今后生活得不到保障。招工安置是由政府负责为农民安排工作岗位,但在实践中招工安置的岗位往往不尽如
5、人意,且经常成为某些单位骗取政策补贴的途径。 (二)违反征地程序现象普遍存在。 许多地方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未严格依法定程序办事,主要表现在信息不公开,农民无法从正常的途径了解到征地补偿的费用标准和具体的分配办法,补偿费往往得不到及时足额的发放。有的地方政府甚至采取先征地后找项目的方式,置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益于不顾,低价征收,高价出让,获取经济利益。 (三)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2004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如果符合法律程序和正当目的,并且是必要的,可以依靠国家强
6、制力进行。但是,宪法虽然授予政府征收土地的权力,却是采用高度概括的方法进行描述,也没有制定其它关于征收补偿的专门法律,这就会形成国家征收权在事实上不受限制的情况,很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形成国家征收权在事实上不受限制的情况,国家征地的初衷也往往被歪曲。更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这就为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扩大征地适用范围提供可乘之机,某些地方政府常借口“公共利益”的需要,滥用土地征收权,以获取经济利益。还有些地区无视土地征收程序,为搞政绩工程,采取先征地,后找项目的做法。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地方政府违法审批现象严重。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收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但实践
7、中有的乡镇政府在无土地征收审批权的情况下越权审批。现实中还存在一些规避法律的现象。比如,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外商合资办厂,从而变相改变土地的用途。这些现象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是不相容的。 (四)征收的过程中浪费土地的现象严重,许多土地在征收后被闲置。 有的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缺少保护耕地的意识,在进行规划时没有尽可能的利用四荒地和原有宅基地,占地过多、过滥,使用不合理以及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有的地方因为规划不尽合理,导致农村土地流失严重,大量土地征收后被闲置,浪费土地的现象严重,土地资源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土地价值难以有效发挥,实践中也容易出现纠纷,各地信访办每年都会接待大量被征地农民的上访。
8、 二 、影响农村土地征收的因素。 农村集体的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综合起来,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因素造成: (一)相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严格依法办事,没有做到程序公开和程序透明,缺少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物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在征收的过程中收回扣,扣发和侵吞补偿费现象严重。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剥夺所有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是单纯的增加国家财产
9、的手段,否则剥夺私人财产的行为为不正义行为”。1但是,土地管理法未对“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反而进一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从而使得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将宪法规定的征地范围从“公共利益”的需要扩大到包括非公共利益需要的一切用地项目,超出了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目的范围。开发商通过种种手段取得政府的规划和用地许可,因商业用途占用农民土地,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利益未受重视。在法治社会,公权限制干预私权是必要的,但必须依法进行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
10、内。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对土地征收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这些程序的规定仅仅是针对耕地的保护,农民利益未受重视。土地征收应当是征地一方和被征地一方共同参与的过程,在双方地位不平衡的情况下,立法对国家征地应当有一套程序来限制国家的权力和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免受非法征地的侵害,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上诉权,使农民能够积极参与进来。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事实上, 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行为,政府作为裁决者其公正性和中立性本身就有待考量,这样虽然有利于
11、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但农民利益得不到实质性保护。对于征地补偿和安置的公告,实际上只起一个告示作用,并没有仔细听取被征收土地农民的意见,将真正的土地产权主体排除在外,农民并无多少程序上的权利。而且立法对公共利益没有严格限制,使得政府能够借口公共利益的需要强行征地,低标准的补偿使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没有保障。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土地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益,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民的最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应当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长远利益不受侵犯。 (三)制定征收补偿标准的权力随意下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其它方面则下放权力。根据立法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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