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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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讲座一、社会保险法的概况社会保险法从2007年开始审议,期间历经3年4稿4审,终于2010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度关注的同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的立法层面。社会保险法全文共12章98条,既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5大险种,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经办和保险基金监督进行了规范,又对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1、什么是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多渠道筹集资金,运用保险方式处置劳动者面
2、临的特定社会风险,在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生活收入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社会保险具有哪些特点?(1)强制性。社会保险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一项法律赋予的权利,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才能得到保证。凡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拒绝,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2)互助性。社会保险实际上是借助国家的力量进行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的一种制度,是经济收入在不同的劳动者之间横向转移,具有互助性
3、。(3)储存性。在每一个劳动者能够劳动的时候,由社会将其创造的一部分收入逐年扣除并储存起来,再由社会进行统一分配和使用。(4)差别性。社会保险待遇并非实行人人一样平均,二是和劳动者的劳动付出有一定的联系。企业在给职工购买社保的基数问题。(5)社会性。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数众多,遍及社会不同地区、行业、不同经济形式中的所有法定劳动者,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稳定影响重大。(社会保险覆盖的单位和个人)(6)福利性。社会保险是政府推行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案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协商选择参保?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政策,之所以规定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
4、因为社会保险制度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工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职业风险和社会风险程度都大大增加,仅仅依靠个人、家庭和单个企业的力量难以抵御。国家通过强制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可以把众多社会成员连接在一起,共同化解风险;突破了家庭、行业、地域等局限,有利于减少社会贫困,避免社会动荡。社会保险还具有很强的收入再分配性质,可以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体现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周内的用人单位及个人的缴费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都受法律的强制约束,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按照统一规定参保缴费。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
5、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的征缴范围、参保人群作了明确规定,各项险种均有其法定的覆盖范围和覆盖人群。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不同于商业保险的自愿性,因此,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选择参保。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是否有效?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适用民事法律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就参保缴费事宜进行约定。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要求劳动者签订不缴
6、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声明、协议等,同时也有少数劳动者为了不降低眼前的实际收入,本人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这些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声明、协议等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缴费义务。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哪些区别?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功能,但是二者的性质上有着根本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国家基本保障的性质。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并根据其投保额决定补偿额,遵循“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
7、不保”的原则,属于经济性质。(2)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目的在于保障他们在老弱病残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被保险人根据生命不同阶段、身体不同部分会或根据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投保,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3)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社会保险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才能获得享受保险金的待遇和权利,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以投保额决定偿还额。(4)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和投保的长短。(5)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属于社会立法范
8、畴;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6)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以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的。而商业保险属于财政金融体制,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专门经营保险业的法人为主体,各保险公司独立核算,以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4、社会保险法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将我国社会保险领域近二十年来的重要改革成果固定下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和制度框架,规定了政府的社会保险职责;从法律上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
9、并对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层次,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做出原则规定;还进一步完善了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的监督,强化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等做出具体规定。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是规范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其适用范围应为各类劳动者及全体城乡居民,但由于每个险种的特点不同,具体覆盖的群体范围也不一样。在同一个险种中,根据各类劳动者的特点,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国务院将根据法律授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
10、体的社会保险办法。 二、我国目前社会保险体系(一)基本养老保险 1、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社会保险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是由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定范围内统一管理、统一调剂退休费用的一种制度。在实行社会统筹的同时,引入个人缴费和储存的机制,即建立个人账户。每个职工都有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账户,将个人缴费部分和用人单位缴纳退休统筹费一部分,一并记人个人账户,不管职工到哪里工作,只要个个人和单位缴了费,就都记入个人账户,到退休时,按个人账户
11、的累计储存额计发应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有利于建立一体养老保险制度,既增加了职工个人的参与和责任,又保持了社会统筹的经济功能,有利于贯彻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随着该制度在中国实践中的
12、不断完善,必将对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产牛深远的影响。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衡量标准。(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
13、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点:(1)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2)养老保险费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广泛的社会互济;(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同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一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
14、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四是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五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六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日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和实行,大多数机关和事业单位仍实行退休养老制度,只有部分地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行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探索,但政策尚不够规范。 3、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又称征缴费率。按照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企业为职工缴
15、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小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4、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应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缴费,并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可以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5、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
16、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视同缴费年限是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个专业术语,指职工全部共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这一术语适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基本养老金的领与国家承认的工龄长短密切相关的。前后制度过渡过程中,为了实现新老待遇水平的基本平衡,有必要对职工在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工作时间予以明确,采用“视同缴费年限”的办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 19956号)规定,对来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都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
17、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 5、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否继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6、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妥善解决(保险法的亮点1)【案例回放】高级工程师蒋乃群自1962年开始在大型国有企业南京汽车厂工作,1989年以“停薪留职”方式离开南汽,成了淘金深圳的新移民。几经辗转,他于1995年应聘到深圳一家民营企业,直到2002年4月7日正式退休。接下来的事出乎蒋乃群意料,深圳和南京两地社保局都拒绝向他支付养老金。深圳市社保局表示:根据深圳市有关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18、而蒋乃群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南京市社保局的理由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蒋乃群应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因为蒋乃群辞职多年,南京已没有他的社保账号,而且已过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蒋乃群无法理解:“我在国企干了30年,一直缴纳社保金;又在民企按规定缴纳7年社保。一辈子缴社保金,合起来总共缴了37年,怎么临退休了倒没有退休金?”蒋乃群走上7年上访和诉讼之路,打官司都以败诉告终。2008年11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派人找到蒋乃群,作为特事特办,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蒋乃群可每月从南京社保局领取1500元养老保险,并享受医保待遇。【新法解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的决定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38号)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02年5月30日,原国家劳动
20、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给上海社保部门的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一、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处,其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但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而该文件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上海社保部门发出的一个复函,并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在法律效力上远低于作为特区法规的深圳经济特区
21、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因此,蒋乃群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只能适用条例。现实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成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大量农民工退保。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如何使社保制度真正覆盖流动人群特别是农民工群众,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9年12月29日,由国务院制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均可自由转移养老金账户。社会保险法则以国家立法
22、形式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如出现类似蒋乃群的案例,则可选择回户籍所在地南京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
23、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他也可选择在深圳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在深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为即使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尚不足十五年,也并不代表其丧失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权利。社会保险法赋予此类职工予以“补救”的合法渠道,即通过“继续缴费满十五年”来成就其依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至于社会保险法提及的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享受待遇,有待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进行细化。 三、基本医疗保险 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24、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2、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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