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论儿童忽视评估中的困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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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脱节;在评估过程中,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调查员实际工作中存在沟通问题、个人偏见、后续跟踪、干预计划的实施、工作人员本身的工作压力等都对儿童忽视的评估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这需要各方面的努力来统一评估过程中的标准化问题。关键词儿童忽视;评估;困难中图分类号 D917.6文献标识码 A世界卫生组织1977年曾指出:儿童虐待与忽视是一个社会现象和公共卫生问题,在所有的时间里存在于所有的社会中。儿童忽视可以导致儿童心理、行为异常和生长发育障碍,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1。1984年,Wolock & Horowitz提出“Neglect of Neglect”的警告,并指出对“儿童忽视的不重视
3、是制约儿童健康和幸福的重要问题。”在西方国家,政策制定者们和有关专家们普遍认为儿童忽视的发生率要高于儿童虐待的发生率2,例如,1999年美国已得到证实的受到虐待和忽视的儿童总数超过100万,其中52%是受到忽视。国外的多项研究也发现,“单纯受到忽视的儿童,比仅受到虐待或同时受到忽视和虐待的儿童更易发生心理、行为或情感的异常问题。”目前儿童忽视仍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国内相关的研究甚少,目前只有潘建平教授带领的科研组曾经针对儿童忽视问题做过一些相关研究,总的来说还是未能在国内引起广泛的关注,很多时候主要依靠评估者的经验来评判。实际评估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困难。 一、儿童忽视定义和概念中存在的困难(
4、一)儿童忽视没有统一的定义和概念过去,儿童忽视往往被认为是儿童虐待的其中一种类型,受到很多学者的质疑,认为其发生的前提、特点、影响等很多方面与虐待有所不同,现在更倾向于认为忽视“是一种独立于虐待之外的实体”,和虐待并列为一种对儿童的伤害。迄今为止,国际上对儿童忽视缺乏一个统一、确切的定义,只有一个普遍认可的、框架式的基本内容,综合起来包括4个方面3-4:(1)儿童身心当前或永久性地受到伤害;(2)基于社会标准结合专业知识,认定这些伤害是由某些疏忽行为导致的;(3)这些行为者可能是父母(监护人),以及任何受委托照顾及管教儿童的人士,例如儿童托管人、亲戚、教师等;(4)这些行为是由个人利用本身的特
5、殊条件(如年龄、身份、知识、组织形式)而有能力单独或集体地对儿童造成伤害。由于各国种族、文化、经济等各方面条件存在一定差异,彼此对于忽视的理解各有不同,有文献表明,一个国家的儿童虐待和忽视定义的形成,其理论框架基于民族在养育孩子的方式和态度上所具有的历史传统,一个民族认可的管教孩子的方法也许在另一个民族被视为虐待的行为,不同的文化背景决定了人们对儿童忽视的认识和理解,各个国家和地区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儿童忽视的定义。但是缺乏统一的概念,不仅容易引起争议,对于在实际评估中量表的使用、评估标准的制定等也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二)儿童忽视定义和概念中缺乏明确的操作性目前,关于儿童忽视比较新的定义是
6、M. H. Golden(2002)提出的:指“由于疏忽而未履行对儿童需求的满足,以致危害或损害了儿童的健康或发展。”我国香港目前对儿童忽视的定义是:“任何不做出某作为以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受到危害或损害的行为”。这两个定义中都明确强调了忽视者的“有能力”和“非主动性”特征,忽视者一般没有故意或恶意疏忽儿童的需求,更可能的是缺乏对儿童需要的意识,这一点对于预防儿童忽视的发生有重要的意义。关于可操作性方面,定义中对于儿童需求的范围没有做出任何限定:如何界定照料者是否给儿童提供了足够了照顾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这常常会因为各种主观因素而无法明确界定,如果定义为没有给予儿童基本的照料会显得太简单了
7、,但是如果要详细列出忽视中包括的照料者的可能发生的情况则显得太复杂了;在评估中若根据评估者本人的经验来判断儿童的需求范围,往往会和实际的案例有很大的出入,因为评估者的看法不能代表家庭中的实际情景,而且针对不同情况的家庭,儿童的需求也会有一定的不同,这对于实际评估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此外如何评估忽视对于儿童造成的短期或长期影响、是否是由于忽视而造成了危害、忽视发生后是否存在潜在的危害、是否需要进行长期跟踪评估等一系列后续问题还有待商榷。总之,儿童忽视的定义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完善,这需要政策制定者、儿童保护工作人员、实际评估人员和研究家们等的共同努力。二、相关立法和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在相关立法制定的
8、过程中,许多儿童权益维护者认为政策制定者们并没有把他们所宣称的重要内容反映到实际的法律中,由于他们中只有很少的一部分人才能够参与到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也的确很少采用儿童权益维护者们的观点5。法律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儿童忽视的发生,实际立法过程中,没有采纳各方面专家的意见,考虑不周全,或是等到事故发生以后再重视一些问题,危机发生以后再立法,那么这最终导致法律变成了解决潜在问题的工具,而不是预防儿童问题发生的制度,法律和实际评估需求产生了一定的脱节。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制的,大多数与儿童忽视有关的民事和刑事法律是州的立法范围,所以美国没有联邦层面的关于儿童忽视的
9、统一的刑事或民事法典,每个州有相关的工作模式为儿童提供保护,各个州的保护框架各有不同6,由此也引发了一些问题。由于各个州对于儿童忽视定义的理解的不同,给评估者们带来了困惑,按照哪一个定义才是最符合实际情况的,如在明尼苏达州,规定只有主要照料者是儿童忽视行为的执行者时才能够上诉,若是间接照料者则不构成儿童忽视。各州不仅要在立法中给予明确的定义,而且各个州之间的立法规定需要有一致性、连续性,这样可以方便评估者们更有效的工作和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否则容易产生分歧,使得专家、政策制定者们和社工们无法进行良好的合作和沟通。同时,若评估者们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刻,或者理解得不完全,也会使得实际评估变得混乱
10、,各项操作无法统一标准。这些情况要求对评估者们进行相关的培训,规范各项操作,增加彼此间的交流,减少由于实际操作中的失误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此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州法律的标准和专家们的标准会有一定的出入,有时候专家们认为符合儿童忽视的案例,但是根据州法律规定却还没有达到构成儿童忽视的标准,此时实际中往往以法律为准,放弃案例。倘若降低法律中关于构成儿童忽视的标准,那么意味着需要实际进行调查的案例大幅度增多,大大增加了工作量,需要更多的人员参与到整个过程中,这对于各州的财政预算会增加很多负担,如何平衡好实际需求与立法中的评估标准是一项需要周详计划的工作。三、实际评估操作中的困难(一) 沟通问题
11、联系沟通包括社工和专家联系以及和儿童家庭联系。社工和专家联系时,需要和所有的专家联系,而不是其中的某几个,但是由于工作量的关系,有时只通知到某几个专家,而且不一定是正确的对象,例如儿童已经到了入学年龄,但是联系的专家却是学龄前的儿童专家,那么对于实际操作不会起到很大的建设性作用。有时专家太忙,不容易联系时,往往接下来的情况有两种:(1)社工只联系了其中容易联系到的 论儿童忽视评估中的困难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论儿童忽视评估中的困难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论儿童忽视评估中的困难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
12、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专家,使得最终做决定时,没有考虑到所有相关专家的建议,可能会导致缺少一些关键信息,使得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有所偏离;(2)社工改变联系方式,有时社工会采用写信的方式,专家们假如有任何新的意见或建议的话,可以写信和工作小组联系,社工没有用电话这种直接的方式来进行联系交流,可能是因为工作量的原因,认为假如打不到或者电话里面聊会浪费的宝贵的时间,但写信的方式对于评估工作的效率和实际效果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可能会遗漏信息,或者由于各人的理解有误而导致的错误判断,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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