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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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客户身份识别行为,防范业务操作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保证业务经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各级行,包括各级业务管理机构及所辖营业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参照执行。第三条各级行应勤勉尽责,严格客户身份识别,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针对不同性质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类型,采取相应措施,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必要时,还要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第
2、四条各级行应遵循“严格准入、重点识别、持续关注、详细登记、及时报告”的原则,严格客户身份识别。一、严格准入。严格开立账户或签订合同建立业务关系的审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匿名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其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如为外国政要客户开立账户,应经高级管理层批准。二、重点识别。重点对客户信息发生变更、交易异常、涉嫌洗钱及恐怖融资、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查的犯罪嫌疑人或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重新识别以及对非账户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交易的审核。三、持续关注。注重对客户及其日常交易的关注,对高风险客户,应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控
3、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外国政要客户,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四、详细登记。按规定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妥善留存客户信息资料。五、及时报告。及时对客户拒绝提供规定证明资料的、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及经查询仍无法获取汇款人完整信息的交易,作为可疑行为通过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告。第五条各级行要定期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第六条各级行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通过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的居民身份证。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三、回
4、访客户。四、实地查访。五、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核实。六、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第七条各级行委托银行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操作规程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二、第三方为本行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三、本行在办理业务时,能及时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四、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委托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第八条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
5、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操作规程,境外机构应向总行报告。第九条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银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第二章法人类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6、目录)第一节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目录)第十条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一)客户填写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应填写的信息是否完整、齐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客户进行补正。(二)客户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授权书和其他证明文件,银行预留印鉴等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不齐全的,要求客户进行补充。(三)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审核其注册地人民银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二、识别客户身份(一)对应开立的账户名称与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名称不
7、一致的,需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等发证机构查询核实,情况不属实的,不予受理。(二)对需要了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的,可通过客户公司章程或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对。(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等措施进行核对。三、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一)对完成客户身份识别、符合规定的客户,在现金管理系统中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二)授权财务人员办理的,须留存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名章印鉴,并在预留印鉴卡的空白处登记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印鉴卡经多次登记无空白后可要求客户更换印鉴卡。四、开立账户(一)通过
8、网络和人工方式,将客户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核准。(二)与客户签订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三)对人民银行批准开立的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对外办理付款业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五、资料保存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户许可证副本、客户预留印鉴、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专夹保管,开户资料按会计档案保管规定的年限保管。第十一条其他结算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一、一般存款账户的审核除应按照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和操作外,还应审核其
9、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二、临时存款账户的审核(一)注册验资资金,应审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同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注册验资出资人的身份证件。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出资人的名称须一致。公司正式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后,转基本存款账户并报人民银行审批。(二)临时机构,应审核设立临时机构的有关批文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相关资料。(三)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机构,应审核营业执照正本、临时经营批文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
10、行发出开立结算账户通知书。第二节开立外汇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目录)第十二条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一)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的企业名称、账户类型等信息是否正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客户进行补正。(二)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预留银行印鉴等开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客户进行补充。二、识别客户身份(一)登陆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客户是否已进行客户基本信息登记,如未登记,应要求客户到当地外汇管理局登记后再予办理;如已登记,应将相关基本信息与客户提供的开户材料进行核对,并打印留存。(二)客户所提供的有关证明
11、文件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单位类别、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经营范围、单位对外贸易经营权名称等要素与外汇账户交互平台中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并通知其到开户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三)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公民,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三、登记客户信息(一)在相关业务系统“客户资料登记”模块中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二)在“账户开户申请”模块中登记开户币种、账户类型、开户日期、终止日期等信息。(三)在“外汇账户开户登记”模块中登记账号、外管性质、企业属性等信息。四、资料保存将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
12、证件复印件,客户预留印鉴等证明文件留存并专夹保管。第十三条开立现汇资本金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一)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企业名称、账户类型等信息是否正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客户进行补正。(二)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经委批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预留银行印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客户进行补充。二、识别客户身份(一)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经营范围等要素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并通知其到开户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基本信息登
13、记或变更手续。(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限额与企业注册资本明显不符的,不予受理,并通知其到开户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三)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公民,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三、登记客户信息(一)在现金管理子系统中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二)在“外管核准件”模块中登记外管核准件号码、核定币种、限额等信息。(三)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上填写开户日期、账号、限额等要素后签名盖章,并将银行回执联及时报送外汇管理局备案。 四、资料保存将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经委批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预留银行
14、印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留存并专夹保管。第十四条开立其他外汇账户的特殊要求一、驻华机构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账户,应当审查客户提交的外交部的批准文件和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应当审查客户提交的借款合同正本和借款凭证及其他开户资料。三、开立还贷专户,应当审查客户提交的借款合同正本、外汇局核发的开户核准件(国内外汇贷款专户除外)、外债登记凭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其他开户资料。四、开立外债专户,应当审查客户提交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债登记证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及其他开户资料。五、开立外币股票专户,应当审查客户提交的证券监督管理部
15、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外汇局开户核准件及其他开户资料。六、开立临时专户,应当审查客户提交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签订的投资意向书、投资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开户资料。第三节信贷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目录)第十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般性规定一、审核资料(一)客户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证),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等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客户进行补充;国家规定的特殊
16、行业,需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二)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审,如果存在年审未通过、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情况,要求客户进行补正。(三)客户的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是否齐备。(四)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五)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表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
17、确规定,但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有主管部门的法人客户)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预留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授信调查人员应现场督签。(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客户,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供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提供的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承包经营客户应要求提供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八)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证
18、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九)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单项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十)经办行已有上述基础资料的,办理信贷业务时可不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上述材料。二、识别客户身份(一)识别内容1、审核借款主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2、审核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姓名,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记载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内。3、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查询核对。4、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5、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是否提供
19、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或授权书,验资证明。6、申请人近三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可信,是否经过审计。7、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明等,是否由有权批准部门颁发。8、书面授权书是否在有效期间内,授权书内容及授权范围是否合规。9、法人情况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0、申请信用的偿还期是否在其法定或登记的营业期限之内。11、了解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和借款的实际受益人。(二)识别方式1、直接调查方式:通过现场调查、客户走访、账务核查等方式搜集客户信息。2、间接调查方式:查询信贷管理系统(CMS)、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及有关信贷档案,了解申请人及保证人用信状况
20、及用信记录;通过到工商、税务、海关、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以及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查询,核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对申请人及保证人上下游企业(包括主要供应商和主要客户)和竞争对手咨询,侧面了解客户的实力、生产、经营、信用、同业地位等状况;通过收集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开媒体上有关申请人及保证人的报道,获取间接信息。通过银行同业协会或其他有效途径与其他商业银行建立客户信息沟通机制,相互验证客户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三、登记保存客户身份信息(一)对信贷调查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
21、签名确认。非初次申请授信的客户,营业机构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可不要求重复提供。(二)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授信调查人员如已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仍无法完全获得上述资料,也可仅对已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及分析判断,但需将已采取的资料收集措施、无法获得的资料及无法获得的原因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三)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完整登记法人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客户基本信息、客户财务信息、客户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等。第十六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查资料审查客户资料和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参照第十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般性规定的要求。二、客户身份识别(一)客户信用等级是否
22、为A级以上(含)或进出口业务量较大,结算记录较好,并能够落实足额有效担保的是否至少为B级贸易型或代理型客户。(二)是否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或结算账户。(三)是否具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四)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第十七条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审查客户资料和登记客户身份信息除参照第十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般性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审查:(一)应收账款融资申请书。(二)商务合同、发(送)货凭证或货物单据和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三)应收账款明细情况。(四)买方的名称、地址、开户行名称、账号、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等。(五)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二、识别客户身份(一)卖
23、方是否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是否在银行开立应收账款融资专户。(二)卖方是否被银行评为AAA级优良客户。(三)银行对卖方是否做出统一授信。(四)买方是否被银行评为AA级以上标准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如为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买方是否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银行是否对买方做出统一授信。第十八条办理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审核资料审查客户资料和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参照第十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般性规定的要求。二、识别客户身份(一)客户是否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客户是否向经办行出具由客户董事会或其授权代表签发的委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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