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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名词解释一、营业税解释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业务收入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它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1.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不独立核算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上述纳税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
2、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2.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款贷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3.征税范围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里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
3、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4.税目 税率(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御搬运 3% (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3)金融保险业 5% (4)邮电通信业 3% (5)文化体育业 3% (6)娱乐业 夜总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20% (7)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
4、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9)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注:娱乐业税率为520%,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娱乐业的税率统一定为20%。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5.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外费用。但
5、是,下列情形除外:(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转贷业务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转贷是指外汇转贷业务)。(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7、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自建建筑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或者一个月,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税额大小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按次纳税。7.纳税地点(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
8、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8.起征点 根据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82号)文件规定
9、,2003年1月1日起营业税的起征点为:(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9.减免税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所,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
10、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和军人服务社为军队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8)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
11、,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的条件及期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10)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1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3)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行,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4)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15)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
12、来我国进行现场勘探,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予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16)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二、印花税解释1.纳税人印花税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2.税目、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一、购销合同0.3二、加工承揽合同0.5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0.5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五、财产租
13、赁合同1六、货物运输合同0.5七、仓储、保管合同1八、借款合同0.05九、财产保险合同1十、技术合同0.3十一、产权转移书据0.5十二、营业帐簿1.记载资金的帐簿0.52.其他帐簿每件5元十三、权利、许可证照每件5元十四、股票交易4、33.计税方法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或者凭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应纳税额计算公式:(1)应纳税额=应纳税记载的金额(或者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2)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4.主要免税规定已经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无息贷款、贴息
14、贷款合同;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合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可以免税。三、房产税解释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房产税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
15、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四、个人所得税解释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 (一)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户; (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以及外籍人员; (三)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以及外籍人员。 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
16、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即税法规定负有代税务机关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下列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税率 个人所得税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税制,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扣除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我市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
17、用1600元以及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内缴交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对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它人员,可在减除800元费用基础上,附加减除3200元,仅就超过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允许扣减费用额。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
18、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每月800元)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参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以每次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再扣减800元费用;余额超过4000元的,扣减20%的费用,之后的数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法定费用扣除标准 以上四类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固定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
19、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六)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八)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的应纳税税额, 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成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征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1)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注:不含税级距为不含税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
20、后的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换算及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以上规定出自199
21、6年11月8日国税发1996199号文,执行时间从1996年11月8日起。) 2.劳务报酬所得: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 以下的: 应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不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不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1-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五、企业所得税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在中国境内
22、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范围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23、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率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
24、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日)前登记成立的企业才能享受上述的过渡期税收优惠。四、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
25、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26、、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准予扣除的项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
27、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部分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项目(摘录):(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
28、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A、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B、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6)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7)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
29、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8)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9)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2)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
30、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4)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5)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31、不得扣除。 (1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1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9)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20)生产
32、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2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22)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3、(23)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六、税收优惠(一)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
34、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二)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三)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1、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35、,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四)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36、。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几个方面的税收优惠: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
37、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 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五)关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据此从登记程序、活动范围、财产的
38、用途与分配等方面,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考虑到目前按相关管理规定,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实施条例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六)关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税收优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
39、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七、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一)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二)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4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八、新旧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过渡为了保持税收
41、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对原依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一)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日)前登记成立的企业才能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
42、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二)企业所得税法公布(2007年3月16日)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
43、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
44、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
45、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九、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十、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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