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法律问题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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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 山 师 范 学 院学 生 毕 业 论 文(2011届)题目(中文) 浅析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法律问题 (英文) 系别: 政法系 专业: 法学 班级: 2011 诚 信 声 明我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毕业论文作者签名:吴桓桓 签名日期:2013年5月15日摘 要:商品房认购书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的独立的合同,它与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关系是预约合同与正式合同的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在其约定的期限内诚信谈判以
2、最终订立正式合同。认购书所设定的定金既具有立约定金的性质,又具有履约定金的性质。对定金罚则的适用,应以当事人有无过错为依据。关键词:认购书,预售合同,效力Abstract:The real estate of 0ffers to standalone contract is entered into in terms offormat in the form of contract with the sale of real estate(in advance)appointment contract with the formal contractThe main obligations o
3、f the parties in good faith negotiations within the agreed period of time to eventually enter into a formal contractSubscription set in the deposit with both the nature of the legislation agreed gold,but also has the performance nature of the depositDeposit penalties applicable,should be parties wit
4、h or without faultKey words: subscription book,presale contract,the effect目 录1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基础理论11.1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概念11.2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特征12、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性质12.1 理论争议12.2 实践中对性质的认定22.3 商品房认购书是独立的预约合同23、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及当事人双方的义务33.1 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33.2 商品房认购书当事人的义务44、完善我国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思考64.1 商品房认购书存在的合理性64.2 建立和完善预约制度7浅析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法律问题1商品房
5、认购协议书的基础理论1.1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概念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下文简称:商品房认购书”)是目前普遍存在于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一种法律文书,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前所签订的拟购买商品房或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书。认购书是对双方交易商品房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其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情况、房屋位置及面积、认购价格、付款方式、定金条款、签署买卖(预售)合同的期限等。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商品房认购书做出明确规定,认购书签订后因双方最终未能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引发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有些城市为了规范商品房认购书,制定了统一的规范格式,例如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
6、局共同印发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格式合同。而大部分地方,商品房认购书则经常以订购书、意向书、等形式出现,其内容和详略程度也不尽相同。那么,商品房认购书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律文书? 如何确定其法律效力及当事人双方的义务?本文试就这些问题作分析。1.2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特征无论商品房认购书以何种形式出现,一般都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2.1 商品房认购书的主体是将来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具有同一性。1.2.2 商品房认购书的标的是签约行为。在商品房认购书中尽管双方就所购买的房屋达成了初步意向,但并不能以此认定为商品房认购书的标的是房屋,而应当认定为是双方约定在确定的时
7、间磋商,最终签订所认购房屋的正式买卖合同。1.2.3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特定性。购房者享有对房屋优先购买权,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商磋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而开发商则享有收取定金的权利,在认购期内为购房人保留认购的房屋,不得再另行售于他人,即保证与认购者磋商、签订认购房屋的买卖合同的义务。1.2.4 商品房认购书以认购人交付定金或一定比例的购房款作为首要义务,以确保认购书的可履行性。2、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性质2.1 理论争议 目前各界对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性质一直存有争议,主要有如下四种观点:第一、 从合同说。该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书是相对于正式的购房合同而言,具有从属性和依附性,必须以正式
8、购房合同的存在而成立、生效,是正式购房合同的从合同,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制约依存关系。 第二、 从买卖合同说。该观点认为,在商品房认购书中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地表达商品房买卖的意思,并且就权利义务进行协商一致。所以商品房认购书应当视为买卖合同,日后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认购书内容和条款的补充和完善。 第三、从意向说。该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仅是买卖双方达成购买商品房的初步意向,只能是买卖双方初步的意思表示,因此应该看作是双方的一种买卖意向,不具有法律效力。第四、从预约说。该观点认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目的是为了约束双方的交易行为,并为将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做准备,是约定双方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洽
9、谈购房合同。这种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商品房认购书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具有预约的特征及效力。 2.2 实践中对性质的认定 第一,购房实践中的认定。 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中,商品房认购书被开发商认为是一种单务合同而不是双务合同,即只强调认购人有购买商品房的义务。大部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是准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将来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商品房认购书签订后,只要准买受人按时支付定金,开发商就有义务保留合同标的房,并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与准买受人签约。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开发商都规避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片面强调购房者的义务,即要求按
10、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而认购书中所确定的价格、面积等内容,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单方面进行变更,侵犯购房者的权益,违背公平正义原则成为违约投诉的焦点。 第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大体上有两种主要观点: 一是认购合同是预售合同。这种观点认为,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商品房正式合同签订之前签订的,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相同内容和效力范围,因此应该将商品房认购合同等同于正式预售合同。 第二是认购书非独立合同。这种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书并非独立的合同,因为商品房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不具备独立合同所应具备
11、的内容,因此不能认定为独立的合同。2.3 商品房认购书是独立的预约合同其理由在于:首先由于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对设立预订商品房权利义务的合意,商品房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独立的合同。其次,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将合同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民法理论认为预约是指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或者认为它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认购书是约定将来订立房
12、屋买卖合同的协议,符合民法学界对预约的定义,故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尽管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预约制度,但基于契约自由的精神,不应否认交易双方以订立预约的方式为订立本约做准备。商品房认购书即为一类非常典型的预约合同。商品房认购书与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为预约与本约的关系。再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不应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
13、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3、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及当事人双方的义务3.1 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认购书的效力,是指认购书对开发商和购房者双方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认购书作为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当然具有拘束力,但由于其相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来说,它属于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并且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制订的,其法律效力又具有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通过诚信谈判以求最终订立正式合同,而不是直接签署正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在认购书基础上,在约定的期限内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须具备的主要内容继续诚信谈判。一方面,购房者不能凭借认购书,要求开发商签署正式合同,履
14、行交房义务。因为交付商品房是开发商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而非基于认购书须履行的义务。因商品房相对于其它消费品来说,是一样非常昂贵的商品,许多购房者需穷尽一生积蓄,或通过银行贷款才能承受。所以购房者往往在签订正式合同前,都会多处看房,签订认购书,经过反复斟酌做出最后决定。如果将认购书视同正式合同,可能会使许多开发商空等一场场,失去众多交易机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开发商也不能依据认购书要求购房者签署正式合同,剥夺购房者协商、谈判的权利。对认购书所约定的购房者需在限定期限内“签署契约”的义务,我们应理解为购房者须在限定期限内为达成正式合同履行继续诚信谈判义务,而不应理解为购房者
15、已做出签订正式合同的承诺。否则,购房者的其诸多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总之,双方当事人如果尽到了诚信谈判义务,双方均无过错,即便最后没有达成正式合同,均不承担责任。第二,开发商应当承担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商品房买卖是一项较复杂的交易。销售商都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及销售经验,掌握了着诸多的市场信息。而购房者对专业知识及市场信息知之甚少,因而在商品房买卖中明显处于弱势。因此在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可能详尽地真实地介绍相关信息,不弄虚作假、避重就轻。这既有利于购房者最后做出明智选择,也有利于开发商赢得一次又一次商机。又因为认购书是开发商提供格式条款的协议,开发商应当承担更为严格的法律
16、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问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实际中,部分开发商会利用自身优势及购房者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为了使对方签订正式合同的目的,屡屡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对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开发商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其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的,有关格式条款无效:当双方对格式条款在理解上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些规定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第三,在某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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