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 物价局 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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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教育厅 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计200615号各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高校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标准问题明确有关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哲学类、经济学类、公安学类、教育
2、学类、文学类(不含艺术类)、历史学类和管理学类专业的收费按文科收费标准执行;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和医学类专业按理科收费标准执行;文学类(艺术)按艺术专业收费标准执行。普通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中的专业收费,对照高校本科专业目录相应的专业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普通高校(包括二级学院)部分培养成本比较高的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高职高专专业不执行专业上浮政策。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业学生收费,前三年由学生就读学校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行费2000259 号)规定的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学费标准收取,后两年转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由学生就读学校按
3、高职收费标准收取。中等专业学校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按年收费。在不提高现行住宿费标准的前提下,由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制定安徽省高校学生公寓等级认定及收费管理办法,对高校住宿费实行分级定价管理。二、关于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问题(一)服务性收费包括上网上机服务费、电子阅览室服务费、娱乐健身服务费、取暖费和公共洗浴、开水、假期留宿学生住宿等服务项目收费。学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服务性收费标准,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响应的服务性费用。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
4、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二)代收费的主要项目包括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医(工)科实习服装费、医科学生听诊器费、各类证卡工本费(基于校园网络服务的校园卡工本费、银行卡工本费、学生证工本费、借书证工本费、就餐卡费、体育卡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费等,此类收费坚持自愿前提,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购买,高校不得为学生统一配备。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
5、、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证卡工本费。中等专业学校为学生提供相关服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比照高校收费政策执行。三、关于高校收费资金管理问题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财20062号文件的规定,加强本校的收费资金管理,要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定收入数,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各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坐支”,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转移资金,逃避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或金库。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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