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人授权书(适用于管辖分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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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银行法人授权书(适用于管辖分行)编号: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现代表总行委任为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任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明确受权人在任期内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受权人进行授权,特制定本授权书。第一条 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一、受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内通过直接管理和转授权对辖属行行使下列人事、业务、财务的管理权:(一)聘任、解聘、调配、考核、奖惩辖属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审核
2、辖属行人事、财会、稽核、监察、保卫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对辖属行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二)监督、控制、检查并部分调整辖属行劳动工资计划。(三)下达总行确定的辖属行的营运资金、公益金。(四)确定辖属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五)调剂辖属行资金头寸的余缺,对总行划拨的统筹资金在辖内进行调剂。(六)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对辖属行资金拆借业务和授信额度进行管理。(七)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按总行确定的标准审批辖属行固定资产购置及其他项目。(八)审核辖属行的营业性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辖属行的内部机构。二、受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内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一
3、)全面负责处理分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二)管理、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分行营运资金、公益金和工资总额,对分行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三)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分行本部人事、财会、稽核、保卫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上报总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总行审查。(五)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六)执行总行下达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七)拟定本行的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三、全面负责分行业务的
4、经营管理(一)分行的经营范围是:(二)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是: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2.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3.货币市场融资权限: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万元;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万元;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上限:万元。4.授信权限:贷款总额上限为万元,其中外汇贷款万美元;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万元或万美元;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万元。5.利率浮动权限:。6.承兑权限:承兑总额上限为万元;单笔承兑审批权限:万元。7.担保权限:担保总额上限为万元;单笔担保审批权限:万元。8.信用证业务权限: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万美元;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万美元;单笔
5、进口信用证开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万美元;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万美元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万元。9.现金支付审批权限:。10.证券买卖审批权限:。11.外汇买卖审批权限:。12.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13.其他业务权限:。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决定。四、处理涉及分行和辖属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一)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单笔总金额(利息计算在内)在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受权人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自行处理。超出受权人处理权限,或对本行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必须
6、依照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总行。(二)诉讼权限:诉讼标的在万元以下、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受权人可自行起诉、应诉和进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超出上述标的金额,或第一审在高级人民法院(含高级人民法院)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依照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总行。(三)受权人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经济纠纷中自行决定放弃权利的最高限额为万元。(四)处理辖属行超过转授权权限的上报案件。辖属行超过转授权权限同时符合管辖分行应上报案件条件的案件,应审核后上报总行。(五)受权人为涉讼案件可从事以下活动:1.起诉和应诉;2.接受各种动产、不动产、商品、各种
7、商业票据、权益凭证及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有权以合法方式变卖、拍卖该押品;3.追索本行应收债权款项及财产,并为此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在本行债务人破产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4.聘用或解聘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经纪人等。第二条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对分行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权限加以明确,并严格依照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要求执行;受权人及其授权业务人员对客户的授信,必须严格依照银行客户授信制度的规定执行,授信不得超过总行的授权范围。第三条 受权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
8、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第四条 受权人对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授权人对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银行的行为,对银行无约束力。受权人对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第五条 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第六条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本授权书关于授权人与受权人关系方面的未尽事宜,依照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第七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
9、签发之日起生效。第八条 本授权书一式份,授权人执有份备查,受权人执有份备查。银行: (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年月日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受权人: (签名) (盖章)年月日附件:二银行法人授权书(适用于直属分行) 编号: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现代表总行委任为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任期自年月年月日止。为明确受权人在任期内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
10、法,制定本授权书。第一条 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一、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一)全面负责处理分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二)管理、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营运资金、公益金、工资总额;对分行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三)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分行本部人事、财务、稽核、保卫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上报总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总行审查。(五)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
11、定资产购置项目。(六)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应由总行审批的各项贷款。(七)执行总行下达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八)拟定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二、全面负责分行业务的经营管理(一)分行的经营范围是:(二)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是: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2.货币市场的融资权限: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万元;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万元;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上限:万元。3.授信权限:贷款总额上限为万元,其中外汇贷款万美元;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万元或万美元;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万元。4.利率浮动权限:。5.承兑权限:承兑总额上限为万元;单笔承兑审批权限:万元。6.
12、担保权限:担保总额上限为万元;单笔担保审批权限:万元。7.信用证业务权限: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万美元;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万美元;进口信用证开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万美元;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万美元;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万元。8.现金支付审批权限:。9.证券买卖审批权限:。10. 外汇买卖审批权限:。11. 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12. 其他业务权限: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决定。(三)受权人对须由总行特别授权的事项,必须上报授权人。三、处理涉及分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
13、动和非诉讼活动:(一)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单笔总金额(利息计算在内)在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受权人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自行处理;超出受权人处理权限,或对本行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必须依照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总行;(二)诉讼权限:诉讼标的在万元以下、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受权人可自行起诉、应诉和进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超出上述标的金额,或第一审在省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依照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总行;(三)受权人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经济纠纷中自行决定放弃权利的最高限额为万元。(四)受权人为涉讼案件可从事以下活动:1.起诉和应
14、诉;2.接受各种动产、不动产、商品、各种商业票据、权益凭证及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有权以合法方式变卖、拍卖该押品3.追索本行应收债权款项及财产,并为此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在本行债务人破产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4.聘用或辞退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经纪人等。第二条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对分行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权限加以明确,并严格依照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要求执行;受权人及其授权的业务人员对客户的授信,必须严格依照银行客户授信制度的规定执行,授信不得超过总行的授权范围。第三条 受权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
15、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第四条 受权人应对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授权人对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银行的行为,对银行无约束力。受权人对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第五条 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第六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第七条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关于授权人与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
16、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第八条 本授权书一式份,授权人执有份备查,受权人执有份备查。银行: (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年月日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月日附件:三银行转授权书(适用于辖属行) 编号: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行(以下简称该行)系分行(以下简称管辖分行)的辖属行,为明确该行行长(以下简称转受权人)在任期内(年月日至年月日代表该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根据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人)的授权,银行分行行长(以
17、下简称转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转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特制定本转授权书。第一条 转受权人有权代表该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一、转受权人在转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对该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全面负责处理该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二)管理及营运该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营运资金、公益金、工资总额;对该行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三)设计该行的行政架构,管理该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管辖分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人事、财会、稽核、监察、
18、保卫部门的负责人任免必须事先上报管辖分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管辖分行审查。(五)按管辖分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六)按管辖分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应由管辖分行审批的各项贷款。(七)执行管辖分行确定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八)拟定营业机构设置计划,由管辖分行转报总行审批。二、全面负责该行业务的经营管理(一)该行的经营范围是:。(二)转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权限是: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2.货币市场的融资权限: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万元;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万元;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权限:万元。3.授信权限:贷款总额上限为万元,其中外汇贷款万美元;单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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