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审查逮捕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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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审查逮捕工作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摘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审查逮捕制度进行了重笔墨修改,其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审查逮捕手段,增加了逮捕的后续监督等,给审查逮捕工作带来了新挑战,作为审查逮捕部门应转变观念,认真学习,积极应对。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修改 审查逮捕 应对审查逮捕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当前审查逮捕工作表现出来的逮捕率高、行政审批倾向性强等种种弊端,经过理论界的多年研究和立法机关的深入调研,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审查逮捕制度进行了重笔墨修改,草案细化了逮捕的条件,完善了审查逮捕
2、的手段,增加了逮捕的后续监督措施。草案对审查逮捕制度的修正给审查逮捕工作注入了新元素,带来了新挑战。一、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审查逮捕制度内容的解读(一)细化逮捕条件,将逮捕必要性的审查落到实处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设定主要是三个:一是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刑罚条件,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必要性条件,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前两个条件即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一般都能严格把握,依法执行,但对第三个条件及必要性条件因规定的比较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故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一般仅流于形式,忽略不计,或对该
3、条件理解不一,导致法律适用不平等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草案对该条件进行了细化,对逮捕必要性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将一般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细化为五种情形,具备其中之一的,就认为有社会危险性,存在逮捕必要;对严重刑事犯罪和有前科、身份不明嫌疑人,认为其本身即具备逮捕必要性。该项修改使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不能仅流于形式,其和证据要件和刑罚要件一样,是需要证据和法理支撑的一项必经程序,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且可以有效避免逮捕措施的滥用,有利于减少司法恣意。(二)完善审查逮捕手段,凸显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审查逮捕工作的程序是侦察机关提供书面材料呈捕,检察机关审
4、查逮捕部门审查书面材料,得出结论,交由侦查机关执行。现行刑事诉讼法仅明确规定了审查逮捕工作中侦查机关必须提供逮捕理由,而未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使审查逮捕工作未能形成三角形的诉讼架构,缺乏司法的基本属性,给人以行政审批的感觉。草案为改变这一局面,特别增加了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三种必须讯问的情形,同时赋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辩护律师等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权利,规定了“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该项修改彻底改变了审查逮捕程序的行政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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