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开发法规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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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规汇编目 录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办法3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7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0关于印发 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13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18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1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人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2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7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30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36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41北京
2、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44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50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51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55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57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60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65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8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86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89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92本市城区和近郊区房屋拆迁补偿中经济适用住房均价9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95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
3、迁裁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8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1100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县)政府批准
4、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有关职责分工,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参加投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
5、,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中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承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第六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包括存量国有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和新征土地一级开发计划。 第七条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办理计划和规划手续。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向市计划部门申请办理计划手续;分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分
6、中心向所在区县计划部门申请办理计划手续。规划手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二)办理征地、农转用和房屋拆迁手续。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根据计划和规划有关手续分别向所在区、县政府提出征地申请,由区、县政府按规定程序办理征地报批手续;涉及农转用的,向市国土房管局申办农转用手续;涉及房屋拆迁的,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部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三)组织招投标。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根据经批准的计划、规划、征地等文件和相关材料,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招投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市政基础设
7、施建设费用和收益构成,其中,收益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之和为基数的2。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审定小组审定。审定小组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四)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确定中标人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与中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各方;2.土地一级开发的内容和标准;3.土地一级开发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4.土地一级开发的工程进度;5.工程监理及验收;6.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7.合同各方认为须明确的其他事项。(五)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验收。土地一级开
8、发项目完成后,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实施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计划、市规划、市建设、市财政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分中心负责实施的项目,由区、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区县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验收应当严格按照土地一级开发合同、计划和规划的批准文件等进行。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来源和财务管理第八条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负责筹集。第九条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应对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第十条土地一级开发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另行规定。第十一条市财政、市审计、市监察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应做好
9、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凡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组织土地一级开发的项目,市有关部门不得受理计划、规划和建设等报批手续。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2006-6-2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加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管理,切实保证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科学、合理地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方案,根据北京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
10、)(京政发【2005】6号)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和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京国土市【2006】29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需遵照本办法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第三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编制的主管部门,在市土地局和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的领导下和协调下,各级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编制与申报的单位为储备机构、市区危保办、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具体编制工作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相关中介组织。一级开发项目提出后,应征得区、县政府或国有
11、土地使用权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向市国土局申报后,方可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第二章 编制内容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主要包括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成本测算与市场预测、开发进度等内容。第六条 项目基本情况的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区域位置描述和附图,自然环境描述和分析。(二)土地利用情况分析: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数量和分布;农用地(含耕地等)、建设用地(宅基地)、未利用土地的数量和分布图,并提交土地勘测成果报告。(三)地上物现状分析:结合现场调查,分别在地形图上进行房屋现状调查统计;基础设施调查统计(含地下管线);树木、古树、文物调查统计。城八区提供1:500或者1:
12、2000地形图,远郊县提供1:2000或者1:10000地形图。(四)主要规划指标说明并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 (五)人文环境和特殊适用政策说明。(六)开发的进度分区和供地数量、时间预测。第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以下内容。征地成本、拆迁成本、市政建设成本。间接成本包括以下内容:有关税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第八条 征地成本测算包括以下内容(一) 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表决同意的、或者乡镇政府同意的有关土地征用方案,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含乡镇企业房屋、树木、构筑物)、青苗补偿费;也可以包含上述费用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包干使用的总费用和平均每亩
13、补偿的金额。土地征用补偿费应当按利用现状是否存在房屋拆迁,分别计算土地征用补偿费,并说明土地征用补偿费总金额和平均每亩补偿费的金额。(二)不能达到前条测算条件的,可以由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结合周边案例估算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三)测算征地有关税费。(四)说明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的方式。第九条 拆迁工作成本测算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工作适用政策的说明,区位补偿价格的确定及其依据,奖励政策。(二)1:500或者1:2000地形图上测量的拆迁房屋总面积,区分住宅和其他房屋及地下物。(三)需要进行回迁的,应当编制回迁房建设方案:包括回迁房建设的规划意见、回迁房建设的周期、回迁房建设的建设单位的选择、回迁房的销售
14、价格等。回迁房销售的收益或者亏损,与拆迁成本合并计算。(四)拆迁工作分区情况和启动顺序。(五)乡、镇政府已经组织过本行政区拆迁工作的,说明拆迁政策实施细则,以利于拆迁工作的连续性。(六)开发区域内主要的用地单位的搬迁补偿方案,已经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以附协议,以利于拆迁成本的准确测算。(七)市政基础设施的补偿(含地下管线),应当在1:500地形图上标注各类基础设施,结合规划的市政方案,区分拆、改、移的不同情况,可以在市政实施方案中明确。(八)其它地上附着手,如树木、园林花卉、坟墓等,应当在1:500或者1:2000地形图上标注,可以在土地征用补偿的包干费用中包含,也可以按拆迁对待,但是不能重复补
15、偿。(九)结合拆迁政策和被拆迁房屋面积,加上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测算拆迁成本,可以加按10%的不可预见费匡算拆迁工作总成本,作为对测量面积的误差、平均房屋估价误差的修正。第十条 市政建设成本的测算包括如下基本内容(一)市政咨询的成果:包括上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有线电视、道路的规划方案或者咨询方案。(二)已经由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项目综合设计成果,应附该成果,及按此计算的市政总投资。(三)已经与市自来水、电力公司、燃气集团等单位进行了关于市政投资协商的,可以附投资的方案。(四)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在开发范围内,同时为本区域与区域外服务的,可以附集资费收取方案。(
16、五)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在本开发区域外,本区域开发需要使用的,应当专题说明建设方案,包括由谁负责建设、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和费用分摊情况。(六)无法一次实施规划的,结合供地方案,编制市政临时过渡方案,并说明费用。(七)市政实施方案应当结合现状与规划情况制定,存在多方案的,应进行选优,确实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提出调整意见,供规划主管部门参考。(八)重大基础设施与开发区域相邻或者穿越开发区域的,应当说明相互间的关系,已经发现问题的,应当与相关建设单位进行协调,说明协调的情况。(九)按照市政先行的原则,计算与市政建设实施有关的拆迁费用(按1:500道路条图计算),征地费用和对土地征用工作的配合要求。(十)
17、综合上述,测算市政建设费用和市政建设相关的费用。(分摊、集资、拆迁、征地补偿)第十一条 土地一级开发市场预测包括以下内容:(一)结合周边已实施项目的房地产销售价格,预测土地销售收入。(二)结合成本测算,汇总本项目的开发成本,与预测的销售收入进行比较,以土地预期投资和预期销售收入为不确定性变量,进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盈亏平衡风险分析、现金流量的数额和出现的时间、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财务数值。出一级开发投资回收要求。 第十二条开发进度的编制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发的进度分区和供地数量、时间预测。(二)合理确定一级开发各项工作的顺序和工作周期。预测每项工作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充分考虑各项工作内
18、在的顺序、制约关系,编排顺序。(三)开发进度要客观反映不同时点的开发状态,尤其是关键时点的开发状态。(四)凡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均需要编入开发计划。(五)拆迁工作、征地工作按法定程序安排工作,市政工作进度计划按照规划、设计、施工、竣工交用顺序分专业安排各项工作顺序。(六)进度计划成果以横道图或者网络图表达。(七)进度计划编排的起始时间为0,以月为单位编制,一级开发企业完成授权工作之日对应进度计划0点。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经审核提出修订意见的,按提出的意见由编制单位修改。在一级开发招标前,开发企业报名后,发现需要修改的,在不违反开发项目审核有关原则意见的情况下,可以由市国土资源局授权市储备机构征求
19、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修改。第十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在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工作过程中,根据工作进程,应当在遵循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原则下予以补充完善:对于拆迁工作,逐步以下户调查的结果、完成评估的结果、完成补偿协议的结果替代地形测绘的结果;对市政建设工作,以设计综合成果、施工图成果逐步替代项目综合成果,每年应按此原则修订一次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第三章审核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分为初审、联审两个层次。第十六条 初审由储备机构负责,审核下列内容。(一)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完整。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应当以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
20、储备开发计划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二)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经济测算的方法应当合理;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市场需求;各项工作安排应当符合逻辑顺序等。对主要的数据的采用应当客观。 第十七条 初审要点(一)基础资料齐全。编制实施方案的基础资料为: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成果和批准文件、说明土地利用情况的,以地类勘测成果为准;说明地上物现状情况的,以地形图为准;说明市政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图,或者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的市政规划设计文件为准。(二)实施的范围是否合理。规划研究的范围是否全部实施,如果部分实施,则后续规划的实施与近期规划的实施之间的关系。规划范围的确定以征求规划意见的复函为准。(三)征地补偿
21、标准如何确定,是否高于最低补偿价,征地补偿的标准可以以当地村、乡镇政府的认可意见为准,也可以以区县储备机构结合周边案例确定。(四)在初审工作结束后,应当致函区、县政府征求意见,其中需要区县政府配合的问题,如规划实施范围的确定、拆迁保障措施、资金平衡等项内容,应当特别注明。(五)初审可以由储备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定。第十八条 通过初审的项目,报联席会审核,通过联席会审核的项目,由市国土局组织招标底价和招标方案审核,组织审核的事务性工作由市储备机构负责。第十九条 城八区一级开发项目初审工作由市储备机构负责,区储备机构参与意见,远郊区县由区、县储备机构负责内审,市储备机构参与意见。第四章 附
22、则第二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申报与审核程序见附图。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受国土资源局委托,可以依据本办法编制细则、实施方案范本,作为本办法的补充。第二十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成果应当提交书面成果和电子版成果,书面成果按A4规格装订成册;电子版成果制作成光盘。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
23、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通过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第四条 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第五条 储备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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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 一级 开发 法规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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