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论文试论如何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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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如何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 论文提纲 百姓维权的相对成本过高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降低维权成本特别是百姓维权成本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从维权成本的概念入手,透过高成本维权的表现形式,寻找出维权成本偏高的深层原因并进行分析。从而阐明高额维权成本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的危害性,强调降低维权成本的必要性。但就该如何解决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呢?笔者从四个模式进行分析。一、给“消协”正名,让“消协”在维权行动中有合法的身份,对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能够构成威慑力;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是降低维权成本的重要措施,也将实现实体法律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三、设立赔偿底线拉高
2、侵权成本,此举将鼓励消费者进行维权投诉,对侵权者有惩戒性,也可起到警示作用;四、让“质检部门”属公益性,既可降低维权成本又可使检测鉴定结果具有公正性和说服力。本文在通过探讨维权成本降低的模式,便于将来在司法工作实践中作为参考,别再让昂贵的维权成本成为老百姓依法维权的拦路虎。正文 自1986年的3月15日以来,老百姓头脑中“消费者权益”的概念一年年清晰凸显,特别是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法治化的时代。然而,无法否认的是,高价维权成本正在越来越严重地打击着消费者维权热情。据一项权威调查,73.28%的消费者认为在权益受损时,担心投诉费时费力
3、又费钱,得不偿失,51.02%的消费者因投诉成本太高而在权益受损时却步。业界人士认为,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维权成本问题,就很难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真正保护。所谓维权成本一般认为是维权人就可能或已经遭受到的权益损失进行维护、补救所付出的代价。这种成本包括维权者所付出的时间、精力或所付出的费用等,同时也包括国家和社会中的各种机关、团体为此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如果这些成本高于权益本身,就是维权成本过高,反之就低。高成本维权的表现方式消费者在维权上的成本过高,是当前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当然,它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我们根据维权者与侵权者之间力量的对比关系,把维权成本过高的类型主要分为平等型维权和不平等型维权
4、。平等型维权主要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而不平等型维权是指维权者和侵权者双方力量不平衡、不对等情况所发生的维权成本过高的情形,其不仅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也发生在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之中。高成本维权的深层原因百姓维权成本过高,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原因。但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权机关或部门维权效率不高,各维权机关有时在职能上重合或冲突,导致相互推卸责任;二是维权费用偏高,维权既包括当事人前期所花费的检测鉴定费用,还包括后期的诉讼维权费用;三是维权者的不正当维权行为增加维权成本;四是维权执行力低。即使维权能够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但由于执法机关不力或者其他的客观因素,往往导致
5、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无疑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维权的风险成本;五是维权程序复杂,时间、机会成本大。维权启动法律程序后可能要经历仲裁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的一种或多种,这些都有严格的时限限制。这些时限无疑增加了维权的时间和机会成本;高额维权成本的危害性如今,我国在构建法治过程中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其不仅表明了对法律权利的重视,同时也表明需要通过法治的构建缔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然而,维权成本过高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维权成本过高,挫伤了维权者及其需要维权者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了维权者不愿维权或不敢维权,使现代法律对权益保护也就成为一纸空文;其二,维权成本过高导致
6、有的维权者避开合法的途径,而采取自力救济甚至非法的途径去解决纷争,现代法治构建的秩序就易遭到破坏,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难以维持;其三,维权成本过高,损害法律权威,也损害人们对法治的信仰,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发展。降低维权成本的必要性在实践中,不解决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偏高的问题,就很难从根本上净化市场。因为商家和厂家为了销售产品的共同利益,很容易达成同盟,用价格、包装、退换货等各种手段来蒙蔽消费者。而消费者在发现问题后,又因维权的高成本而不得不忍气吞声,问题产品和厂商因此越发得逞。所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应该不断改进工作手段、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收费,减轻消费者的
7、投诉负担,全面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对生产厂家和经营商家产生震慑作用,督促他们生产优质产品,销售合格商品,对市场和消费者负责任,才能从源头上根除坑害消费者的行为。但就如何解决维权成本偏高的问题呢?笔者认为,下面的四种模式将有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一)给“消协”正名事实上维权成本最低的方式就是消委会调解,据统计,近几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在70万件左右,为消费者挽回的经济损失数以亿计,实践证明,作为第三方的“消协”在帮助消费者维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消协”的社会作用和影响日益扩大。但由于消委会是民间组织,没有执法权,调解的成功率还不太高。但是,随着市场个案的复杂化,消协
8、的举证功能以及影子压力式的强制力,渐渐也显力不从心,很多事情只是浅尝辄止,甚至中途败退,不能穷尽根源,一抓到底。 消法着权益保护给予消协的定位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享有“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等七大职能。 然而,很多人并不知道消协在法律上存在两个“软肋”:一、没有行政职权;二、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当消协披露某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时,消协既不能采取行政措施,也不能直接状告商家,而只能采取调查、调解、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对侵权行为进行曝光等方式协助解决。正是消协的尴尬身份,决定了其说话的份量不够大,不足以对商家产生威慑作用。 不过在笔者看来,以
9、上原因只是表面上的原因,消协遭遇尴尬的深层原因却在于,目前我国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市场还不规范。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消协“炮轰”的行业,往往是国有垄断行业(企业),这些行业既有国家政策撑腰,又有垄断地位壮胆,自然不会把消协的意见放在眼里。去年消协就对电信、邮政、汽车等行业进行过公开点评,其结果是这些行业的“霸王条款”至今仍有一多半没有修改。另一方面,目前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还不够完善,很多新形势下的权益纠纷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再加上行政部门执法不力,一些消费者权益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极大挫伤了消费者的维权信心,同时让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变得肆无忌惮。被称为“杨青天”的广东省深圳市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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