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论文浅谈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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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影响 杨玉新 赵 静 摘要:由于我国几千年的文化积淀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仍有着深厚的根基,其对司法公正所造成的阻滞作用日益暴露出来。观念是制度的灵魂,要实现法治社会,关键问题是要在全体社会成员的观念层面进行深刻变革。本文从观念性的障碍分析,通过阐述古代刑事诉讼法律文化对现代诉讼法律观念的影响,证明只有转变传统的诉讼法律观念才能适应社会法律的发展需要,建设法治社会。 关键词:古代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观;转变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观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具有深刻的中国历史和文化根源。从法律文化传统看,几千年的儒、法两家刑事法律观,深深地影响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订和执行
2、,特别是那些封建的特权、等级观念,封闭的地方保护观念等。这正是我国步入依法治国的轨道以后,人们感到步履维艰的原因。 一、古代刑事诉讼特点 我国古代一直沿用着“诸法合一,以刑为主”的法律形式,所以其他部门法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诉讼法,即使是在封建法律制度发展最为鼎盛的唐代,从唐律中也很难找到一个成形的诉讼法律规范。古代刑事诉讼特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 重人治轻法治观念,审判权的恣意化和行政化。古代审判权在诉讼中由于无直接的制约力量而变得任意化。在地方,司法行政权是由同一机关即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来行使的,审判权的行政化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即便是在中央,虽然有专门的机关负责审判事宜,比如
3、隋唐时期的大理寺,但是这样的行政机关同时还兼有其他事务,它并不能等同于现代的司法机关。由于主体的混同,审判的行政化是制度导致的必然结果。 (二) 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1 (P178) 正当的程序本身就是立法者设计的保证法律得以准确适用的规则和常规机制。 (三) 审判程序的任意性过大。审判一般是不公开的,我们常可以从电视里面发现很多贪官习惯于“花厅问话,后堂审案”,甚至乌盆记中包拯还曾经在午夜开堂“, 白日审阳,夜审阴”。虽然这是一个传说,但是它却实实在在地通过百姓的口耳相传,反映了审判程序的任意性。 2
4、 (四) 在证据制度上,审判官有举证责任,甚至还有调查证据的责任。法官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完全凭“心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时候,中国古代官吏审案时常用的方式就是“察言观色”,看眼神,听语调,辨颜色,都是常用的方法。当然,在我国古代刑事诉讼的特征也还有很多,但以上四点大体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二、古代诉讼文化对现代诉讼观念的影响 “文化类型问题之所以特别值得注意, 不但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更因为它可以决定文明的发展方向和未来的命运。”3 (P72) 我国传统的诉讼文化作为几千年传承下来的一种观念性的东西,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连续性及社会认同性。它时刻影响着社会的诉讼制度、法律制度。这既
5、可以表现在对传统诉讼制度的“依恋”上,同时又表现在对新制度的情感排斥上。所以传统的诉讼文化对于我国现在刑事诉讼法律观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 从宏观上来讲,影响着诉讼法律观念价值取向。传统诉讼文化对人们的诉讼价值目标追求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就诉讼价值目标来说,虽然形式上是一致的,但是隐含的实质内容却不大相同。也就是说,诉讼机制只能提供一种公正的程序,以保证公正的结果的公正。如果在案件中出现结果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诉讼就是公正的诉讼结果也就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同。坚持认为:尽管程序很重要,但是达到了结果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才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这也就是前面所说道的,我国的传统诉讼文化中一直保持着
6、对于实体公正的“依恋”。 (二) 从微观上讲,传统的诉讼文化对现代诉讼观念改变的进程和具体内容方面都有影响。我国传统诉讼文化作为中国这个特定文化中的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也同样具有强大的延续性和基础性,以及对于其他诉讼文化及法律制度的排斥和同化的能力。4 (P96)虽然我国传统的诉讼文化从其特点来说有不少缺陷,体系上来说也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规模。但是我们的国家作为一个传承五千年悠久文明的国度,国民的思维模式和价值取向早已经深深融入了那些传统的诉讼法律观念中。所以在改变人们的诉讼法律观念时,应该有选择地借鉴那些传统的诉讼文化,才能保证我们的观念转变正常、有序地进行。 三、当代中国对古代诉讼法律观念的
7、转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特别是受到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大潮的冲击,以及飞速发展变化着的国际大环境的影响,所有的中国人都正在自觉不自觉地接受一次前所未有的思想观念的洗礼,以迎接新世纪的挑战。在这个时代背景下,深深根植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刑事诉讼法律观,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转变,才能把刑事诉讼法贯彻好、实施好。 (一) 在刑事诉讼法的本质上,要从国家本位一元化的法律观转变为国家本位、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并重的多元化的法律观 对刑事诉讼法本质的认识,长期以来,受古代制度结构和意识形态的影响,把法律仅仅当作是把持国家政权的统治阶段的意志。在这种国家主义法律观的指导和统治下,作为比较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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